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決書不明白,諮詢審判長,審判長可以不回覆嗎?

閒人龍之先

法門律匠認為:判後答疑制度是不少地區法院新推出的一項司法便民措施,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內容及裁判結果有疑惑而向法院申請解答時,人民法院應當安排有關人員對裁判文書在認定事實、採納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解答。

判後答疑制度並非我國訴訟程序法規定的一項專門程序,而是隨著司法公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不少地區法院在強化司法公開、加強判決說理、努力讓當事人服判息訴等方面推出的一項司法便民措施。為更好開展這項工作,不少地區的法院都專門出臺意見、實施細則等規範來強化這方面的工作。見下圖

筆者不清楚題主所在地區法院是否出臺過類似的規範,僅以筆者曾經供職過的廣東省珠三角地區某法院為例。2010年底,廣東省高院就專門出臺了規範人民法院判後答疑工作的文件,如《廣東省法院關於加強判後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廣東省法院判後答疑工作細則》等。上述規定的全文朋友們可以網上查詢,僅簡要歸納要點如下:

  1. 判後答疑的答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答疑申請,原則上由原審法院負責解答;

  2. 判後答疑的協商部門。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負責判後答疑工作的組織協商、跟蹤、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3. 負責判後答疑的主體是誰?具體答疑工作由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審判部門負責,一般為原案件的承辦人;

  4. 判後答疑的期限答疑法官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答疑工作,特殊情形時經審批,可再延長一個月;

  5. 關於判後答疑的申請。上述規定並未對當事人如何申請判後答疑進行明確,實踐中通行的做法為,當事人向法院信訪部門提出答疑的申請,如果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解答的話,一般就答疑結束;如果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做出解答或者當事人要求案件承辦法官解答,則法院會協調由承辦法官做出解答;必要時,承辦法官會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解釋溝通。

總的來說,關於題主所提問題,如果要讓當事人信服判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法院的法官就應當耐心誠懇解答當事人的疑惑。



法門律匠

不是諮詢,而是“判後答疑”。按現行規定,法院有責任(相關文件說是“應當”)判後答疑,其目的哦,說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感到公平正義,讓案結事了。下面,是本人一份判後答疑的樣稿(部分),你可參考,詳細還需要參見“海歸三博士之家”博客:

恭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後答疑——不是所有的東西都能包得住火的(2018-04-15 11:00:34)
標籤:法官 證據 司法 錯案 答疑

判後答疑申請書(問題目錄)

一、關於小孩撫養權的事實認定與裁判理由問題。

1、孩子一直由被告撫養有違事實。請問你判決書這表述的依據是什麼?

2、你打著“健康成長”的旗號,請問這你這“健康”是什麼含意呢?女方甚至連人格都低劣、靠偷拐搶騙等見不得光的手段賺錢,能算健康嗎?

二、法院認定女方財產為0元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上是否恰當?

(一)關於收入“證明”這一關鍵證據的採信、認定與適用法律問題。

1、單位給員工寫證明,會對員工稱呼為“本人”嗎?(注,不稱“其本人”)

2、法人如何證明自己“成立前”曾停業裝修,工資發60%?如何證明其他法人單位員工休產假工資發80%?法官就可以把法律條文當兒戲隨心所欲的玩?

3、可以違反[法發(92)22號]第77條採信沒有簽署日期、沒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公章與落款名稱不同、且稱謂為“本人”的單位證明作為本案的關鍵證據嗎?

(二)作為認定女方財產為0 元的關鍵證據之一:支出,多為虛構,我應答辯狀P3對此表示否定,你卻未經任何查證而直接全部採信,你家法律許可了?

三、陳俊微法官,你可能涉嫌犯罪了哦。能解釋一下你以下行為或事實嗎?

1、你主觀刻意判決財產為0元的女方,實質財產過百萬,你涉嫌枉法裁判。

2、廣州中院審判長原來也是個動機不純的法盲?

3、你涉嫌隱匿關鍵證據、刻意顛倒證據出現的時間次序,有“與當事人串通製造偽證”的嫌疑。

(1)、你判決書中含糊不清的“被告對筆記本複印件沒有異議”算什麼意思?是指複印效果嗎?如是指內容,你為何不敢寫上內容?你為何要把原件寫成複印件?怕沒異議的月工資4540元與你所採信的月工資2500元矛盾,怕寫成“被告對筆記本沒有異議”太單調哩。這恰恰說明你主觀上刻意隱瞞了這關鍵的反證證據了哦。

(2)、你裁判員充當運動員,替代當事人主張庭上質證時已被推翻的偽證。

(3)、法官你還刻意顛倒證據出現的時間先後次序,製造“後”出現的證據推翻“前”出現證據的假象。

4、法官你在法庭上收受不敢公開的不明物件。

四、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訴訟受理費計算的適用法律問題。你家法院要靠賺受理費過日子了?


判後答疑申請書

尊敬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暨陳俊微等法官:

尊敬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暨張華等法官:

你好!

