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涉旅企业心的头痛——职务侵占

导读:前几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旅行社销售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各大公众号平台关注。对于类似案件在四川也是频有发生,就在上一周笔者还接到几起咨询:济南某旅行社销售员收取客人团款不交回公司,侵占公司财产;四川某家旅行社员工对外做宣传工作,在财务处借支款项后侵占......


对于上述林林总总的涉旅企业涉及到的员工侵占公司财务问题对旅游行业影响巨大。因此,笔者今天探讨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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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

2019年,被告人甄某利用其作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谎称其可为被害人赵先生优惠办理出国旅行业务,要求赵先生向其私人账户转账。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用于个人使用,即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纳的旅游费用非法占为己有。日前,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8千元。


- 律师分析 -

对于上述案情的分析首先需要厘清:


第一,职务侵占概念及认定;

第二,职务侵占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当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时,将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职务侵占类型有: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倒卖涉旅企业财物;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在外设立公司与涉旅企业进行交易并谋取利益;员工开具虚假发票并向涉旅企业报销。


对于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企业仍然有权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此类员工进行处理。对于被侵占的企业财物,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因为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亦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对于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作出及时有效地认定和处理,对于维护企业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需要分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


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如公司人员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上述人民币6万元的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直接至公安部门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往往是利用了企业的客户信息、采购渠道以及价格政策等信息,侵害的客体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此类情形下公司可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要求员工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达到30万以上的,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涉旅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据此主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 律师建议 -

针对以上案情,大部分旅行社并不了解应当如何处理才能追回损失,甚至在现有员工起到警示效果。笔者认为采用的方式有很多种:


1、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涉旅企业与员工之间始于劳动关系,员工也正是基于职务行为的便利性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涉旅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基础还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因员工本人原因给涉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涉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涉旅企业的财产占有己有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虽然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利益可以要求返还孳息,但在实务中,法院对涉旅企业要求员工返还占有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是不支持的。


3、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员工在侵占涉旅企业财产这一行为中,侵害的是涉旅企业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且员工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


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主张救济时,涉旅企业可以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员工赔偿损失。


4、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相比于上述三种救济方式,侵占的主体都是涉旅企业普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侵占的主体基本以涉旅企业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而且多数为股东。在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的纠纷中,应当首先判断该员工是否属于公司董监高或股东,后采取先刑后民策略,在确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通过适当的案由,诉至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