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司法体制改革纵深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3月26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刑事案件。

因被告人在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这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庭审仅用时40分钟。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试点开展以来,我们紧抓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契机,注重推进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优化政法机关联动机制,实现了被告人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进入社区矫正改造效果好、无信访投诉的局面。”武汉中院副院长秦慕萍说,目前,该市正在探索适度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和类型,努力为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简化程序与保障权利并重

来自武汉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至今年2月底,全市15家基层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案件8723件9411人,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

“认罪认罚案件15日内审结率92.5%;当庭宣判7328件,占84.6%;非监禁刑适用率32.5%。”武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艳透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提升了审判效率。

注重提升审判效率的同时,武汉法院将更多精力放在了保障权利上。

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武汉中院修改形成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审前程序的案件分流机制,明确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激励标准,确立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加强信息化保障等三项改革保障机制;同时,细化量刑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将28个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涵盖刑事案件数量的92.1%以上。

“在简化程序的同时,我们坚持‘三讯问两听取’,即:庭审中必须讯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确保简化程序与保障权利并重。”王艳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简化调查、辩论程序,着重解决量刑问题。

紧抓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契机,武汉全市基层法院全部组建刑事速裁专业化审判团队,指派1至2名审判经验丰富和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专职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将试点审判工作与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相结合,下放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权,由审判团队独立裁判、签发文书。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离不开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单位的协力配合。

武汉中院还牵头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程序的指导意见》,共同规范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较好地避免了“罪刑倒挂”。

武汉中院还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范适用速裁审理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非监禁刑执行的交接工作机制,同时将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前置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夯实依法、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的基础。

警惕利用规则“技术性上诉”

试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武汉法院也遇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现象。受访法官提到最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技术性上诉”现象。

武汉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至今年2月底,全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为5.7%。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王艳透露,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利用这条规则“技术性上诉”的案件。

“一审的时候,你不是认罪认罚了么,为什么还要提起上诉?”

“我当时没听清楚。”

“我没得到律师的帮助。”

“我不知道。”

现实中,还有的上诉人一看剩余刑期已在3个月内了,立马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针对“技术性上诉”的情况,武汉法院目前通过审理再提速来予以遏制,让心存侥幸的被告人打消幻想。

适度扩大适用案件类型和范围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武汉法院开始探索纵深推进这项工作:适度扩大适用案件类型和范围,特别是向重大刑事案件领域扩展。

武汉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至今年2月底,全市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罪)占31.2%,侵犯财产罪占34.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26.4%,多是轻微刑事案件。

“我们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这项工作让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同时要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修复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迅速实现。”王艳说。

在王艳看来,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可以向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延伸,可考虑在部分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该规定。

3月26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覃峰(化名)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就是该院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初步探索。

被告人覃峰去年被公安机关查获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103.66克。在审查起诉阶段,覃峰自愿认罪认罚。

对此,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覃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涉案毒品1100余克,取基准刑15年,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减轻20%,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最终,武汉中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覃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对于普通、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具有明显的效果。”覃峰一案承办法官认为。

王艳也认为,对于类似毒品犯罪这种具有不特定被害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先期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能帮助被告人服刑之后更好地回归社会。

“目前,我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成为常态。在此基础上,将试点工作进一步延伸至中院管辖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是抓好试点工作、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秦慕萍表示,武汉法院将力争在今年试点收官之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武汉经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