為響應十八大以來,法院高層多次發文的強調“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案結事了”目標,以及“便民”、“協作,防止相互推諉、拖延”、“有錯必糾”等判後答疑三原則。

在此,我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4〕23號”以及《廣東省法院關於加強判後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廣東省法院判後答疑工作細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判後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高法發〔2017〕5號)等規定,特向你申請判後答疑。【“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立案二庭哦”】

該判決書為2005年8 月11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2005)荔法民一初字第560號民事判決。【(200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901號對此超額認同】

此判決,已過了10多年,或許你早已淡忘,但這10多年來,沒有任何一天,我不是在咬牙切齒中度過的。你的判決,不但毀了我的一生,毀了我女兒一輩,而且這絕對是一個錯案,當中,你還可能涉嫌犯罪,這鐵證,就刻在你的判決書上,包括:證據採信、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裁判理由等,具體如下:

一、關於小孩撫養權的事實認定與裁判理由問題。

我特別等到小孩3歲後才起訴,起訴的目的本就是為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起訴書中,我的要求是取得小孩的撫養權,並且要求財產過百萬元的女方象徵性的向我支付人民幣1元作為財產分割的終結。後來女方使壞,我的應答辯書的要求才作相應的更改,以維持自己的合法財產。你查查看,是不是?

小孩的撫養權是我最關心,而且是最重要的問題。換言之,如果不是因為小孩的撫養權問題,而僅是財產分割的事,即使你錯判了,我或許也就算了。但小孩,一直都是我心裡永遠的痛,我的女兒給你的錯判毀了、徹底毀了,你高興嗎?

1、孩子一直由被告撫養有違事實。請問你判決書這表述的依據是什麼?

判決書第4頁認為:“鑑於原、被告分居期間,婚生女兒***一直由被告攜帶撫養,其日常開支、學費、醫療費等均由被告支付”。此表述有違事實。

其實,小孩出生後就一直在男家居住,圍繞小孩一切費用(含月保姆費用500元,保姆說她讀過高中,工資要高一些,每月要500元。有錄音為證)均由我獨力承擔。深居廣州西關大屋及祈福新村別墅小洋房的女方,即使是在我出差半個月不在家,也絕少過來看望一下小孩。這我在起訴書、應答辯書中都有敘述。

2、你打著“健康成長”的旗號,請問這你這“健康”是什麼含意呢?女方甚至連人格都低劣、靠偷拐搶騙等見不得光的手段賺錢,能算健康嗎?

判決書認為,維持現有生活環境對其(小孩)健康成長較為有利。此理由在本案條件下是不成立的。你打著“健康成長”的旗號,那麼這你這“健康”是什麼含意呢?女方人格卑劣,人生觀很有問題,不但大話空話連篇,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且還用低劣的文化水平去偽造證據,靠欺詐騙人等手段賺錢。這從其的單位證明、收支結餘表、答辯書都可看出。

撫養權,與其說是一項權利,倒不如說是一項義務、一項責任。南橘北枳,有資料記載,在狼窩中長大的人類的小孩,除了不會說人話外,狼的習性都差不多學到十足十的。女方如果不是特別的壞,我當不會起訴離婚;而既然女方很壞,那麼讓其撫養小孩,耳濡目染,能會有好結果嗎?

陳法官,我的起訴書、應答辯書中,花了近萬字從身心健康、安全、教育及其他等四個方面去申述應該由我來撫養小孩,當時我是拼盡最後一口氣去爭奪我小孩的撫養權的,你應該很清楚記得,我甚至說了,我寧可不要對方的撫養費,甚至倒貼撫養費給對方去爭取這小孩的撫養權,我還特別說了,如果法院判決小孩給對方,我將不會探望小孩。當時,你是穿著黑色長裙跟我聊這問題,你還說,沒人這樣說的。但你的判決書,卻把我的意見改為:“若法院判決婚生女兒由被告攜帶撫養,其將不支付撫養費,至於探視問題則不需要法院處理”。你改我的原意,對我的人格是個侮辱。

當時你還未成家,至少應該是還未有小孩吧。近日,網上有則新聞“保姆偷小孩26年後還回,親媽怒斥:你把人養廢了甩回給我”。切膚之痛,如果不是自己,旁人是無法想象得出的。

事實已讓我無法改變,我的理由(在應答辯書中我已有詳盡的分析與列舉,只是不幸言中)再多也沒任何意義。在此,我只想讓你知道,在小孩不9滿歲時,你判決書中認定的撫養有利於小孩成長的生母,把小孩寄養在一個非親人家中,自己一人投資移民到了澳大利亞住了2年,換取了該國的永久居留權。如今,小孩心理扭曲,認賊為父,同時,也唯父是賊。

當骨肉成了腫瘤,你知道這是怎樣的一種痛嗎?這種傷痛,會擊破任何人任何理智的,而且,這種痛,還會持續到永遠。我之所以每天都咬牙切齒,一方面也是在極力剋制自己的情緒,等待機會的出現。

你的眼睛沒有殺氣,不似大奸大惡之徒,不似我充滿殺氣,眼中噴出的火似乎要把石頭熔化掉。你的眼睛甚至還帶有點柔情,因此,我真希望你能長命百歲,看到你判決的這小孩與我現撫養的小孩的差距。我的孩子毀了,是你一意判決造成的,我想看看你的良心是否會受到譴責,或者感到絲絲內疚。

對於撫養權問題,或許你會辯解為行規一般是判決給母親撫養的,而且也不清楚女方的為人怎樣。但我是特意等到孩子3歲後才起訴的,而且我有理由確信你是知道女方的人品及學識,尤其是那個單位證明,你不但從中看得出內容文理不通,而且還是偽造的,理由下面會有詳細解說。

二、法院認定女方財產為0元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上是否恰當?

