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延長至2057年,農村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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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集體土地和資源,其實在80年代以後生的就已經很少了,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土地承包法裡面我們可以看到,第二輪承包1998年到2027年最近又增加了30年,就是這些集體資源在1997年的時候大家就在那個時候定形了,誰分到多少,這塊田是誰的,就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如果在那個時候你沒有18歲你是不會分到土地的。一句話你還沒有成年。

很多農民朋友說我想從事農業,但是我又分不到土地,我真的就沒有辦法獲得土地了嗎?

其實這裡就是我們提到的土地在改革,土地開始朝著可以流轉的方向在前進,如果土地一旦像商品房流入市場這個是可以從這個方面獲得土地的,但這種是買賣,估計不是題主要的免費分到的土地

如果是集體的回收地,你可以去申請,荒地可以去申請,但是這個要集體成員3份2的人同意才行,我們覺得很難申請的到,好處人人都想得到

以前土地不值錢大家都往城市裡跑,農村土地愛要不要,現在農村土地值錢了,大家都想要,分配到的不想退出,沒分配到的心裡不甘,要怎麼平衡這種現象呢?


農業一點通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在明年完成了土地確權後,只要農民的戶口還在村裡,他的兒子和孫子等都擁有農民土地的繼承權,中途不會再有變化。

國家這些年對農村非常重視,農村的發展對於我國的經濟發展也非常重要,關於農村的政策也出臺了很多,我們來看看和大家關係緊密的政策有哪些。

第一重要的事情就是,為促進我國的農村城市化進程,消除城鄉差異,我國將取消農村戶口。取消農村戶口之後,如果能讓農村人和現在的城裡人一樣,享受城裡的各項福利,這絕對是件大好事。農村的城市化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進程,國家已經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因此各位農民朋友還是早作打算的好。

第二件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對我國的土地進行改革,實行三權分置的政策。三權分置就是土地承包權,屬於確權證上的戶主;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以及村集體所有;土地經營權屬於確權後的戶主將土地流轉後產生的實際經營者。現在農村的年輕人很多都進城打工了,農村的土地很多都閒置沒有人種,因此國家才出臺這個政策,就是為了鼓勵農民進行土地流轉,這樣既可以提高農村的土地使用頻率,又能讓農民獲得租金,還能增加我國的糧食產量,一舉三得。

第三件重要的事情就是我國的糧食問題。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糧食的自給自足。最近的新聞中我們看到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研發出的超級稻,一畝地產量有一千多公斤,破了世界紀錄。如果這個品種能夠在我國普及,那我國的糧食產量就再也不用擔心了,我們也再也不用去吃外國大米了。

關於土地的承包問題,國家決定土地承包年限再加三十年,按照這個說法,目前的土地承包期限是2027年還有十年到期,再加三十年,那土地承包期的結束時間就是2057年。同時國家還強調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在明年完成了土地確權後,只要農民的戶口還在村裡,他的兒子和孫子等都擁有農民土地的繼承權,中途不會再有變化。

這個做法就徹底使農民放了心,也讓他們能從長遠考慮,對土地做好可持續的種植。如果農民不想種也可以放心大膽地租給別人種,無論如何都是一件有利於農民、租戶、國家以及土地利用的大好事,對我國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看了以上四點農民朋友們是不是都放心了,是不是已經對自家的土地有新的規劃了?有國家的支持,農民朋友們心裡怎麼想的,就放心大膽的幹吧。

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農民能得到哪些好處呢?

1、農民的土地就更加值錢了。從10年的期限延長到了還有40年,土地的價值得到了提高,農民如果需要申請貸款,信用額度也就更高了。

2、農民能得到更多實惠。想要土地流轉的農民來說,意味著自己本來只能收取10年的租金,變成了能收取40年,土地租金也就更多了。

3、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更大了。延長期限激活了農民對土地種植的熱情,農民不會擔心這擔心那了,會更加用心的對待自己的土地。

4、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長,承包關係長久不變,不僅是下一個30年的原則,農民也不必擔心失去承包權。這樣一來,農村土地也就更加值錢,荒廢的土地也會變少。

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農民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延長土地承包期限後,要注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

2、延長土地承包期後,要注意領取《土地經營權證書》。

3、當前還沒有確權的土地要儘快確權,沒有拿到證件要趕快申請拿證,這個是關鍵哦。

4、農民要密切關注相關土地承包權限的延長和相關政策。

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辦?

