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为什么才赔54万,原来是这样计算的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向被羁押1277天无罪释放的清华博士孙夕庆道歉。孙夕庆曾是留美工作的清华博士,先后动员7名海外博士回国创立中微光公司,2015年被举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经山东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到潍坊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在经过114次马拉松式庭审之后,被羁押1277天的孙夕庆无罪释放。孙夕庆基于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起诉通知向潍坊高新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11月7日,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4万余元,同时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一下,赔偿金额54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二、数据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461元/年。

三、计算过程:

1、人身自由赔偿金:

2018年度按照365天来计算,扣除该年度104天的假期,这样2018年的工作天数为261天(365天-104天=261天)。

再用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2461元除以工作天数261天,得出201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82461元÷261天=315.94元/天)

因此,人身自由赔偿金=315.94元/天×1277天=403455.38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限来计算,则为403455.38元×35%=141209元,而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际赔偿金额141000元,两者相差209元。可以说孙夕庆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乎已经达到顶格。

因此,孙夕庆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就是403455.38元+141000=544455.38元。

该新闻一出来,大家纷纷热议孙夕庆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一边倒的认为赔偿金额过少。其主要原因是孙夕庆非同一般,因为其身上贴着“清华”、“博士”、“留美”等显眼的标签,认为这样优秀的人才不应当赔偿这么少。其实,在争议赔偿金额的同时就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那就公平。之所以我们国家还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一方面是从国家实际情况出发所做的考量,另一方面是基于公平的考量。这样的赔偿办法毕竟能够达到相对公平。关于赔偿金额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