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在單位連續工作16年被辭退,該補償多少個月的工資?

案例丨在單位連續工作16年被辭退,該補償多少個月的工資?

題注(名詞解釋)

  •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案例丨在單位連續工作16年被辭退,該補償多少個月的工資?

案例說明

老張在2000年入職湘潭某電器廠,在2016年因公司高層的決策變化,他與一批老員工被辭退了。從入職到被辭退時,老張在該廠連續工作了16年,那麼,老張可以從該廠獲得多少補償呢?

案例解析

案例所述的問題是一個比較典型的經濟補償問題,存在面比較廣。辦公老馮覺得合理的處理方案,需要建立在案例的充分分析,並有法可依的前提下。

  • 首先

    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案例中,老張是16年),滿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 其次

    案例所述老張的情形屬於被單位單方面解除(“被辭退”),那就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上述條款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被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樣,如果題主的月均薪水超過當地職工三倍的按三倍計算;這個三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案例所述,如果月均薪水是當地月均薪水的3倍以上,那老張的經濟補償金只能拿到12個月。

案例丨在單位連續工作16年被辭退,該補償多少個月的工資?

當然,我們再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老張“被辭退”的情形符合“第八十七”條的情形,可以爭取“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

當然,我們在法律實際案例中,案例所述情形,(如果月均達不到3倍當地月均工資的情況下,一般也達不到,除非是公司高管)至少能保證拿到“工作年限”×辭退前12個月平均薪資的經濟補償金。

  • 再次

    如果被單位辭退,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那麼還能拿到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見題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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