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提交了这么多证据居然被判败诉?(上)

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想必每一位朋友都有清晰的认识,即使您从未接触过法律,也一定会有“打官司讲证据”这样一个朴素的法律认知。法律上所说的证据一定要同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特征,且每一个证据都要有自己的证明目的,但今天我们为您介绍的这起案件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但也正是这些证据,着实给本案的办案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2010年6月,白某代表A公司与甲建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陈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A公司从甲建材购买建材,双方对供货地点、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A公司注销,公司清算报告中注明“股东会成立的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公司注销后,有遗留的经济纠纷及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白某承担40%、另外两名股东各承担30%”。

之后,甲建材发现A公司此前尚欠其42万余元货款未付,准备向A公司主张权利,但因A公司已注销,遂按照清算报告注明的债务承担方式,将白某及另外两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按各自比例承担债务。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向法庭提出抗辩,认为A公司之所以未给付货款是因为甲建材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为证明供货事实存在,原告甲建材又向法庭提交了数十张与A公司之间的送货单据。办案法官调查后发现,诸多送货单据中,形成于《合同书》签订之后的仅有四张,其余单据均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看到这里,您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甲建材与A公司是2010年6月才签订的合同,那么此前的数十张送货单据又是怎么来的?原来,甲建材的实际经营者陈某还一直代表另一家个体经营户(乙建材)与A公司进行建材交易,双方合作时间长达数年,每次均由陈某本人负责送货,所有的送货单据上“送货人”一栏也都是陈某的名字,而A公司的货款也是直接汇入陈某的个人账户中。即便在2010年6月陈某以甲建材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陈某还在一段时间内继续代表乙建材与A公司进行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连陈某本人都记不清其与A公司的诸多交易中究竟哪一笔属于甲建材、哪一笔属于乙建材,于是他将所有送货单据全部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既然甲建材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形成的送货单据只有四张,法庭只需对这四张单据进行审查,即可确定送货事实是否存在。庭审中,三名被告对其中两张送货单不持异议,但对剩余两张送货单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这两种单据中,虽在“收货人”一栏处有签收信息,但因字迹潦草,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辨认签收人的姓名,而原告甲建材亦无证据证明签收人系A公司工作人员,故这两张送货单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依照“谁主张这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既然原告甲建材提出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主张,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好在还有另外两张送货单被对方当事人认可,在通常情况下,甲建材的部分诉请还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提出了另一项抗辩直接扭转了本案的审理结果,导致西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甲建材的全部诉讼请求,到底这一抗辩是什么呢?我们明天再来揭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