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广州案例 ● 第八期

俗话说,“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东”。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国家逐步淡化城镇户口价值以及政策上的不断倾斜,农业户口越来越“有福”。在部分地区,“农转非”悄悄被“非转农”逆袭,户籍迁移出现城市反向至农村之怪现象。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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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邓某与杜某是表姐妹关系。邓某及家人原为花都区东某村农业户口,后迁入花都城区生活。后东某村政策福利逐渐向好,农业户口因享有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权等而身价翻倍。

2013年2月,为获得东某村的分红,邓某想重新将自己一家四口人的户籍迁至该村,遂委托杜某办理户籍转迁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每迁一人3.5万元,另外7000元为活动经费,合计14.7万元。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2013年2月26日,邓某先向杜某支付3万元,随后将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计生证、向东某村委申请迁入的申请书(已由村里写明 “情况属实,同意迁入”的字样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资料交予杜某。杜某又辗转委托洪某负责办理。

2013年3月底,邓某一家的户口成功转为农业户口,但却不是之前预想的东某村而是河南省夏某县农业户口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争议

焦点

邓杜二人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邓某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支付的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杜某向邓某返还款项14.7万元。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法官说法

花都区居民费尽心思托人“非转农”,结果却“此农”非“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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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张朝晖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一、邓杜二人口头约定的委托合同内容及合同目的是什么?

本案中,邓某、杜某确认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对委托的具体内容有争议:邓某主张委托杜某办理的是将其一家四口的户口迁回至花都区东某村农业户口。杜某认为受托事项为只要将邓某及家人转为任一农业户口即可。

两方主张一致之处是:最终变为农业户口。

分歧在于:是否要变更为东某村农业户口。

法院分析如下:

❶ 邓某一家原为花都区东某村农业户口,其配偶的父母均为东某村户口。从邓某生活的情况看,其一家四口自2000年从东某村迁出改为花都区城镇户口后,生活的区域一直在花都区,其子女也在花都区就学。当邓某一家的户口被迁移至河南省之后,邓某一家仍未离开花都区。可见,花都区东某村与邓某一家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❷ 事实上,邓某一家早已向东某村申请将户口迁入并得到了村委会盖章同意。与杜某订立委托合同后,邓某也将该份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的证件交给了杜某。

❸ 杜某本身就是邓某的亲戚,对于邓某的生活状况完全是熟悉的,对邓某户口变迁的目的也应当是明知的。可见,邓某提出的将一家四口的户口迁回至东某村为委托合同的目的符合常理。

但是邓某上述主张仍有【存疑】之处:

❶ 邓某提交的申请书已经得到了东某村盖章同意迁入,为何还要委托杜某办理?

❷ 邓某在户口被迁至河南后,为何还在2013年4月初将11.7万元高额款项支付给杜某?

❸ 邓某认为杜某将一家人的户口迁至河南违反约定,为何在两年后才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以上疑点,邓某并无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首先,从申请书已由东某村盖章,邓某还是要委托杜某办理可推定邓某一家的“非转农”在后续办理过程中遇到了障碍。其次,从邓某户口被迁至河南后仍向杜某付款的行为显示,邓某对于将户口迁移至河南是予以确认的。再次,从效果上看,邓某一家的户口迁到河南实际完成了城镇户口到农业户口的转变。如果一切顺利,那么第二步应当就是迁回东某村完成约定事项。换言之,把邓某一家的户口迁至河南农村变为农业户口是委托合同的内容;成为农业户口之后最终迁回东某村是委托合同的目的。最终事与愿违,第二步没有成功,本案诉讼由此引发。

二、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户籍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行政制度,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对农业户口的发放明确规定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给发户口簿。本案中,邓某一家始终生活在花都区,从来没有去河南省夏某县生活,与河南省夏某县亦无其他连接点,显然不是当地合作社的成员。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邓某一家符合规定,具备发放河南省农业户口的条件。可见,将邓某一家的户口迁入河南农村的委托事项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法院认为,邓某与杜某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委托合同无效后,邓某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支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杜某和邓某之间的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杜某无权就无效合同获利,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则邓某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14.7万元的款项。

法官提醒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17年8月,广东省也出台了取消农业户口的具体办法。根据农村问题研究专家的预测,农业户口的取消并不是“农转非”,也不会影响附着在农业户口背后的“三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经济分配权。同时,户口一体化反而还会消除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在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换言之,原农业户口上所附加的福利只增不减。

可以预见,为了追求原农业户口特有的权利,往原农业户口迁移仍有增加的趋势。想要实现户口迁移的目的,应查询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咨询户籍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操作。若因受原农业户口利好的驱使,明明不符合条件或者为了尽快达到目的,通过“花钱、托人、找关系”进行法外的运作,则所订立的委托合同最终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来源 | 广州中院

编写人 张朝晖 罗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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