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過橋資金的概念

過橋資金又稱搭橋資金,是一種短期資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以六個月為限或更短,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的,在過渡期使用的資金。提供過橋資金的目的是通過橋資金的融通,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然後以長期資金替代過橋資金。過橋只是一種暫時狀態。

在實際操作中,比如一家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之後,要等待資金審批完成,但是資金到帳之前由於暫時缺乏資金暫時沒有能力運作,於是找另外一家機構B商量,讓它幫忙先墊付資金,等機構A資金到位後,機構B則退出。這筆對於機構A的短時運作資金就是所謂的過橋資金,為機構A解決了暫時的資金需求。

過橋資金的特點

1、期限短。通常不超過六個月。

2、含金量高。對於資金運作而言,對使用方相當重要,起支撐和撬動的作用。

3、資金回報高。因其重要性,給予資金提供者的回報相當要高。

4、資金成本高。資金使用時間段,急迫性強,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實際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間。

5、風險較容易控制。由於過橋資金不是長期佔用資金,只是一種臨時需要,往往有後續資金來替代,因此風險較易控制。

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過橋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涉及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稅務成本其實是很高的,同時,利息也非常高,尤其是現在整個社會的融資渠道拓寬,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的支持,導致過橋資金現在被使用的頻率越來越低。

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案例分享

1、銀行還舊借新類資金業務

這種業務專為解決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需續期,但自己又沒有資金歸還原貸款的問題。因此,企業必須臨時拆借資金,歸還舊貸款,再貸出新貸款,用以歸還臨時拆借的資金。

  • "還舊借新"資金拆借業務

如今,在資金市場上有一種特殊的業務,叫做"還舊借新"資金拆借.這種業務,專為解決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需續期,但自己又沒有資金歸還,因此,必須臨時拆借資金,歸還老貸款,再貸出新貸款,用以歸還臨時拆借的資金。原來商業銀行對這種情況,往往採取展期的辦法;但鑑於人民銀行貸款管理辦法對於貸款展期的規定,展期原則上不能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因此,商業銀行在企業貸款到期後往往要求企業歸還原貸款,再貸出新貸款,讓企業繼續使用資金,

銀行要求企業還舊借新,其實可以理解成一種風控手段。假設銀行直接發放兩年期貸款給企業,在貸款過程中判斷企業的償還能力是比較困難的。一種簡單粗暴的辦法,就是在中期通過收回本息來驗證企業的現金流足夠償還本息,如果中期可以收回,那麼企業最終能償還本息的把握會更大。因此,銀行即使知道企業的資金需求是長期的,也傾向於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到期收回貸款後再續貸。只要銀行的貸後管理水平沒有突破,就仍然會採取這種“中期回收”的方式來控制風險。

早在2014年銀監會就頒佈了《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業內簡稱“續貸”新規。新規指出,對信用記錄良好、經營正常的小微企業可進行貸款展期,可發放新貸款償還老貸款,避免小微企業去市場上找更貴的資金借新還舊。

問題在於,銀行調研企業經營狀況的成本有多高,是否比企業還舊借新更易操作?現實的情況是,“續貸”新規沒有使銀行貸後審查的成本降下來,企業仍然要通過先還清貸款來證明其繼續承債的能力。若企業無法先行償還貸款而只能選擇展期,則仍然會成為不良徵信記錄。

如此,企業在無足額資金情況下,就不得不去資金市場高息拆借一筆資金來週轉一下。做"還舊借新"資金拆借,風險很大,因此,收益也高.通常都要收取1%的手續費.風險點在於銀行很可能收回貸款後,如果不再發放新的貸款.那樣拆借資金有去無回,將陷入一場無休止的追索討債中。

2、銀行授信額度期限內迴圈週轉所衍生的還舊借新業務

包括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墊付,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貸款的保證金墊付及期限內迴圈使用授信額度所產生的定期償還貸款業務。

  • 註冊資金融資

雖然現在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註冊資金融資依然大有市場。註冊資金融資,在法律上講,有抽逃公司註冊資金之嫌。但法律上講,並不禁止融資註冊公司。問題是成立公司之後,註冊資金不能抽走,使之成為一個空殼公司。融資註冊之後,股東必須將註冊資金以現金或相等的資產注入公司,使註冊資金“充實”。只有這樣,公司才是正規合法。

3、房地產類過橋資金業務

在房地產金融領域,過橋貸款機制也被廣泛運用於開發商融資。由於開發商在拍賣獲取地塊後,尚未完全付清土地出讓金,就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進而無法通過抵押土地向商業銀行融資。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認為,利用金融領域過橋貸款機制,開發商通過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借貸,以此借款付清土地出讓款,並利用隨後將土地抵押給商業銀行的貸款償付這部分過橋貸款,形成“拆東牆補西牆”的格局,避免資金鍊的斷裂。

(1)補交地價類房地產企業使用過橋資金補交地價款,再用相關土地使用證申請銀行貸款用於償還過橋資金;

(2)再抵押衍生的過橋資金業務假如某一企業的房產在A銀行抵押的成數較低,B銀行願意給予較高的抵押成數,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的貸款。於是企業需要先償還A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過橋資金的需求。

