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殘或打死偷狗賊的人,算是罪犯嗎?

天眼看世相

首先,打殘或者打死偷狗賊都是犯法,但至於是否構成犯罪,成不成為罪犯,那需要經過法院判決後才能確定。

偷狗賊固然可惡,但在實施偷竊過程中,被失主發現,失主採取一定保護措施或者行動,不能存在過激,更不能致使竊賊人身傷殘或者死亡。失主可以立即採取把竊賊控制在一定區域範圍內,然後迅速報警,然後交由公安部門處置。

類似事件曾在我國多個地方發生過,廣西恭城縣蓮花鎮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兩名男子因偷狗被村民暴打,致1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

2016年,廣西一男子因追趕偷狗賊,致其偷狗賊死亡被抓。

現實生活中,我們大多數人也都會遇到類似的小偷小摸的壞人。但這些人固然可惡可恨,自然應該受到相應的懲處,可是實施懲處的人不是失主,也不是別人,而是應由相關的公安部門或者法院。

也許有些人會以引起民憤,進而把被抓的竊賊痛打一頓,這就涉及到了私刑問題,往往這樣會適得其反,不僅竊賊受到了人身傷害,行使私刑的當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受害人(被打得小偷)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李明德

偷狗賊偷狗,偷狗不犯法。我對於國家的所有法律法規略知一二,沒有查到有哪一條是說明偷狗的行為觸犯法律法規的,既然沒有法律法規界定,哪麼偷條狗當然不犯法。

打偷狗賊的人,算不算罪犯?我也查過有關法律法規,不算!法律法規也沒有明文規定打偷狗賊違法。法庭上如法官判犯罪,可請法官拿出條文出來,肯定沒有。各位親們,遇到偷,搶,毒殺自家狗狗的偷狗賊,只管給我打,不犯法,更不是罪犯。

賊的定義是:私竊謂盜,劫殺謂之賊。盜竊劫奪財物的人,已經變成了盜賊,已界於正常人之外,身份已沒有人之稱謂,屬匪類,所以打殘打死屬正義行為,不犯法,不算罪犯。


風雨夜歸人Huang

首先要明確,偷狗是否正確,捱揍過不過分!再深點說――盜竊該不該揍?結合當前社會狀況來說,我覺得該揍。

當今社會只要肯吃苦,還能餓死?

而且現代人往往對自家小狗的感情明顯深於路人,畢竟這種無條件的新人與依賴都是當下國人既渴望又吝嗇的。偷狗不是單純的偷了一個死物件兒,雖然比不了丟孩子,但是心裡一定很難受。以前城管打死流浪漢的狗以後被流浪漢所殺這事兒就說明了這點。

有些人認為小偷是人或者其他類型罪犯是人,應該有人權。這造成了犯罪成本低廉造成的不良影響。迂腐的思想為投機、犯罪提供了土壤,為罪惡的死灰復燃提供了養料。

現在講人權講的老師不敢管學生、老太太摔倒不敢扶、小偷進家了不敢抓等等,有的東西真的不再適合套用歐美了,法律就該是好人制裁壞人的武器,而不是保護那些吃人飯不幹人事兒的畜牲的工具。


日光海潮

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幾個概念。

1、罪犯。罪犯是已經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犯罪的人,叫罪犯。

2、犯罪。已經判決有罪,的行為。行為叫犯罪。

3、犯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可以叫犯法,這是俗稱。

4、違法。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讓你做你不做,法律不讓你做你做了,都是違法。違法不等於犯罪。

第二,明確處罰機構

1、違法犯罪行為,大家共同打擊,但是有處罰權力的,只有司法機構。

2、就是說,有違法行為,你可以阻止、你可以報警,可以提供證據,可以幫著警察抓他。

3、但是沒有權力私自給予任何處罰!沒權力打、私自審訊、四處奔走相告。在法律判決生效之前,沒權力說人家是犯罪、是罪犯、是犯人。

4、打人和偷狗,這是兩個不同的事件。打死和打殘任何人,都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才叫罪犯。

5、罪犯即使該槍斃,也不是你去槍斃,是國家強制機構、法制機構,來依法執行。一個人打死了即將槍決的人,也還是故意殺人。

第三,關於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是防衛,不是抓賊時想打死打殘對方。是防衛,不是懲罰行為。

2、任何懲罰行為,都不能認定為防衛。

3、是防衛,是正當防衛,才有可能去研究,是不是防衛過當。

最後,這樣的問題,和偷狗還是偷錢,關係不大。

偷什麼,應該有什麼樣的懲罰,由法律來定,法律是大家公認的價值觀,不以某個人利益為轉移。


Leo1980街頭攝影

如果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打了偷狗賊,即使打殘了,打死了,那就是正當防衛,是見義勇為,如果時間錯誤,地點錯誤那就是防衛過當,可能涉嫌犯罪,所以說凡事都要掌握好一個度。這個問題有3個關鍵點:


