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是否有效?权威解答来了。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张男和赵女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2015年7月赵女无意间发现张男与李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系俗称的“小三”。赵女便留了一个心眼,开始监管家里的财产情况,发现2014年8月份张男通过某银行向李女转了30万元。赵女便向李女主张归还,“小三”不予理会。赵女随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答辩称,这笔钱系张男自愿给她的,并且钱已经实际交付完毕,赠与完成不应当返还。就算要返还,那最多也只能返还一半,毕竟这些钱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有一半是男方的。

那现在的问题是:小三是否应当返还这三十万?如果应当返还,是返还全部还是一半?这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期民事审判解答对这块有了明确解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