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企业在用工时,应当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既包括新员工入职时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及时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以下不利后果:

1.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就本条规定期间内的劳动报酬主张企业双倍支付。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企业在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补救,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一年,双方即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极大的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

3.试用期企业权利受限。在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若未签订合同,则在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其用工要求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且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对在劳动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持保护态度,企业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HR要在期限内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对企业提出其他诉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