明確指出了:“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說第三輪土地承包分配將會延後至2057年,在2027年不會再次進行土地的承包分配。那無地農民怎麼辦?無地農民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也就是如果無地農民需要土地可以通過流轉方式獲得。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也就是沒有土地的農民能夠通過申請這些土地來獲得土地承包權益。

“三農”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問題,未來兩年多的時間,“三農”問題必定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相信在黨中央的帶領下,農村發展會越來越好,農民的生活會越過越有滋味。(內容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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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延長至2057年,農村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

農村土地在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後(2027年年底到期)再延長30年(2028年-2057年),那農村的新增人口獲得土地?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新增人口也是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對於戶口已遷出農村(出嫁或者定居城市)或者已經過世的人是沒有土地的。

1、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

以我家的土地為例,那時分土地時(1984年),那時是每人2畝地,家裡總共7人(爺爺,奶奶,未結婚的叔叔,父親,母親,我(一歲),未出嫁的姑姑),總共分得14畝。後來姑姑出嫁戶口遷出去了,叔叔結婚了,戶口遷出去一人(姑姑),遷入一人(嬸嬸),還是7人總共14畝。叔叔結婚了,按農村的習俗,兒子都成家了要分家。爺爺奶奶家庭內部決定,叔叔嬸嬸6畝地,父母6畝地,一家一半,爺爺奶奶2畝地。後來爺爺奶奶去世後,叔叔和父親繼承爺爺奶奶的那兩畝地,一家一畝。現在叔叔家7畝地,父母7畝地。這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且土地是可以繼承的。

2、以前的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是可以分配新的土地給新增人口。但這條規定只適用於80,90年代,那時農村確實是有自留地和預留地,預留地用來分配給新增人口。但是隨著八九十年代,農村新增人口的增加,這些可分配的土地基本在90年代就已經分配完了。

3、新的土地確權,使戶口還在農村的新增人口獲得土地

2018年是新的土地確權最後一年,土地確權的目的就是把新增的人口確權到新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把已經去世,戶口已經遷出農村的人口刪除(已經把戶口遷到城市或者已經出嫁遷出農村的人口)。這是目前新增人口獲得土地的主要途徑。

農村的預留地基本已經分配完,新的土地確權是新增人口獲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如果遇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家庭成員名字有誤,身份號碼有誤,土地面積不一致等等,需要及時到土管局更改。



昕瑞生態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30年之內若不發生特殊情況,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將不會做出調整和變動。

在當前,農村土地依然在維持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現實管理事實。

但是隨著農戶家庭結構的不斷變動,人口數量的變化,這就導致了在很多農村,人口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數量少,人口少的,承包的土地數量多,即土地承包權結構性失衡的問題。

例如:張三夫妻兩在土地承包到戶時期,承包了二畝地,後來兩人生育了三個兒子,作為80後的三個兒子現今又娶妻生子,各育有兩個孩子,

目前張三家的人口是14人,但是隻有兩畝地,僅靠兩畝地的農業生產根本無法維持生活。

而另外一種情況:李四家在土地承包到戶時期有8口人,若當時按每人1畝地承包,共承包了8畝地。現在李四家的父母在90年代已經去世,李四夫妻兩又在前幾年去世,李四的三個女兒已經外嫁到省城,戶口已經遷出,目前只有李四的兒子李五和其妻子以及兒子三人,家庭人數共計3人,但卻承包著8畝地。李五一家三口又常年外出務工,沒時間在家種地,又沒將土地流轉給他人,導致了8畝的土地被拋荒荒廢。

想必這兩種例子,在當前的農村極為普遍,能種地的沒地種,不能種地的土地一大片

土地能不能調整,是有答案的,當然能調整,在《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是基於自然災害、土地被徵佔用等特殊情形可以通過集體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做出調整,其他情形嚴禁調整。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土地作為一項個人財產,誰都不願意交回,這種情形下只能維持原管理事實,誰承包,誰擁有。

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的,就算在承包期限滿以後,在大的土地政策未變動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收回。

所以,現實中作為土地緊張的地方,根本沒有土地補充給新增人口,也就導致了人地結構矛盾存在。

如若真要解決這個問題,老田認為採取有償退出的機制有必要。在承包期限內,有人願意退出的給予一定補償,不願退出的,可以引導有效流轉。承包期限滿以後,可以按照合同酌情收回,收回時也應酌情補償,提高那些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已經轉移為非農業人口的承包人將土地交回集體的積極性,轉包給那些想種地、能種地、在種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希望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好!


田多多

額,首先呢,你的提問很好,根據此次十九大報告,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也就說農村土地承包期將由2028年延長至2057年。但是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呢?請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新增人口可獲得以下三種耕地!

關於農村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這個問題,筆者專門查看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規定——在因出生、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時,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應當將以下三種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也就是說,雖然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期的第三輪承包期又延長了30年,但是現在那些在農村還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通過向村集體申請這些機動用地或者新開墾的合法土地來獲得土地承包權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有三輪承包期!

