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遺產繼承糾紛,老人去世五年後仍未安葬,法院這樣判!

因子女遗产继承纠纷,老人去世五年后仍未安葬,法院这样判!

老人生前明明買有墓地,卻因為子女的遺產繼承糾紛,去世5年後仍未能入土為安。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老人的三名子女協助將父親骨灰安葬,福廕園公司(墓園)對此予以配合。

因子女遗产继承纠纷,老人去世五年后仍未安葬,法院这样判!

孟先生育有三名子女,阿丹、阿強和阿飛。2010年,孟先生花了十幾萬全額出資在佛山市西樵山福廕園購置了21號、22號兩個雙穴墓,在22號墓地安葬了其父母。其妻在同年10月份去世,孟先生在21號墓地安葬了其妻子,並計劃自己去世後與妻子共眠於此。

2012年,孟先生去世,其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並結下心結。阿丹將孟先生骨灰存放福廕園暫放室,阿強手持墓位使用證書,雙方爭執不下,誰也不肯讓步,導致父親的骨灰遲遲不能下葬。

阿丹訴稱,墓地是父親孟先生生前購置,阿強並未參與購買墓地,但為了便於管理,孟先生將墓地的產權和管理權放在兒子阿強名下。

“在父親長達3個月的住院期間,阿強一直拒絕看望,即使在彌留之際,其他親屬懇求阿強去看望,也遭到拒絕。”阿丹說,父親去世後,阿強對喪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顧,更不同意配合辦理骨灰下葬手續。之後,她找阿強單位的領導進行協調,阿強也不予理會,拖延至今未果,以至於父親的骨灰一直存放暫放室未能下葬,為此,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阿丹要求阿強和福廕園公司同意並協助其將父親安葬且不得擅自將孟憲清的骨灰移出該墓地並享有祭奠權。第三人阿飛對阿丹的訴請表示同意。

阿強辯稱,讓父親的骨灰下葬是所有子女的心願,也是自己的義務,但是姐姐阿丹強制留有父親的骨灰,才導致無法下葬。

福廕園辯稱,根據登記資料顯示,墓地購買人是阿強,本著對購買人負責的態度,在沒有購買人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不能變動該墓地的一切事宜。

法院判決:

三名子女協助將父親骨灰安葬

阿丹、阿強及阿飛協助將孟先生的骨灰安葬於佛山市西樵山福廕園21號墓位,福廕園公司對此予以配合。

後案件申請執行,並於2017年8月強制執行完畢,墓園公司配合阿丹將骨灰安葬。

法官說法

骨灰系死者親友寄託哀思的載體,承載著死者親屬的精神利益,屬於具有強烈社會倫理意義的特殊物。骨灰的安置權在法律意義上是人格權,屬於祭奠權的內容之一,一般參照繼承法規定,由與死者存在配偶、子女、親屬等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員享有。對於死者骨灰的安置,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下,應尊重死者的生前意願,由權利人協商確定。

本案中,對父親孟先生骨灰要安葬在涉案22號墓位中的問題已形成一致意見,被告福廕園公司應予以必要配合。

骨灰安置是我國傳統生養死葬活動的一部分,現有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死者骨灰安置應當由誰承擔,考慮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定繼承人在依法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亦應當履行其對死者的生養死葬的義務。

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是孟先生遺產的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對死者孟先生均負有生養死葬的權利和義務,三人應當放下心結,互相協商,協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

關於阿丹要求在其父親的骨灰安葬於涉案墓位後享有祭奠權的訴請,法院認為,阿丹作為孟先生的子女,在孟先生過世後進行祭奠,是基於血緣和身份關係自然享有的權利,與生命權、健康權一樣,無須通過訴訟確認,不屬於訴訟糾紛處理事項,故對於阿丹的該訴請不予處理。

骨灰是死者親友寄託哀思的載體,骨灰的安置權在法律意義上是人格權,屬於祭奠權的內容之一參照繼承法規定,由與死者存在配偶、子女、親屬等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對其骨灰的安置,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原則下,尊重逝者生前意願,由權利人商定。

權利人之間發生意見分歧的,更應從維繫親情、和諧相處的角度出發,協商解決。確實無法協商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

逝者安息,對死者生前的贍養、照顧比死後的祭奠更有意義,而和睦的家庭、鄰里關係則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來源 | 白雲法院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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