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從李四處購買二手房一套,在交了首付款,還未辦理過戶之時,李四又將房子賣給了王五,並收取了全款。張三將李四告上法院,並申請法院對房子進行了保全。王五不服,提出財產保全異議,後續怎麼處理呢?
首先,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由審判庭負責執行。案外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異議,應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果還不服,除了原判決、裁定錯誤,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走,其他情形,則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賣家一房二賣,如果二買家滿足三個條件,法院就不能對房子進行查封,查封了也得解 除查封底:一是二買家支付了全部價款,二是二買家實際佔有了該財產,三是二買家沒有過錯。如果不滿足這三個條件,法院就可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