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順風車”出險後會被拒賠嗎?

業內人士稱 私家車跑“快車”肯定會拒賠 “順風車”一天超過兩單可能被拒賠

“以前,保險公司認定只要涉及金錢交易都算營運性質,出險會拒絕理賠。現在看,順風車的問題爭議比較大,性質難界定,相關法律還是空白。”有車險企業相關負責人說,“至於跑幾單算運營車輛,還是一日兩單之內不算運營,可能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和判斷。”

公司白領付小姐出於好奇,在滴滴平臺註冊了“滴滴順風車”司機,她想嘗試一下順路有人分攤油費、賺點零用錢的兼職工作,拉過幾單之後,並未繼續當快車司機。昨天的一則新聞讓付小姐嚇壞了,有保險公司表示,“滴滴快車”、“順風車”都屬於營運車輛,私家車的性質改變了,一旦出險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家用車註冊“滴滴順風車”跑過幾單,出險真的會遭遇拒賠嗎?

保險公司:“順風車”上自用車保險會拒賠

付小姐打電話給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解釋說,投保人如果按“家庭自用車”給汽車投保,又註冊“滴滴順風車”並接過單,還接過“快車”的單,意味著涉嫌是營運車輛,車輛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因營運車輛與非運營車輛的出險概率不同保費自然不同,以“家庭自用車”投保,可能會遭到拒賠。

付小姐則疑慮,當時只是出於好奇嘗試了一下,自己有正式工作,並未真的以“滴滴順風車”為業,難道只拉過幾單,賺了不到100元,當初自己花了四五千元購買的商業車險就打水漂了嗎?她決定立即卸載滴滴客戶端。但有網友表示,只要提交過資料等註冊信息,滴滴後臺會保存,手機卸載軟件並不能刪除平臺上的數據。

“順風車”賠不賠爭議比較大

一位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跑“滴滴快車”是比較明確的運營行為。根據市交管局的規定,“滴滴快車”等運營車輛應到車管所變更車輛性質,再重新按“運營車輛”投保。

根據北京市2016年11月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經營服務就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而根據《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兩次。

“以前,保險公司認定只要涉及金錢交易都算營運性質,出險會拒絕理賠。現在看,順風車的問題爭議比較大,性質難界定,相關法律還是空白。”這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車險企業相關負責人說,“至於跑幾單算運營車輛,還是一日兩單之內不算運營,可能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和判斷。”

一般小剮蹭保險公司都會理賠

但是,一旦理賠金額大、涉及人傷等案件,有經驗的理賠員會重點調查現場情況,例如“乘客與司機的關係”,如果發現可疑情況,則會進一步調查涉事車輛是否存在運營行為。滴滴每單扣了0.5元用於購買意外保險,該意外險生效的時間內就屬於“乘客應該在車上”。“順風車”的單子可能要看頻率,一天超過兩單,就可能遭到拒賠;或者發生事故時正在接“順風車”單也可能拒賠。

個案

拉“快車”的單子出事 保險公司不賠

廣東的肖先生報案稱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陸續到達現場進行勘察。交警認定肖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先生已經給私家車購買了交強險、50萬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肖先生正在拉“滴滴快車”的單子,因此拒絕理賠。

肖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在事故當中的損失共計79398元。

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向滴滴運營平臺調查證實,肖先生於事發前一年開通了滴滴服務,一年內接單539次,事發當天有3單順風車接單記錄,事發時,肖先生車上人員的手機號、行程地點、時間與當天接單的信息互相吻合,同時肖先生也無法提供與車上人員的其他關係。法院認定肖先生事發時從事營運業務成立。同時,車輛的保險費和車輛的危險程度成對價關係,肖先生所購買的非營運車輛保險和從事營運性質的滴滴順風車業務相沖突,而營運車輛具有出行頻次高、行駛里程多等特點,登記管理和承擔的車輛保費都完全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肖先生從事順風車業務並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且肖先生在跑順風車的過程中直接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不予理賠的理由成立。東莞第二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肖先生2000元,並駁回肖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順風車”拉客撞護欄 保險公司被判賠

去年7月19日,李先生通過某線上平臺接到一位順風車乘客,在上路行駛時,李先生的車輛撞上了路中心護欄,經交管部門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涉案車輛實際用於運營,車輛使用性質改變,違反了《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為由,拒絕理賠。

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對他的損失進行理賠。一審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李先生使用順風車接單,此舉不會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故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李先生同時註冊了該平臺的快車和順風車業務,而即使是平臺上的順風車,也不同於日常上下班順路搭乘、分擔油費的行為,法院不能僅依靠業務名稱來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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