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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或者工程在中標後,要簽訂合同保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督促項目或者工程的正常實施。無論承接的項目或工程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合同都受法律的保護,瞭解和掌握了以下的合同法律內容和原則,就能佔據主動、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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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關係:

1、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

  • 自然人: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的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對於作為法律上人格的法人的稱謂;
  • 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活動的組織”,因此法人不能是認為人,法人代表才是具體的人。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種類型;
  • 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資產,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常見的其他組織有:1、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

2、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物: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求又能為人類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質實體;
  • 行為: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夠蠻子權利人要求的結果;
  • 智力成果: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成為非物質財富。如:知識產權、文學作品、發明、專利、商標等;
  • 非物質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及其他權利,如人格尊嚴、自由等。

國際合同法:

1、國際經濟法:指調整國與國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其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徵:1、主體的普遍性;2、調整對象的廣泛性;3、法律規範的多樣性。
  •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經濟主權原則;2、公平互利原則;3、全球合作原則;4、有約必守原則。

2、國際公法: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於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 國際法的主要特點: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裹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機關。
  • 國際法的淵源:1、國家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2、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3、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
  •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1、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2、民族自決原則。

國際私法:又稱衝突法,指一個國家或法域處理和調整涉及外國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規則的總稱。

  •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及調節對象:1、主權原則;2、平等互利原則;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

  • 平等原則:合同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醫院強加給另一方:包括:1、合同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對等;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取得一致。
  • 自願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簽訂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 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尊徐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1、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欺詐、不得假借簽訂合同惡意磋商;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 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益利益。

合同的內容: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標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
  3. 數量;
  4. 質量;
  5. 價款或者報酬;
  6.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 違約責任;
  8. 解決爭議的辦法。

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訂立: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達並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構成的條件:

  • 內容具體確定;
  • 要約邀請;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以下情況不得撤銷要約:

  •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無效合同的類型:

  •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 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蓋合法目的;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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