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与涉案财产的处理

我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遇到一个当事人向我咨询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现以这个问题为引,跟大家分享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与涉案财产的处理。

问:诈骗罪想要退赃,可以用警察扣押的钱进行退赃吗?事发之后所有的钱以及贵重物品都被警察扣押了。警察还让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放他们那了。想在开庭之前退赃,不知道可以用扣押的钱?

退赃退赔

以下是回答,内容较多。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事情:退赃退赔和涉案财产的处理。这两个事情,在刑事司法领域,都是比较热门和棘手的问题。

我先不说法律,只说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

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背后的价值是什么?简单来说,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以及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还有必要、还有可能“退赃退赔从轻”吗?没必要。因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想不想退赔,司法机关最终都会根据法律规定“退赔”,而不需要再额外耗费司法资源了。


司法资源

结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查封、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首先要清楚“警察扣押的钱”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警察扣押的钱”主要是指两类: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不过,司法解释还加了个“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但是,这个其他到底指什么就很不好说了,在每个案件中可能都不相同,并且极有可能引发争议。

对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前的个人及家庭的合法财产,原则上是不能查封、冻结的。不过,在实务中,还是会有部分公安机关,突破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援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由此引发争议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且听我后面会慢慢道来。

以下是司法解释对“警察扣押的钱”到底指什么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涉案财产

第二,其次要知道“警察扣押的钱”到底应当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三个方面: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什么人、给什么人?

1、什么时候才能动“警察扣押的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到了吗?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回应题主的问题:“想在开庭前退赃”,可以吗?很显然,那是肯定不得行的。

那么,何为“诉讼程序终结”?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上两审终审。相应的,原则上二审判决作出后,即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

诉讼程序终结

2、通过什么方式/什么人动“警察扣押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七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警察扣押的钱”如果属于涉案财物的,原则上都要随案移送,不便移送的除外。

换句话说,“警察扣押的钱”,原上是公安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移送给法院,法院在案件终结后进行处理。特别注意,是一审法院负责处理。对于不便移送的,由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负责处理,处理后向法院报送执行回单。

执行回单

3、“警察扣押的钱”给什么人?

总的来说,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最终的去向有两种:退还被害人、收缴国库,并且优先退还被害人。收缴国库又有两种类型:罚金和没收财产。

4、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属于涉案财产,那又该如何是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前面说过了,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应当是“涉案财产”,也就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其他有关的。

不过,若是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是“涉案财产”,那该如何是好?是不是统统还给犯罪嫌疑人?

NO!

如果经法院判决,确认行为人是犯罪,并且被判处财产刑的(也就是判处了罚金、没收财产的),就算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也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

对查封、冻结措施不服的,该怎么办

前面说了很多,其实都有一个预设前提,那就是“警察扣押的钱”是对的。那如果警察搞错了呢?查封、扣押、冻结了不属于涉案财物,那又该怎么办呢?

其实,这个问题,也包括几个方面的问题:

1、“警察扣押的钱“压根儿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并且跟违法犯罪活动毫无关系,怎么办?

2、“警察扣押的钱“是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跟违法犯罪活动毫无关系,怎么办?

3、“警察扣押的钱“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过是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犯罪当中的违法犯罪所得,怎么办?

其实,还有其他的情形哈,不过不一一列举和说明了。毕竟,上述三种情形,可以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三类情况了。所以,就以常见的情形来举例说明。


对于第一种情形,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退还。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说起来很简单,可现实却很残酷!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对司法机关的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没有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的、规范的法律程序(或者说维权渠道)的。

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退还。可是,如果提出异议后,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那又该怎么办?这才是现实的残酷之处。

曾经办理过某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某企业)的上游供货单位供应的价值数千万的货物及配套机器设备查封了长达五年之久,犯罪嫌疑人的上游供货单位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但却“难以平冤”。

对于第二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退还。对司法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过要注意的是,前面说到过,如果最终被定罪且判处财产刑的,是可以不退还的,“将错就错”的直接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来执行(退赔或上缴国库)。

对于第三种情形,主要涉及不同办案机关在不同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理解和处理有争议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冻结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要求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因查封、冻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第四十八条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总的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都是“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