你的判決書認定女方的財產為0元。理由是:“結合被告人的收入與開支狀況,被告稱其婚後收入已經消耗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採信” (見判決書P4第6行),這是你判決被告當事人財產為0元的唯一證據鏈。該處的“收入”,自然是指被告的單位證明,而“開支”,則是指被告那未經質證的“收支結餘表”中所列的“支出”,而“結合”二字,意思當是“收入-支出=結餘”的簡單算法吧。

(一)關於收入“證明”這一關鍵證據的採信、認定與適用法律問題。

你認為“被告提供的收入證明是廣州高福珠寶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法證據,具證明力,故本院予以採納,確認被告正常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2500元”。

1、單位給員工寫證明,會對員工稱呼為“本人”嗎?(注,不是“其本人”)

2、法人如何證明自己“成立前”曾停業裝修,工資發60%?如何證明其他法人單位員工休產假工資發80%?法官就可以把法律條文當兒戲隨心所欲的玩?

自然人作證,需要驗視身份證吧?那麼單位作證,你看過該公司營業執照或該證明的原件嗎?僅憑複印件就把該公司的“證明”作為關鍵證據?你未免太過了吧。

(1)你的判決書錯寫了該公司的名稱(字數少寫一個),這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筆誤。因為,如果看過證明的原件,因公章是紅色的,很容易就發現公章與打印出來的落款單位名稱不同;如果看過執照,則更清楚其名稱,並且,不懂法律的人也都明白:人怎麼能證明自己“出生前”做過什麼的事情?而法律人,更應知道:《民法通則》第36條第2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庭審出示的女方工作證(似身份證式樣的塑料卡片式並蓋有公章的證件)及社保勞資關係檔案顯示,女方的工作單位是“高建”,不是出具“證明”的“高福”。

工商執照及社保勞資檔案記錄顯示,“高建珠寶”與“高福珠寶”同時並存,兩法人沒有任何關聯與承繼關係。再者,從廣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上看,“高福”也不在“高建”的組織架構圖中。

(3)那所謂的單位證明全文如下:“茲證明我公司員工廖建釗每月工資2500元,其中在2001年8月及9月店鋪停業裝修工資發60%,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本人休產假工資發80%。廣州高福珠寶有限公司(公章)” 。【注,單位證明的原文,居然用的是第一人稱“本人”,可見其造假水平也非常低劣】。

該證明沒落款日期,但對比其所述的時間段,顯然該證明所述的內容為假。據工商局檔案,該單位2001年12月28日才成立,2001年8月及9月根本不可能有員工或發什麼工資。據社保局檔案,廖建釗在產假期間(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廖建釗的勞資關係不是在“廣州市高福珠寶有限公司”,而是在“廣東省高建企業有限公司高建珠寶金行 ”。

2002年12月25日,社保局曾通過廖建釗當時所在的工作單位“廣東省高建企業有限公司高建珠寶金行”向廖建釗支付8065.90元生育保險費。廣州市高福珠寶有限公司怎麼可能從其他公司的銀行賬號取出現金再支付給其他單位員工的廖建釗呢?

該證明反映的內容,廖建釗不是“不在職”,就是該公司尚未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請問,你是怎麼辨別該單位證明的真偽的?

注:1)、廣州市高福珠寶有限公司(即“高福珠寶”)2001年12月28日成立,註冊資本200萬元,其中何國根出資120萬元,佔60%;何綺韻出資60萬元,佔30%;廣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出資20萬元,佔10%(不夠控股資格)。法定代表人:何國根。該公司2009年度依舊正常有年檢。

2)、廣州高建珠寶有限公司(即“高建珠寶”)1994年8月31日成立,註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潘慶松出資450萬元,佔45%;潘維昆出資100萬元,佔10%;廣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出資450萬元,佔45%。該公司最後於2008年12月24日註銷。

3)、女方各時期的勞資關係表:

……………………


中大學子1

您好,您這個問題涉及的信息太多,而且對應的法條不準確。

首先,您說的提供證據,應該是在收到開庭傳票和舉證通知書後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

其次,根據您的描述,您可能沒有參加庭審,因為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會組織雙方質證和辯論。

再者,如果您已經收到判決書了,說明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法院有義務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但審判長是否有義務解釋判決書內容並無明確規定,所以從法律上講,審判長無義務再解釋判決。

最後,如果您卻有不懂之處,與法官溝通後,應該還是可以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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