第一、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也就是說,偷狗賊必須正在偷狗的過程中,而不能是帶著工具來到農家,東張西望,準備偷但還沒有下手的時候,或者說己經偷狗得手。

第二、採取的毆打行為,是為了制止偷狗賊的偷狗行為,而不是為了解恨而故意毆打。比如,如果偷狗賊因為你的制止,己經放下了手中的狗,站在那裡不動了,你就不能因為痛恨他,繼續打傷甚至打死他。戰場上對敵人都有繳槍不殺的規定,何況是一個犯了錯的自己人。 第三、對偷狗人造成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簡單的說,毆打偷狗賊是為了制止他繼續犯罪或傷害到我們,而不是單純為了打傷或打死他。 如果是屬於正當防衛,就不是罪犯。當然,毆打偷狗賊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的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陳看法

他只是偷,你能制止他就行了,如果對方沒有反抗,沒有攻擊你或他人,你將他打殘打死肯定犯罪了,當然我能理解你,在很多人眼裡自己家的狗就是家裡一員。

記得小時候我家養了一條大黑狗,我每天上學他都要送我,放學後離家很遠他就來接我,晚上走夜路或看電影有他陪著我就一點都不害怕,我們也把他當家人,自己做飯總會做他一份,後來他老死了,陪了我十五年,我心痛了一年多,雖然過了這麼多年,總還時常想起他。所以我再也不敢養狗了。

因此你的行為我能理解,但你真的犯罪了。


amoss阿正


當然算犯罪啦!現在是法制社會,所有的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不算違法,以暴制暴從來都不是法制社會所提倡的。正確而又理智的做法是:首先觀察其是團伙作案還是個人作案;根據不同作案方式採取不同手段。如果團伙作案,我們要隱蔽起來,蒐集有用證據並及時報案。如果是個人實施犯罪行為,我們也要視情況而定,如果犯罪實施人在我們可控制的範圍內就先制止其犯罪行為,而後進行報警,讓人民警察對其實施相應的處罰或教育,且不可憑自己的一腔熱血,把本來是見義勇為的好事變成讓自己犯罪的錯事。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金1000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足可以保證公民的財物安全,我們又何必以身犯險,用他人的錯誤懲罰自己哪!


Cary尛圊

它不希望你受傷害。

肯定算罪犯。

打死打殘都夠刑事犯罪了,那就是罪犯。

這不是正當防衛。

最多偷狗賊是盜竊財物,不算人身傷害,所以暴力對待他們,跟正當防衛不沾邊。

看頭條,漲知識。

誠信互粉,目標5000.


禹貢陽子

打殘或打死偷狗賊的人,算是罪犯嗎?

這個問題首先就觸犯了法律,因為偷狗賊也是人,你把別人抓住了,最多送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對偷狗賊判定是否違法犯罪,而不是你這個狗主人對偷狗賊施行暴力。

至於打殘或打死偷狗賊,絕對是犯罪,因為一條狗,你就把偷狗賊打殘或者打死,你還要揹負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偷狗賊偷你的狗固然可恨,但是隻偷,沒把你的狗打死,或者打殘,對狗沒造成什麼傷害,如果一定要說傷害,就是在偷的過程中,狗精神上受到了刺激而已,可以完全賠償給狗主人,但是狗主人因為自己的一條狗把偷狗賊打殘,打死,這個事情不是偷狗那麼簡單了,肯定要刑事拘留,羈押看守所,慢慢等待法律的制裁吧。

對於這種因為一條狗就把人打死打殘,這個人的暴力傾向可想而知,打個比如,如果是偷了他的女人,是不是會把這個偷狗賊的全家殺了?也有這種可能,因為這種人的心裡暴力傾向嚴重,心裡扭曲,無處發洩,借狗的理由把人打死,打殘,這種人最可怕,說不定哪天直接什麼事不順就滅人滿門。

所以最後,被打殘打死的偷狗賊也是咎由自取,如果不去偷狗的話,也不會被打殘或打死。狗主人也是要重判,減少社會危害,一件偷狗事情,就把一個活生生的人打殘或打死了,還有王法嗎?雖然罪不至死刑,至少無期徒刑或死緩。

最後結語,雖然我很痛恨偷狗賊,但是大家要想想,比如哪天有個人偷了你貓,你把別人打死,打殘,跟沒事人一樣,那所有人都會效仿這種做法,以後社會還會安寧嗎?只有重判這種人,讓大家知道,有人偷了你家狗,可以報警,送往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罰,而不是自己私自用刑解決事情,不然要法律,要警察干嘛?

所以最後奉勸大家,出了什麼事情,請理智對待,不要盲目而衝動犯下沉重的錯誤。


周舟

命賤如狗?草菅人命啊!什麼時候狗和家人在一個桌子上吃飯就算犯法了!什麼邏輯?偷狗可惡,有法律制裁他。我們是公民,但不是公務員,沒有執法權!難怪能問出這麼另類的問題,沒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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