某公司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經營、誠信納稅,防範和降低稅務管理風險,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的主要目標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稅務規劃活動均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並符合稅法規定;

(二)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應當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符合稅法規定;

(三)公司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日常稅務工作事項和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稅務檔案管理以及稅務資料的準備和報備等涉稅事項均應符合稅法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公司應當根據經營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立稅務管理部門和相應崗位,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目前公司稅務管理部門為財務中心。

第五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稅務管理職責,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職責:

(一)制訂和完善公司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稅規章制度;

(二)參與公司戰略規劃和重大經營決策的稅務影響分析,提供稅務風險管理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稅務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日常稅務風險並採取應對措施;

(四)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分、子公司開展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五)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和溝通機制;

(六)組織公司內部稅務知識培訓,並向公司其他部門提供稅務諮詢;

(七)承擔或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賬簿憑證和其他涉稅資料的準備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稅務風險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七條公司涉稅業務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良好的業

務素質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公司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涉稅業務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三章 風險識別和評估

第八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內部和外部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等步驟,查找公司經營活動及其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條件,評價風險對公司實現稅務管理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確定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九條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和實際經營情況,重點識別下列稅務風險因素,包含但不限於:

(一)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式和業務流程;

(二)涉稅員工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三)相關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

(四)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及行業慣例;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六)其他有關風險因素。

第十條公司應當定期進行稅務風險評估。稅務風險評估由公司稅務管理部門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也可聘請具有相關資質和專業能力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對稅務風險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識別和評估原有風險的變化情況以及新產生的稅務風險。

第四章 風險應對策略與內部控制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產生的原因和條件,從組織機構、職權分配、業務流程、信息溝通和檢查監督等多方面建立稅務風險控制點,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徵採取相應的人工控制機制或自動化控制機制,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預防性控制和發現性控制機

制。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針對重大稅務風險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和業

務流程,制定覆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合理設置關鍵控制環節,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公司因內部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受行業慣例和監管的約束而產生的重大稅務風險,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以尋求主管稅務機關的輔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公司重要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包括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投資、重大併購或重組、經營模式的改變以及重要合同或協議的簽訂等,並跟蹤和監控相關稅務風險。

第十七條 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協同相關職能部門,管理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

(一)參與制定或審核公司日常經營業務中涉稅事項的政策和規範;

(二)制定各項涉稅會計事務的處理流程,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保證對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完善納稅申報表編制、複核、審批以及稅款繳納的程序,明確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保證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符合稅法規定;

(四)按照稅法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地準備和保存有關涉稅業務資料,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備。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對於發生頻率較高的稅務風險建立監控機制,評估其累計影響,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體系與溝通機制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稅務信息在公司內部順暢及時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與主管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保持有效的溝通,建立和完善稅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統,及時彙編公司適用的稅法並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特點和成本效益原則,將信息技術應用於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公司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記錄、收集、處理、傳遞和保存應當符合稅法和稅務風險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監督和改進機制

第二十三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司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審核,不斷改進和優化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四條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的整體控制目標,對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對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向稅務機關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未能遵守本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將依據損失金額大小對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懲罰,觸犯法律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制訂並修改,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