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政协委员撞死2名女生逃逸,会如何处罚?

4月14日,河北霸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对表姐妹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后面经查,肇事司机是霸州市的政协委员,我们分析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政协委员撞人逃逸

霸州市公安局在4月16日发布通报,在4月14日晚上8点41分左右,霸州市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名女性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司机逃逸。据悉,这两名女性是表姐妹关系,伤者于4月17日抢救无效死亡。

在4月15日,肇事司机臧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臧某是霸州市的政协委员,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臧某是否酒驾,需要进一步查证。

臧某是在两天后才去自首的,是否酒驾?酒精浓度多少?估计已经查不出来。但是,他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情节,这是可以确定的。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133条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机撞死两人,并且有逃逸情节,至少判3年,但笔者认为,他有可能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因为其中一名受害人,后面是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何认定逃逸?

为什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升格处罚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发生事故后,法律希望肇事司机能够救助现场的伤员。

交通事故是过失犯罪,最多判3年,但逃逸就证明具有主观恶性,一般就判3至7年,因为逃逸造成人死亡的,至少判7年。

换句话说,事故后不救人比发生交通事故性质更加恶劣,法律可以原谅你的过失,但不能原谅你的冷血。

在现实中,很多肇事司机都离开现场去找人帮忙,这种情形不能认定具有逃逸情节。总结一下,有没有离开现场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救助被害人。

河北霸州的事故中,后面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名被害人,如果能证明早一点送到医院就能生存下来的,肇事司机就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官方的通报可知,肇事司机臧某是迫于警方压力而自首的,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呢?

《刑法》规定了一般自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还规定了特殊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服刑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通过官方的通报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对于臧某的自首持否定态度:“迫于警方压力”,这是否意味着臧某没得跑,才去公安机关投案的呢?如果是的话,就证明臧某不是积极主动地投案,不构成自首。

写在最后

两名被害人是表姐妹关系,一人21岁,另外一人17岁,可怜两名花季少女就这样香消玉殒,如果没有这场意外,等待她们的,可能是美丽的人生。

这名肇事司机是政协委员,他应该也拥有令人羡慕的财富与名声,但是,他接下来的人生,将被打上犯罪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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