(3)贖樓業務在房產買賣中,因大部分房產都處於按揭狀態,在過戶前需把房產證從銀行贖出才能完成過戶。因而在房產交易活躍時產生大量的贖樓資金的需求。

案例:北京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註冊資本:10000萬元。北京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由原來隸屬於A集團的國有企業轉變為民營企業,業務遍及北京及部分外省市,以建築類起家的A3公司逐漸向地產行業轉變,其位於回龍觀地區的房產項目,一經推出,銷售良好,公寓項目目前已完成95%的銷售量,底商也正熱銷。同時企業競拍成功的通州地塊,樓面價為8000元/平米,加上建安成本,預計銷售價格能達到25000元/平米。由於通州新城的開發以及經濟的穩定發展,房產剛性需求旺盛,未來通州房地產行業應有一個良好的發展預期。若該公司通州項目能順利開盤,能為企業發展帶來良好的前景。

融資需求:

憑藉多年來優秀的經營業績及良好的經營信譽使該企業於2016年3月17日,通過掛牌交易方式以成交價6.7億元摘得位於通州區新區的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通州分局要求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交齊土地出讓補償款,企業經過一番努力籌已達到自有資金6.3億元,仍缺4000萬元,企業急需交齊土地轉讓款來確保新項目的啟動,否則將會面臨該項目流產的危機和競地保證金損失。項目報道銀行,銀行同意該企業土地出讓金付清之後給予貸款。但目前由於抵押物不足銀行規定,不能貸款,於是銀行推薦該企業通過投資銀行申請過橋貸款。

投資銀行了解到企業融資需求和經營特點,即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及資金需求展開評估與分析,為企業度身訂製了短期資金融資方案。此筆短資用款需求4000萬元,用款日期4月8日,期限90天,計劃還款日期不遲於2016年7月8日。

融資方案:

為了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爭取更大的經營利潤空間,投資銀行對該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發現其運轉正常,銷售穩定,而且作為房地產企業,其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

結合企業已進入銷售樓盤剩餘待銷售面積的回款預期,考慮到支持企業新競購地塊開發貸的信託機構有較強的支持願望,投資銀行決定以短期融資的形式解決企業當前面臨的現金流壓力,設定了“公司法人、總經理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北京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第三方連帶責任、辦理企業法人名下現值4000萬元的3套房產抵押”三項擔保條件,於2016年4月8日為該客戶正式投放了4000萬使用期60-90天的短期資金,企業將在借款期內通過信託機構發放的開發款(即第一還款來源)或企業現銷項目的收款(即第二還款來源)陸續歸還投資銀行。

通過這一業務合作,企業及時交齊了土地出讓金,有效地保證了新項目按計劃推進。通過投資銀行提供的短期資金業務,使得企業抓住了又一次發展機遇。目前,新項目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企業已辦出土地證,用於項目開發的資金來源也如期獲得銀行的審批,3億的項目開發資金到位,企業已做好開工前的準備,新機遇的獲得使企業又處在了新一輪大發展的起點。

4、票據融資類資金業務

(1)開具承兌匯票保證金

(2)開立信用證保證金。

  • 擺帳過橋資金被騙

擺賬就是指銀主將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存入銀行,暫時擺放到客戶的賬上,充當客戶的資產,客戶按照合同付給銀主一定的息差。客戶利用存入銀行資金獲取信任或當作開立信用證、開具承兌匯票的保證金。

案例:杭州的A入高利貸這行3年,運作一隻數千萬元的“信貸基金”。基金的一名客戶—杭州一家服裝企業老闆,向基金借了370萬元高利貸,作為銀行到期還貸的過橋資金。由於企業資金鍊斷裂,借高利貸過多,幾天後此人從銀行續貸出500萬元便人間蒸發,名下資產早以離婚等安排悄然轉移。如果這370萬元最後追不回來,放貸者何金需要向“信貸基金”股東們賠付20萬元。眼下杭州城從事高利貸業務的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地下錢莊等,據A估計不下2000家。由於企業的跑路潮,許多過橋資金貸出後,老闆人間蒸發,資金也打水漂了。

5、資產過橋業務

拍賣物業藉助過橋資金獲得資格。

6、大小非過橋減持

(1)戰略投資者進行分倉或換股

(2)機構藉助大宗交易套利

7、一些常見的過橋資金需求包括註冊公司的資金需求,管理層收購或股權收購產生的過橋資金需求等

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過橋資金”運用的法律風險提示

過橋資金雖然在稅務籌劃、註冊資金融資、過橋貸款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但是在運用過橋資金時也需要注意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做好相關的法律防範,以便更好的達到其商業目的。

1、銀主的法律風險

貸款無法辦出的風險及防範。這是過橋最大的風險。所有手續完備,但是由於難以預知的原因,銀行無法發放貸款或者後續資金出現意外銀主無法取得。此時的銀主只有通過各種途徑來實現債權,過橋資金有去難回,陷入一場無休止的追索討債中。此時的過橋方也是危在旦夕,無法貸款無疑雪上加霜,加上支付的鉅額過橋費,一般情況下,最終的結局將是過橋方資不抵債,甚至破產。

2、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覆規定,銀主幫助他人設立公司之後又抽回註冊資金,銀主的不當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後果,但由於其行為,使得過橋方公司得以成立,並從事與之實際履行能力不相適應的交易活動,給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後果。因此,銀主是有過錯的。銀主應在過橋公司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附:最高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滬高經他字第23號關於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福公司)成立時,借用上海磚橋貿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磚橋貿易城)的資金登記註冊,雖然該資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後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並未被撤銷,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如果確認鞍福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可以判決並未實際出資的設立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磚橋貿易城的不當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後果,但由於其行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並從事與之實際履行能力不相適應的交易活動,給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後果。因此,磚橋貿易城是有過錯的。磚橋貿易城應在鞍福公司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過橋資金”的本質是短期的資金融通,如能合理運用,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過橋資金”的使用需要關注其中相關法律風險,運用不當,引發相關的債務糾紛以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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