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後土地到期了,下一輪30年不變,如果這期間土地擁有者去世了,土地如何處理?

秋天232460412

土地是一個珍貴的不可再生資源,任何方面都要依賴我們的土地。首先,我們人是生活在土地上的,然後我們吃的各種食物都是依賴土地長出來的。可以說沒有土地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但是土地就這麼點,人口這麼多,我們該如何分配我們的土地呢?

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實行的是你們承包的模式。也就是說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每次承包的年限一般是幾十年。我們最近一輪的土地承包將會在十年後到期,不過我們國家現在明確表示,現行的土地承包不會變,將會在十年後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

聽到這個消息,我相信大多數的農民朋友都是很開心的吧。但是現在有這麼一個問題,但若下一輪土地確權時間不變,但地主離世了,那麼遺留下來的土地該歸誰呢?對此,國家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一、繼承人繼承

如果我們的土地承包者去世了,在他的名下還有相應的繼承人的話,是可以繼承這個土地使用權直到期限結束的。集體不得將這個土地收回。

二、發包方回收

如果土地承包者去世之後發現沒有可以繼承使用權的人存在,也就是說整個戶頭上的人都已經過世了,那麼把土地承包出去的一方(很多時候都是集體也就是村委會)是可以把土地回收的。這個土地的使用權將會視情況轉到那些需要新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戶上。

綜上,對於死亡的情況,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可以轉移到繼承者的身上,完全不用擔心。很多農民表示還是不放心的,可以去看一下我們的土地法這些法律,它們都明確規定了我們土地承包戶的利益,如果發生土地使用權被違法佔用回收的,可以藉助法律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事情都是雙面的,這個政策對於原來持有土地的農民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對於那些想在新一輪土地承包的時候分到地的人就看起來不好了,因為這意味著他們至少還要等三十年了。

不過,這個政策面向的是所有人,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我們也沒有什麼可以抱怨的。國家的土地政策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這次延長三十年承包期,也就是為了穩定我們的土地政策,如果政策一旦發生大變動的話,到時候發生什麼就控制不了了。而且,我們國家也說到,我們即使要改,也不會大規模的改,都是小規模的。對此,我們也要清楚。


村樸

從今年國家公佈的最新承包政策方向來看,之所以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為了未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並且也強調了不能夠大範圍進行土地調整,因此,如果期間土地承包人去世了,依然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來,但如果是整戶消亡的話,就可以收回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發包。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1.土地承包戶主去世,戶內還有其他成員,土地承包關係不變這種情況,不會將已去世戶主的地塊收回,而是需要家庭成員推選出另外一個戶主辦理過戶,如果因為協商不成二需要分戶的,則在達成分戶意見之後,去發包方各自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即可。

2.土地承包戶主整戶消亡,發包方收回土地做調節人地矛盾地處理根據土地承包法,如果是這種整戶消亡的情況,那麼發包方會收回該地塊,再根據村集體內部土地申請情況,比如新生兒,新嫁娶等情況需要分地的,進行小調整。如果需要打亂重分的,必須獲得2/3以上的村集體成員同意才行。

因此,只要不是整戶消亡的情況,你大可不必擔心自家的土地權益,現在農村土地確權、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也在加緊修訂中,目的都是為了讓農村的土地關係更加穩定,保障大部分農民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之後盤活農村土地資源,給農民增收打下基礎。


土地論壇

我國長期以來的土地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戶為單位,大不動小調整,以保證土地的長期穩定。


很多農民期望在新一輪承包期公佈的時候,能重新分地。這部分農民恐怕要失望。農村土地分配的時候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並約定30年不變。新媳婦雖在本村沒地,但孃家有地。至於老人去世,因誰家都有老人,其土地也不會退出再分配。

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其家庭農村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巳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村集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雲遊Anny

一,土地都是按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家中戶主去世了,承包權就順延至家庭其它成員繼承。但是要補辦一手續,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改戶主名稱。

二,全家人都缺失了。土地理所當然被集體收回,旁系親屬是無權繼承的。(旁系親屬:叔叔及家人,伯伯及家人;姐、妹及家人;兄、弟及家人;岳父母及家人及一系列家屬。)

三,一般情況下,針對以後人口發生的增減變化,不會進行土地的多退少補。以保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不變的政策。


