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或屆滿後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條件

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公告期間或屆滿後,人民法院發現有其他同案或關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能否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實踐中存在分歧,故有必要分析明確。

一、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以及對涉案財產、訴訟權利的影響

在普通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共同犯罪案件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內容。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能否參照普通刑事案件這一做法,實踐中尚未明確指引,有必要比較分析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以及對涉案財產認定、訴訟權利行使的影響。

(一)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普通刑事案件追加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為了定罪處罰,做到罰當其罪。而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在查扣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既定的情況下,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定罪處罰,而是為了更加全面客觀查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避免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著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幌子參加訴訟。

(二)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涉案財產、訴訟權利的影響。普通刑事案件,公告不是必經程序。而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發佈為期六個月的公告。因此,有必要分析在不補充公告的情況下,直接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審理可能造成的影響。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公告的內容要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況、簡要犯罪事實、涉案財產情況、法律依據以及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規定。對於共同實施同一犯罪事實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涉及追加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是否補充公告對已公告的案情影響不大,僅涉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況一欄增加追加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允許參加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訴訟,故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對其訴訟權利產生實質影響。更何況,公告期間或屆滿後,如果人民法院已經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聯繫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內容。可見,公告期間或屆滿後直接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不會造成不利影響。

2.對涉案財產的認定及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影響。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同於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其最本質的特徵是一種確權訴訟,是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確認和處理。如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不涉及追加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那麼意味著已發佈的公告已載明全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是否再發布公告不會對涉案財產的認定產生任何影響。同理,針對同一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只要發佈的公告已載明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內容,且此類案件不存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責令退賠,所以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對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利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二、公告期間或屆滿後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條件

人民法院參照普通刑事案件做法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是毫無限制,除了程序上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實踐中一般還應當齊備以下條件:

(一)不涉及追加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如果涉及追加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則必須針對新追加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發布公告,以公示催告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並申請參加訴訟。此種情況下,辦案機關選擇併案審理的可能性較小,因為發佈公告的期限為六個月,意味著辦案進程至少要順延六個月。

(二)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且被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還必須被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因此,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滿足該要件。

(三)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必須屬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範圍。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因主體身份、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可能各共犯所定的罪名不同。如在家電下鄉騙取國家補貼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A共犯可能定貪汙罪,而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B共犯可能定詐騙罪。因B實施的是詐騙犯罪,不屬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範圍,故在A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追加B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追加的必須是同案或關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雖然最終各共犯人可能分贓不均,但實施犯罪的對象同一,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亦最有可能同一,因此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最典型的追加對象就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共犯,但兩案在法律、事實上存在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等關係,且涉及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同一。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如果齊備上述第一、二、三項條件,也可以追加關聯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犯罪嫌疑人甲某將貪汙所得用於購房,為將來順利流轉房產權及轉移違法所得,計劃以乙某名義登記房產。乙明知甲利用貪汙所得購買房產,仍然同意甲以其名義登記,並幫助甲流轉房產權及違法所得。如果乙系在甲貪汙前或貪汙過程中參與策劃,則與甲構成貪汙罪共犯,屬於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典型情形;如果乙僅在甲實施貪汙後明知,且通過以其名義登記等行為幫助甲流轉房產及轉移違法所得,則乙構成洗錢罪。此種情況下亦可以追加乙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乙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主張對涉案房產主張權利,人民法院認為有證據證明乙幫助甲實施了貪汙犯罪或者乙實施了洗錢犯罪,可以駁回乙的申請。

值得強調的是,即使齊備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條件,但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不宜追加的,也可以不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別是在關聯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條件更應嚴格把握。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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