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認定是否 “不明知”應足夠嚴格審慎

保護孩子平安需要社會合力

文| 若夷

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認定是否 “不明知”應足夠嚴格審慎

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認定是否 “不明知”應足夠嚴格審慎

湖南安化縣13歲的女孩子芬芬,被29歲男子李某帶到賓館發生性關係,事後芬芬家人報警稱被強姦,警方調查後不予立案,並釋放了李某。5月18日,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稱:發生性關係時,李某並“不明知”芬芬未滿14週歲,不屬強姦,兩人屬“約炮”。對此,5月21日,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官微發佈通報,目前已成立複查工作小組進行全面複查,複查結果將及時通報給公眾。(環球網 5月21日)

成年男子與不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卻被當地警方以“不明知”為由“不予立案”,安化縣警方的這一做法,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顯然並不令人意外。眾所周知,依據我國《刑法》236條,“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意味著,與不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是否自願,都應一律按強姦罪論處。

不過儘管如此,同樣仍需承認,安化警方以“不明知”認定“不屬強姦”,也並非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據2003年1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也就是說,如果符合“確實不知”等前提條件,與不滿14週歲女孩自願發生性關係,確實是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在上述案件中,29歲的男子李某是否當真“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安化警方做出這一“不知”認定的依據是否足夠嚴格審慎,足以令人充分信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其立法精神,並結合相關案情,其中恐怕還存在不少值得推敲斟酌之處。

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認定是否 “不明知”應足夠嚴格審慎

如對於之所以作出“不明知”認定,此前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給出的主要依據和理由僅是:“(女孩)不告訴他”、“女孩長得比較成熟”。

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門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曾明確規定,“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種背景下,安化警方僅憑“長得比較成熟”便簡單認定當事成年男子“不明知對方是幼女”,顯然並不足夠嚴謹審慎,既不完全契合上述《意見》要求,也並不符合“充分保護幼女”的立法精神。

而且,在該案還有一個值得一提的重要細節:據女孩父親介紹,其女兒芬芬不僅未滿14週歲,而且還存在“智障”。這種背景下,作為一名無論在年齡還是心智上,實際上都十分幼稚的智障幼女,如何可能顯得“比較成熟”?而面對這樣的智障幼女,成年人男子李某又如何可能當真“不明知”?顯然都非常值得懷疑。

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認定是否 “不明知”應足夠嚴格審慎

事實上,即便“長得比較成熟”屬實,從儘可能充分保護“幼女”免受性侵的角度,筆者以為,相關警方在處理此類涉及“幼女”權益案件是,在認定是否“明知”過程中,也應秉持一種“寧嚴勿寬”、“寧枉勿縱”的最嚴標準。

因為只有這樣做,才不僅有利於強化對“幼女”權益的絕對保護,盡最大可能減少杜絕幼女性侵案件的發生,而且有利於充分發揮法律震懾力,確保產生足夠的“以儆效尤”社會效果,進而最終充分彰顯我們整個社會在捍衛未成年人權益上的文明程度,所謂“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越高,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容忍程度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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