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冰殺人案二審精神鑑定後緣何“刀下留人”

一審已被判處死刑的故意殺人犯,二審時發現其精神不正常,通過司法精神病鑑定,確認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狀態,從而免除刑事責任。

精神分裂患者殺人的案件近年來屢見報端。

而實際上,精神分裂患者犯罪只有被鑑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才可能不負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這種鑑定應該在司法局註冊的專門鑑定機構進行。

據瞭解,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中一種常見類型,症狀表現多樣化。一些患者在一般人看來並不認為其有精神病,但在涉及妄想內容時,病人出現病態的推理和過激行為,給公共安全帶來極大危害。家人和周圍人應密切關注其言談舉止,注意發現精神異常的苗頭,一旦出現可疑跡象,應當立即找精神科醫生諮詢或者就醫。

這是日前司法部公佈的三個司法鑑定指導案例之一馬冰(化名)法醫精神病鑑定案帶給公眾的啟示。

偷花生疑被發現引發命案

2012年9月12日上午9時許,24歲的青年馬冰朝鄰居張三(化名)兄弟家的夾道里扔石頭,張三發現後雙方爭執。馬冰持刀刺中張三,並在追趕張三中連續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張三心臟破裂死亡。

作案後,馬冰在家中被抓獲。他供述,殺死張三是因為2012年農曆三月聽村民李四(化名)說,張三的兒子在網上說他偷花生的事,還說村裡人都是這麼說的,認為是張三告訴他兒子的。還有農曆正月,自己在家時常聽見後牆響,認為一定是張三砸他家的牆,馬冰兩次去砸張三家的牆,均被張三發現。

辦案機關調查發現,馬冰時年24歲,身體健康。父親早故,母親改嫁,與爺爺相依為命。爺爺與張氏兄弟交好,常託付他們教育馬冰。馬冰小學畢業後不再念書,平時宅在家裡,不愛說話,比較老實不惹事。考慮馬冰家族未發現精神病史,平素未見其精神異常,加上作案動機明確,辯護人未提出,司法機關未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

嫌犯作案動機竟純系烏有

法院一審後,馬冰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二審時馬冰律師調查發現馬冰所稱張三兒子在網上公佈其偷花生一事純系烏有。鑑於村民李四當時外出打工,從未向馬冰說及此事,馬冰律師感覺馬冰可能存在精神異常,申請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

法院審查後,認為辯護律師的申請符合本案實際,確有必要進行鑑定,遂批准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馬冰作案時是否有精神障礙進行鑑定,如果有精神障礙,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障礙對其作案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

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依法受理委託,指派三名具有法醫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鑑定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

鑑定人認真查閱了卷宗中文書、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一審判決書。

鑑定人還向看守所管教人員調查瞭解馬冰的表現和生活情況。管教人員反映馬冰在關押期間表現得越來越內向,沉默少語,死刑判決後表示不上訴,問他有什麼想法就“嘿嘿”笑兩聲,人變得越來越懶,不講衛生,時而莫名發笑,有點痴呆。

精神檢查發現,馬冰意識清楚,情感淡漠,目光茫然,不時莫名獨自發笑。他說,偷花生的事被上網公佈是聽李四站在李家院子裡說的,殺人也是因為此事。還經常聽見張三說他的壞話,內容是說他偷東西一年多了,在看守所都能聽見,作案前也聽到其他不熟悉的人說他壞話,男聲女聲都有,但是就是找不到人。他堅信是張三兒子把他偷花生的事在網上公佈的,他對被判死刑感到無所謂。

鑑定人分析認為,馬冰無端懷疑自己偷花生一事被人在網上公佈,怎樣解釋說服都無效,還憑空聽見旁人說他壞話、聽到有人砸他家牆壁,應該屬於妄想與幻聽,症狀已持續一年多,涉案階段也是如此,作案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被精神症狀驅動,喪失了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按照現行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及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規範綜合判斷,鑑定意見為:馬冰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受精神病的影響,實質性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應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審“刀下留人”

二審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法庭上,被害人的代理人、公訴人提出質疑,馬冰在作案前並沒有表現出任何精神異常,僅憑管教的點滴反映,為什麼鑑定為精神病?會不會是偽裝精神病?

鑑定人回答說:法醫精神病鑑定首先要排除偽裝的可能。該案被鑑定人馬冰從未接觸過精神病學知識,其症狀出現、演化符合疾病發展規律,到案後供述前後一致,旁證調查證實其懷疑內容的荒唐性。檢查時症狀流露自然,否認自己有精神病,據此可排除偽裝精神病可能。

鑑定人進一步解釋說,該案中,馬冰雖平素未見其精神異常,但在偷花生後,逐漸出現了無端懷疑被人網上傳播、憑空聽見周圍人議論此事,講他壞話,砸他家牆壁等,現實檢驗能力喪失的症狀。這與檢查所見相互印證,其表現完全符合診斷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準、病程標準、嚴重程度標準和排除標準,因此鑑定結論為馬冰患有精神病。

經審理,法院採信司法鑑定意見,認定馬冰作案時處於精神病的發病期,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未追究其刑事責任,轉而依法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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