如果看一看我國的土地承包政策歷史,你就會發現,截至目前,我國的土地承包歷史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目前,我們所經歷的還只是第二個階段,也就是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的第二輪。

1、我國的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期:1984年至1998年。

熟悉我國土地政策的朋友都應該知道,我國農村土地從1984年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根據當時頒佈的《中共中央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規定,第一輪承包期不低於15年,也就說從1984年—1998年。

2、我國的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期:1999年至2028年。

在我國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期即將順利到期的1997年,我國政府部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的通知》,提出,要求在第一輪承包15年的基礎上,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開啟我國農村土地的第二輪承包。也就說,1999年—2028年是我國農村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期,目前,我國農民所處在的就是這個承包期!

3、我國的農村土地第三輪承包期:2029年至2058年。

在今年召開的十九大中,根據十九大報告提出,為保持我國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期的第三輪承包期將是由2029年——2058年。

所以,新增人口獲得土地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而依法獲得的耕地承包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糧油市場報》官方賬號首發於在悟空問答!
12.13


糧油市場報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後開始的,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承包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這樣就到了2027年前後。當前,中央又作出承諾,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將會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至少2057年之前農村土地依舊不會進行大的調整,新增人口到底應該怎辦?這確實是一個值得討論和關注的問題。筆者感到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獲得。

第一個就是繼承、分家。這是新增人口獲得土地的主要方式,雖然說土地所有權個人不能繼承,但如果在同一戶口簿是的人,是可以自動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成家立業之後,家庭內部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分配。隨著家庭人口的增多,這就造成了人均土地越來越少,全村來講就會不平均。

第二是獲得方式是申請承包機動土地。很多村集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預留一部分機動土地,用以劃分給新增人口,若村集體內機動土地沒有劃分完的情況下,可申請劃分機動土地,但這個機動土地也是有限度的,如何分配還需要村集體研究。

第三種獲得方式是小調整。《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這就說明村委會可以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小調整,但這是基於有人自願退出承包經營權,或者有無人繼承的土地空餘出來,而又有很多新增人口沒有土地的情況下,村委會經集體研究方可進行。

第四種方式是開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這是利國利民的好方式。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願天下人耕者有其田!


土地觀察員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農村土地從83年以家庭為單位全面承包以來,經過了最初3年以調整,到10大調整3年以修補,再到後來調不動修不來。

在交公糧時代農民並在意,因為在很多地方農民種地的收益為負或勉強維持平衡,出現第一次民工高潮。土地不再徵公糧,還有部分補貼,使部分農民積極性回增,但土地的流轉還沒有探索出好的辦法。

“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系統協調”的方法論是本人根據汽車產品開發工作實踐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現在根據該方法論來求解這個問題。

1.按照“問題導向”方法論這個問題可以分解為。

1.1農民的身份具有天生的繼承權嗎?或者什麼時間國家才能實現公民身份的單一性——勞動者?

國家人社部規定勞動者退休年齡為60+/_5歲,這個“勞動者”的定義應該修訂為“公民”。

農民作為國家“勞動者”的主體之一,不應被排除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外。

農民在現代勞動環境下,應視為自主就業者,國家提供了生產原始資料土地。

按照現行法律體系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擁有土地,但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承租權。集體土地本質上還是國有土地,集體是個“虛擬”包租婆(村集體目前不能收本村村民固有分地的租,富裕土地收租必須依規分給村民,國家也不收租)。

解決存量問題首先應該從抑制增量問題開始。因此,必須從法律上截斷新增“農民”的源頭——即農民身份不應該有法定的繼承權。

國家/政府應該拿出擔當,從法律的源頭去除農民身份的天然從父繼承性,還新生或新增人口的國家公民屬性,然後迴歸公民的勞動者勞動性質的差異化管理。

然後逐年解決存量農民的問題。

依法實行退休制度延伸到農民,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過渡到公民的唯一途徑,也是解決農村土地改革的最徹底最有效途徑。

1.2如何解決存量農民身份問題?

從法律上解除農民身份的從父天然繼承權,需要過渡期,也就是國家宣佈全體國民為——公民,即全體國民只有唯一的身份勞動者時,必然有個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存量農民身份的問題,土地是國有,存量農民不享有土地資產的佔有權,經營權是依附在佔有權上的,所以退休的存量農民必須退出土地承租以及該承租的期權收益,象工人一樣一旦退休就不再享有原公司的未來收益一樣。

如此,存量農民隨著退休制度的建立只需要47年就可全部解決(65歲-18歲),即從政策執行之日起18週歲以下天然的從父農民繼承身份消失,同時幫助18-60歲的天然從父繼承的農民工解決公民身份問題。

存量天然從父繼承的農民逐漸退出土地承包,土地迴歸國有並以新的虛擬組織(農場主主營,非農資本組織經營),最終實現全民公民化,土地經營資本組織化。

1.3如何解決新增父輩天然農民人口的公民身份問題

18歲以下從父繼承的農民身份取消,全部成為國家公民,通過技能培訓進入勞動市場,在資本經營下的各種經濟實體中做工(農業行業工人以及科研人員,林業行業工人以及科研人員,漁業行業工人以及科研人員,機械行業工人以及科研人員,電子行業以及科研人員,。。。,公務員)。

