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些國外之間的公司收購還需中國的審批?

韓曉東32885591

中國商務部啟動審查的依據來自於《反壟斷法》,根據《反壟斷法》以及相關規定,即使併購案的雙方都是外國公司,但只要他們的年收入在全球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在中國市場超過4億元人民幣,那麼相關收購案就將會被納入中國商務部的監管當中。

這一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基本保持一致。由於現在的大公司大多跨國界運營,所以相關的併購案也都要得到各國政府反壟斷部門的批准,才能夠通過,所以在過去幾年中,各國政府否決的併購案也並不少,其中很多可能都不涉及到本國公司。

2000年,美國公司通用電氣宣佈以45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美國霍尼韋爾公司。儘管美國和加拿大的監管部門都先後批准了這起收購案,但在2011年6月,歐盟顧問委員會否決了這起收購案,理由是兩者的合併會壟斷噴氣機引擎及航空電子工程市場。

2015年3月,一家中國財團Go Scale Capital試圖以28億美元收購荷蘭公司飛利浦旗下的LED和汽車照明組件生產商Lumileds,飛利浦公司也一度宣佈交易達成。然而,在今年1月,美國外資審議委員會以國家安全為由否決了這起收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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