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服务器,设立私服网站,非法运营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某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余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某网游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书证;证人韩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涉案硬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