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資訊:殘保金降了!

《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

1、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調整後的徵收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規定的徵收標準×(1-25%)×(1-25%)。


殘保金的相關知識:

1、殘保金的定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2、殘保金徵收標準

(1)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僱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以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3、殘保金減免政策

(1)用人單位成立不到一個月的,不繳納殘保金。

(2)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3)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4、少繳或不繳殘保金的後果

凡須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被稅務部門納入稽查範圍。稅務部門如經過定期檢查發現用人單位少繳或未繳殘保金的,且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面臨巨大的滯納金懲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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