1.4土地流轉問題

全民公民身份確立後,全體勞動者均享受法定退休制度後,土地作為生產原始資料納入資本組織經營,土地組織的兼併重組聯營自然就由市場確定了。

1.5從父繼承的農民身份改革的意義

從父繼承的農民身份取締後,全民只有公民身份,政府的主體責任在法律層面更加明晰。

解決民生——就業和發展,以及公民尊嚴的養老成為政府工作的單一考核方向。


凱騰聚知

嗨!我是大熊。。。

這並不是一件小事,它關乎中國6億人口的生存問題。

下面我貼上聖運律師精彩的解答。

1.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

【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為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流轉期限大大延長意味著短期流轉矛盾減少,有利於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擴大。一系列的變化可能會產生土地中介的產業,預示著中國農民將進入土地創富黃金時代!

2.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擔保融資

【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擔保融資,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可以!對於土地經營權的擔保權能,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

3. 農民進城落戶,土地承包權可以不交還發包方

【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聖運律師表示,在此前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便失去了承包地。而刪除了上述規定後,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維護,農民可自主決定是否將土地承包全交還發包方!

4. 承包地拋荒3年土地將被回收

【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後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確具體的回收年限,拋荒棄耕兩年以上發包方是否有權利收回的問題一直爭議不斷,此次的草案中針對這個問題做出來明確的回答:承包地拋荒2年土地不會被回收,但是要交一定的費用。

5. 承包耕地草地調整須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數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為進一步規範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如果要進行承包地調整,必須是在“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基礎上調整,而且要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這一點具有地方性,大家可關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

6. 維護婦女應該享有的承包權益

【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進一步明確了婦女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為關切的一項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利。但是,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此次草案中明確了必須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上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這樣一來,只要證上有了名字,農村婦女的權益就可以依法獲得保障了。

一次新的改革機會,往往也是一次新的利益再分配,在這場新舊利益的博弈中,既得利益者與新的利益者之間註定不會一帆風順,因此,聖運律師建議廣大農民朋友,在這輪土地確權中,牢牢守住自己的土地,寸土片石,在所必爭。

我是大熊--但行好事,莫問前程。


草根大熊

土地承包期延長至2057年,在二輪承包地的基礎上又延長了三十年,給農民吃了定心丸,確保了土地政策的穩定。而為什麼會有“農村新增人口如何獲得土地”這樣的問題產生呢?因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現在我們先來回答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土地承包和新增人口的關係。在我國,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分配的,而不是分給某個人的。也就是說,在漫長的三十年承包期中,只要農村家裡戶口本上有人,土地就是一直在這個家庭名下承包著的。新增人口自然可以繼承使用。

其次,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沒有地的人口,有沒有機會獲得土地?這個機會還是有的。因為在漫長的承包期中,總會有一些人比如說,沒有後代的孤獨老人去世,或有的家庭全家遷往城市,以及土地長期荒蕪的情況,這些土地都會被村集體收回,然後作為機動地再分配。新增人口有可能因此得到承包地。

最後說一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是有好處的,因為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實施,加速了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化,活躍了農村經濟。把土地按人口增減分配,人人有份的做法看起來公平,卻無形中把農民給禁錮在了土地上,單靠種地,農村經濟是很難發展起來的。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實施,制止了土地的浪費。近些年來,農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大多數農村成了“空心村”。而如果新增人口都分地的話,將會使得農村承包土地更加細碎化,卻又沒有人耕種,不但造成了更大面積承包地的荒蕪,加重了在家人員的負擔,也使得農村承包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變得更加困難。


聚焦三農

肯定是能分到土地的。我們看一下農村土地承包期的時間演變。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後開始的,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承包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這樣就到了2027年前後。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

很多農民對政策的改變很疑惑,再延長30年?這對農村農民有什麼意義嗎?其實,國家實施這一決策是充分考慮到農村農民的實際需求的。承包期再延長30年意味著農村土地承包制度長期不變,對穩定農業發展、解決三農問題有長期意義。對農民來說,延長30年的承包期,可讓他們根據30年不變的基本政策,規劃自己的農業經營行為,比如,投入更多的資金、資源,對農地進行更多的保護利用,這種長期行為也有利於農業的穩定發展。

那麼,新增人口應當如何獲得土地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也就是沒有土地的農民能夠通過申請這些土地來獲得土地承包權益。

今年的土地確權工作就是明晰土地的歸屬權,讓農民擁有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應得的權益。

這次農村土地確權的另一個重要推動,就是對土地流轉已經認可併合法化。即使沒有土地,也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獲得更多的土地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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