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职工在岗位上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老龄化时代已到来,有些劳动者在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对于这部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或者死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规定,如果该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便是劳务关系。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未缴满十五年,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其尚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这种情形下,即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前提,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退休返聘职工与用人单位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其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或者死亡,那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便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如果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与工作内容、强度有关,那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人身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员工因为其自身行为、身体原因受伤或者死亡,与工作无任何因果关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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