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居民費盡心思託人“非轉農”,結果卻“此農”非“彼農”……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廣州案例 ● 第八期

俗話說,“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東”。在戶籍制度改革的進程中,國家逐步淡化城鎮戶口價值以及政策上的不斷傾斜,農業戶口越來越“有福”。在部分地區,“農轉非”悄悄被“非轉農”逆襲,戶籍遷移出現城市反向至農村之怪現象。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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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鄧某與杜某是表姐妹關係。鄧某及家人原為花都區東某村農業戶口,後遷入花都城區生活。後東某村政策福利逐漸向好,農業戶口因享有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權等而身價翻倍。

2013年2月,為獲得東某村的分紅,鄧某想重新將自己一家四口人的戶籍遷至該村,遂委託杜某辦理戶籍轉遷事宜。雙方口頭約定,每遷一人3.5萬元,另外7000元為活動經費,合計14.7萬元。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2013年2月26日,鄧某先向杜某支付3萬元,隨後將戶口本、身份證以及結婚證、計生證、向東某村委申請遷入的申請書(已由村裡寫明 “情況屬實,同意遷入”的字樣以及相關人員的簽名)等資料交予杜某。杜某又輾轉委託洪某負責辦理。

2013年3月底,鄧某一家的戶口成功轉為農業戶口,但卻不是之前預想的東某村而是河南省夏某縣農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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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焦點

鄧杜二人的委託合同是否有效,鄧某是否有權要求取回已支付的款項?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鄧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杜某向鄧某返還款項14.7萬元。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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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張朝暉

廣州中院商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一、鄧杜二人口頭約定的委託合同內容及合同目的是什麼?

本案中,鄧某、杜某確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但對委託的具體內容有爭議:鄧某主張委託杜某辦理的是將其一家四口的戶口遷回至花都區東某村農業戶口。杜某認為受託事項為只要將鄧某及家人轉為任一農業戶口即可。

兩方主張一致之處是:最終變為農業戶口。

分歧在於:是否要變更為東某村農業戶口。

法院分析如下:

❶ 鄧某一家原為花都區東某村農業戶口,其配偶的父母均為東某村戶口。從鄧某生活的情況看,其一家四口自2000年從東某村遷出改為花都區城鎮戶口後,生活的區域一直在花都區,其子女也在花都區就學。當鄧某一家的戶口被遷移至河南省之後,鄧某一家仍未離開花都區。可見,花都區東某村與鄧某一家的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繫。

❷ 事實上,鄧某一家早已向東某村申請將戶口遷入並得到了村委會蓋章同意。與杜某訂立委託合同後,鄧某也將該份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的證件交給了杜某。

❸ 杜某本身就是鄧某的親戚,對於鄧某的生活狀況完全是熟悉的,對鄧某戶口變遷的目的也應當是明知的。可見,鄧某提出的將一家四口的戶口遷回至東某村為委託合同的目的符合常理。

但是鄧某上述主張仍有【存疑】之處:

❶ 鄧某提交的申請書已經得到了東某村蓋章同意遷入,為何還要委託杜某辦理?

❷ 鄧某在戶口被遷至河南後,為何還在2013年4月初將11.7萬元高額款項支付給杜某?

❸ 鄧某認為杜某將一家人的戶口遷至河南違反約定,為何在兩年後才提起本案訴訟?

對於以上疑點,鄧某並無作出合理解釋。

法院認為,首先,從申請書已由東某村蓋章,鄧某還是要委託杜某辦理可推定鄧某一家的“非轉農”在後續辦理過程中遇到了障礙。其次,從鄧某戶口被遷至河南後仍向杜某付款的行為顯示,鄧某對於將戶口遷移至河南是予以確認的。再次,從效果上看,鄧某一家的戶口遷到河南實際完成了城鎮戶口到農業戶口的轉變。如果一切順利,那麼第二步應當就是遷回東某村完成約定事項。換言之,把鄧某一家的戶口遷至河南農村變為農業戶口是委託合同的內容;成為農業戶口之後最終遷回東某村是委託合同的目的。最終事與願違,第二步沒有成功,本案訴訟由此引發。

二、委託合同是否有效?

戶籍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的行政制度,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中第四條第三款對農業戶口的發放明確規定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給發戶口簿。本案中,鄧某一家始終生活在花都區,從來沒有去河南省夏某縣生活,與河南省夏某縣亦無其他連接點,顯然不是當地合作社的成員。本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鄧某一家符合規定,具備發放河南省農業戶口的條件。可見,將鄧某一家的戶口遷入河南農村的委託事項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法院認為,鄧某與杜某之間的委託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三、委託合同無效後,鄧某是否有權要求取回已支付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杜某和鄧某之間的委託合同被認定無效,杜某無權就無效合同獲利,其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則鄧某有權要求其返還全部14.7萬元的款項。

法官提醒

2014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2017年8月,廣東省也出臺了取消農業戶口的具體辦法。根據農村問題研究專家的預測,農業戶口的取消並不是“農轉非”,也不會影響附著在農業戶口背後的“三權”——集體土地承包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村集體經濟分配權。同時,戶口一體化反而還會消除農業戶口、城鎮戶口在如醫療、就業、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別待遇。換言之,原農業戶口上所附加的福利只增不減。

可以預見,為了追求原農業戶口特有的權利,往原農業戶口遷移仍有增加的趨勢。想要實現戶口遷移的目的,應查詢戶口遷移的條件和諮詢戶籍工作人員,合法合規地操作。若因受原農業戶口利好的驅使,明明不符合條件或者為了儘快達到目的,通過“花錢、託人、找關係”進行法外的運作,則所訂立的委託合同最終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特別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果違法情節嚴重,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人 張朝暉 羅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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