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男,1996年生於湖南省,此前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日前因涉嫌搶劫罪被當地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彭某有吸毒劣跡,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鑑於案發後,被告人彭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後彭豪犯非法拘禁罪,判處尤其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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