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離婚房子會判給孩子嗎?

現在很多人其實並不善於去維持一段時間特別長的感情的,可能短期相處的話覺得雙方都是特別處的來,但是因為婚姻生活就是在過程當中逐漸的會將相關的缺點跟價值觀所暴露出來,發生了矛盾以後本身就是要互相寬容的,這很明顯是當代人比較缺乏的一種心態,而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也是屬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的。那麼,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離婚房子會判給孩子嗎?

一、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綜上就是對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了。其實如果單看我國婚姻法當中對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的話是非常明確的,但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財產分割是涉及現有財產跟不動產等多方面的問題的,可能在共有財產收益的這一塊取證的時候需要付出較大的精力,即使從感情上再厭惡對方,但畢竟結過婚,所以分割財產的這種權利是不能夠被剝奪的。

民事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離婚房子會判給孩子嗎?

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提高,生活中所有糾紛幾乎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於離婚案件中,最大爭議就是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爭取。現實中一些人為了減少財產分割,將房子過戶給孩子。那麼,離婚房子會判給孩子嗎?

一、夫妻雙方離婚房產過戶給孩子該怎麼做?

(1)房屋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房產贈與合同書範本根據規定,房屋贈與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

(2)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材料,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3)辦理公證。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轉移過戶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有關稅費的收據。

(5)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這裡的交付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且贈與人已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

二、贈與房產過戶的費用是多少(一)簽署確認書贈與人與受贈人一起到房管局簽署確認書,並帶齊相關資料,如該物業的產權證或購買合同等;雙方房地產贈與人同受贈人就無償贈與協議,表明無償贈與是贈與人的真實意願,接受贈與是受贈人的真實意願。另外,補充一點,在贈與業務當中,如果受贈人為未成年人,贈與人單方出具的贈與書亦有法律效力。收費情況:簽訂委託書時至少要收齊工本雜費,其中包括測繪費,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證費每份200元,查冊費100元。

(二)評估收費情況:評估費是該物業的評估價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於是贈與業務,評估價通常會較市價低。

(三)辦理贈與公證收費情況:贈與公證費是評估價的2%。

(四)繳納稅費收費情況:到房管局辦理贈與登記,這個環節的收費比較複雜,到了房管局之後,會對該物業再重新作出評估,其中包括:契稅為房管局的評估價的3%;印花稅為房管局評估價的0.5%;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費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贈人,則加10元)。以上三項一般都由受贈人支付。還有一項是土地出讓金,則按所受贈物業的房產性質而定,如部分沒有交納出讓金的房改房則要贈與人補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贈與房產是房改房性質的,則經過此贈與手續之後,就改變了其性質,轉為商品房。

(五)出新房產證注:如果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是直系親屬、姻親的話,則免契稅。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贈與則免除契稅。

綜上所述,針對“離婚房子會判給孩子嗎”,法律是允許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贈與人需要簽署贈與書以及辦理過戶手續等。如果孩子未成年,單方出具的贈與書依照法律規定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離婚時可以通過贈與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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