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調解和判決哪個對原告更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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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析利弊。

調解與判決相較,調解後會很快收到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九條: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因此如果有給付義務的調解書,履行期限滿後如果未履行,則可立即申請執行。

而判決,則在庭後需等待法院下達判決書,收到判決書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一方不服,上訴至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受案後的審限又是幾個月,二審結果生效再申請執行已經過了很長時間。

另外,兩者調解還有最大的優勢我認為是:緩和雙方矛盾,儘量避免糾紛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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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有利,不能一概而論。

1、一般情況下,調解程序比較快速,節省時間和一半的訴訟費,當然也節省雙方大量的精力,這是優勢。但是,既然是調解,肯定是雙方做了某種程度的讓步,尤其是原告方做的讓步一般是更大一些。從這個角度講,原告應該是有點吃虧,起碼從形式上是這樣。對應地,被告的支付時間有所提前。

2、判決不需要雙方互相讓步,但是判決耗費時間比較長,尤其是一審判決下來,雙方有可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後進入二審程序,幾個月甚至一兩年就這樣過去了。對於原告方急需資金的情況(例如傷者在醫院裡等著交錢),是一種煎熬。

3、無論判決還是調解,送達生效以後,其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對方不履行,當事人均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4、相對而言,調解因為有雙方的讓步,矛盾對立程度要差一些。而判決,則雙方對立情緒更重一些,遇到敗訴方有意當老賴,那麼對於原告方,判決書就成了一張法律白條。

5、一般情況下,調解送達後,沒有非常特殊的理由,當事雙方不能反悔。判決的話,一審下達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5天內提出上訴。因此,如果事情複雜,調解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周全,因為一旦雙方簽字送達,基本上沒有反悔的機會。

補充:有朋友說,調解時讓步很大,達成了協議,但是對方事後不支付作老賴。這種情況很多。應對辦法是,把調解時讓步的那部分作為違約金,雙倍要回來。把這一條加到調解協議裡。

舉例:甲應當賠償乙十萬元,調解時甲讓步三萬達成協議,乙支付甲七萬即可。後邊加一條,如果乙不按協議按時付款,乙應支付六萬元違約金。這樣的話一旦乙不履行協議導致甲申請強制執行,乙應當支付甲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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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的,還要了解調解的方案,所以不能簡單比較,每個案件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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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還是判決對原告有利,調解原告都要對被告作出一定的讓步,而判決是依法判決。

調解能快些,調解完後不久就能下調解書。判決則慢些,簡易程序也需三個月,一般案件需要半年,案情複雜則需要一年。在實踐中有的案件被法官拖個兩三年的也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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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自願的是現在的黃世仁禍害老百姓,法院應該嚴查放高利貸坑人錢是從哪裡來的是偷稅漏稅所得,或者從銀行搞關係貸款再放高利貸坑人要不上來活該,對放高利貸坑人直接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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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才公正,原告得到的利益才多。調解對原告沒有好處,原告吃虧。原告往往在覺得身心疲憊的時候才同意調解。實際上調解意味著原告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將自己應得的一部分利益讓給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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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能實現訴求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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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同等法律效力!調節書對原告有利。短、平、快!


林華151115880


法律規定的標準是:

誠信、合法、公平、公正、公開。

因此,無論是調解或判決,都應當一致。當然,被告主動讓步的調解,原告可能會得多些;原告主動讓步的調解,被告可能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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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動了官司對原告都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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