老蛇正宗

農村土地的問題比較複雜,本人也在工作、生活中陸續接到過相關的諮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分析:個人承包的個人收益,包括承包收益,和承包地上物的價值。承包地地上物歸繼承人所有,這個容易理解。

至於承包收益,土地承包法說按繼承法規定,繼承法說按法律規定,法律允許則按承包合同來辦理。似乎並未明確。

不過,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也說了,林地承包人死亡,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則耕地照理也是如此操作。

所以,我的推斷是,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去世,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直到這一輪承包期限到期。但是10年到期後怎麼處理,現有法律法規似乎沒有明確規定。希望有相應的法規、司法解釋儘快出臺。

另外,在這一輪承包期內,原承包人的繼承人,如果已轉為非農戶,則失去土地承包資格。

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士,以上解答純屬個人理解,如果有誤,還請頭條朋友,特別是法律人士指出。以免謬種流傳,誤導關心這個問題的人。


新農人內參

不會再分地了,想也別想了!

上一次的30年不變的承包,是建立在沒有開發,所有土地都是作為農耕地的基礎上才可以從新分配的,所有人的土地都在,當時一直延續的是加人不加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當時分地,你家有幾口人就按人均分配!

但是,但是,現在呢,隨著城市建設的蠶食,很多村裡已經開始開發,賣地不可避免的出現在農民的視野裡,每個村對於賣地這件事有各自的處理方針,有的村是賣幾畝地,然後全村人按人口平均分配,我們村是賣誰家的地給誰家錢,這就導致有的人的土地賣了,有的人的土地沒賣,你賣了地的人你把錢花了,30年承包期到了,你又來分我沒賣地的人的地,缺德不,沒賣地的能答應才見鬼!

所以啊,我認為按照現在的承包制度,一直會延續,不會再行分配了,死了的也不會收你地,除非你家一口人也沒了,新生兒也不會給你添地,因為村裡沒地!


小小書童不要笑

如果是沒有後代的,或者是沒有繼承權,不合法的遠血緣關係的,一句話,沒有繼承人的土地。如果人去世。土地經營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自治組織,是全體村民投票選舉的,農村土地自治管理組織。村民委員會有權,將死亡村民,無繼承人的土地收回納入村集體土地。統作安排。

有繼承人,有後代的耕種土地,人死亡了,將子承父業,土地經營證可更換後代人的名字。這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長期穩定各家各戶合法土地經營權的保障。就是說從家庭聯產承包後每家每戶原來有多少土地,就是多少土地。不會多,也不會少。

和以前所不同的是,經營權屬的土地將永久不變。而且更加明確了經營權者的土地可以自己種,也可以轉包土地 ,流轉讓土地使用權給其它種植農戶。可以一次收30年的,10年的, 5年的土地承包費。也可以一年一收包地費。中國土地性質,城市所有土地歸國家所有制。農村耕種土地,包括農村宅基地歸村民集體公有制。


張大河創意富有源泉

答:若土地擁有者去世,則由他的兒女繼承。

1.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是指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度不變,這個在2008年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就確定下來了,也是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現在在這個制度不變的基礎上,國家正在通過政策在保證18億畝根底紅線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等明年1月份的中央一號文件應該會有詳細說明。

2。如果兒女贍養老人,沒有違反繼承法,並且是農村戶口,那麼在土地承包期內,兒女便可繼承擁有者的土地。


明示裝修設計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土地擁有者可在承包期內自己耕種、承包別人、或是國家徵用;如果擁有者在此期間去世可由其第一繼承人兒、女來繼承,再就是第二繼承人侄子、侄女、兄弟姐妹們來依法繼承,如果本人沒有兒女的但有合法手續的繼子、義子同樣可以繼承。假如他本人沒有以上繼承人,他去世後所屬土地就要被收回了。


早春記憶

按照目前的土地政策,實行30年不動,到期後再續30年,目前正在進行土地確權,年底完成,最遲在2018年底必須完成!

確權後就頒發相應權證,那麼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不以家庭人口增減而調動。

所以,你說的土地擁有者(指承包權和使用權)亡後,家庭的土地不會變動,家庭剩下的在同一戶籍內的農業人口自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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