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虛假宣傳?承諾收益?你膽子也太大了!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行為,其發佈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由此可見,特許人在招商廣告及對外宣傳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兩點:1、不得欺騙、誤導;2、不得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收益。前者對於所有的商事主體均可適用,而後者只能適用於特許經營活動中的特許人。《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欺詐行為,是指特許人故意告知被特許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被特許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所謂收益宣傳,是指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確定性的利潤收入。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的“欺騙、誤導的行為”,即虛假宣傳行為。《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中的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該清楚、明確。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亦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的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如果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對於特許人在招商廣告及對外宣傳中的不合法行為,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處罰主體方面。《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對於特許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而不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

二、適用法律方面。對於特許人的虛假宣傳行為如何處罰,《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做了明確規定,兩者均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規範,適用於所有的商事主體,對於“特許人”當然也可適用。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即可以依據上述兩部法律,也可以依據《條例》第二十七的規定對特許人的虛假宣傳行為做出行政處罰。但是對於特許人在廣告中做出“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違法行為,因《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作出類似的禁止性規定,執法部門在對特許人的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只能依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而不能依據《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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