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謾罵毆打法官 聯合懲治

2017年10月,某商貿公司與某物資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商貿公司向物資公司供應價值64萬餘元的鋼材156噸,張某自願為該合同中的買方物資公司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付清為止。但直到2018年1月,物資公司僅支付了商貿公司40萬元的貨款,餘款遲遲未付。

2018年2月,商貿公司將物資公司和張某訴至七里河區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拖欠的鋼材貨款24萬餘元。七里河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物資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及利息24.2萬元,張某對該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後,物資公司及張某遲遲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2018年3月,商貿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及時向被執行人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多次找其做工作,闡明利害關係,試圖說服張某主動履行償還義務,但張某堅決拒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5月18日,執行法官來到被執行人張某居住的山丹縣某鎮,決定對張某進行司法拘留。拘留過程中,張某的司機付某為了使被執行人張某得以脫身,阻礙法院正常辦案,並對執行法官進行侮辱、謾罵、毆打等極端行為,使得被執行人張某趁此機會逃之夭夭。由於付某以上行為十分惡劣,七里河區法院的執行法官聯合當地法院及公安局,對付某採取了司法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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