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擊交警定性故意殺人罪!這才是公正詮釋刑法的經典判決

大隊指揮中心傳來指令:“**號小型轎車違法未處理、車輛未年檢”。隨後,執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該車靠邊停車熄火接受檢查。但駕駛員拒不下車配合接受檢查,只是出示了機動車行駛證,執勤人員再三要求其出示其駕駛證時,駕駛員更是對執勤民警不理不睬。當執勤交警再次要求其出示駕駛證,駕駛員不但不出示駕照,還發動車輛撞向交警,加速逃竄,執勤交警倒地

……

這一系列為逃避執法檢查駕車撞交警的惡性案件每天在全國各地會發生多少起?這等血淋淋的執法交警被撞傷、被撞失去生命的暴力案件你還能冷漠地看到什麼時候?

而對駕車撞擊交警的惡性案件到底如何定性?是定為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剛剛,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發佈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以公正的審判結論,準確地詮釋了《刑法》的法益,值得司法實踐借鑑。

黃島撞擊交警案說的是,被告人陳某某、呂某某明明知道魯H××車輛是套牌報廢車,卻仍駕駛魯H××車輛往返在鉅野到青島之間拉載乘客。2016年6月1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魯H××客車在青蘭高速上遇到高速交警姜某在執勤檢查車輛,被告人陳某某很清楚魯H××為套牌報廢車而且自己還沒有駕駛證,害怕被交警姜某檢查,聽了呂某某的唆使駕車逃跑,以躲避交警查車。後陳某某在明知交警姜某2在魯H××車前檢查的情況下,為躲避交警姜某查車,駕車加速撞向民警姜某,致使姜某身體被車輛碾壓,造成身體多處骨折。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姜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

陳某某駕車逃跑,後又停車逃跑時被抓獲。呂某某逃離現場。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呂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於2017年3月10日提起公訴。

檢察院的指控意見事實認定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來看看公訴機關具體是怎麼認定的: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駕駛大型機動車,明知交警就在車前讓其停車檢查的情況下,仍加速撞向交警並逃跑,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自己駕駛車輛撞向交警的暴力行為會奪取交警的生命,卻仍然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屬於刑法規定的殺人主觀故意。

被告人呂某某明知交警在設卡攔截,卻指使陳某某駕車逃跑阻礙公安機關執勤人員的執法,致交警輕傷一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被告人陳某某卻辯解說,他沒有看見交警示意停車,發現的時候交警已在車前了,自己是因為車輛沒有運營手續擔心被查才試圖駕車逃跑,主觀上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逃避檢查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你知道陳某某為什麼主動承認構成妨害公務罪,卻否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最高刑期三年,而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

!假如妨害公務罪入《刑法》並相應地增加最高至死刑的量刑,不知道陳某某還會驅利之?肯定不會。不知道專家對此有何感想?

黃島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訴機關的意見,駁回了被告陳某某的辯解說辭。

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駕駛無牌大型機動車,明知交警就在車前讓其停車檢查的情況下,仍加速行駛,致使交警被碾壓後逃跑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呂某某明知交警查車,唆使陳某某逃跑,阻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執法,其行為妨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告人呂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法院支持。被告人陳某某故意殺人系未遂,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呂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明知民警就在車前讓其停車檢查的情況下,仍加速行駛撞擊,致使民警被碾壓後逃跑,該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故意殺人罪。

明知民警查車,唆使或者指使駕駛員逃跑,阻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執法,該行為妨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

歸納一下,在襲警罪沒有入刑法的立法框架下,駕車撞擊民警的罪名想象競合為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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