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土地到期了,下一轮30年不变,如果这期间土地拥有者去世了,土地如何处理?

秋天232460412

土地是一个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任何方面都要依赖我们的土地。首先,我们人是生活在土地上的,然后我们吃的各种食物都是依赖土地长出来的。可以说没有土地就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但是土地就这么点,人口这么多,我们该如何分配我们的土地呢?

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实行的是你们承包的模式。也就是说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每次承包的年限一般是几十年。我们最近一轮的土地承包将会在十年后到期,不过我们国家现在明确表示,现行的土地承包不会变,将会在十年后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

听到这个消息,我相信大多数的农民朋友都是很开心的吧。但是现在有这么一个问题,但若下一轮土地确权时间不变,但地主离世了,那么遗留下来的土地该归谁呢?对此,国家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一、继承人继承

如果我们的土地承包者去世了,在他的名下还有相应的继承人的话,是可以继承这个土地使用权直到期限结束的。集体不得将这个土地收回。

二、发包方回收

如果土地承包者去世之后发现没有可以继承使用权的人存在,也就是说整个户头上的人都已经过世了,那么把土地承包出去的一方(很多时候都是集体也就是村委会)是可以把土地回收的。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将会视情况转到那些需要新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户上。

综上,对于死亡的情况,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权都是可以转移到继承者的身上,完全不用担心。很多农民表示还是不放心的,可以去看一下我们的土地法这些法律,它们都明确规定了我们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如果发生土地使用权被违法占用回收的,可以借助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事情都是双面的,这个政策对于原来持有土地的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那些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分到地的人就看起来不好了,因为这意味着他们至少还要等三十年了。

不过,这个政策面向的是所有人,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我们也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国家的土地政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次延长三十年承包期,也就是为了稳定我们的土地政策,如果政策一旦发生大变动的话,到时候发生什么就控制不了了。而且,我们国家也说到,我们即使要改,也不会大规模的改,都是小规模的。对此,我们也要清楚。


村朴

从今年国家公布的最新承包政策方向来看,之所以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为了未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并且也强调了不能够大范围进行土地调整,因此,如果期间土地承包人去世了,依然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来,但如果是整户消亡的话,就可以收回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发包。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1.土地承包户主去世,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这种情况,不会将已去世户主的地块收回,而是需要家庭成员推选出另外一个户主办理过户,如果因为协商不成二需要分户的,则在达成分户意见之后,去发包方各自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即可。

2.土地承包户主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做调节人地矛盾地处理根据土地承包法,如果是这种整户消亡的情况,那么发包方会收回该地块,再根据村集体内部土地申请情况,比如新生儿,新嫁娶等情况需要分地的,进行小调整。如果需要打乱重分的,必须获得2/3以上的村集体成员同意才行。

因此,只要不是整户消亡的情况,你大可不必担心自家的土地权益,现在农村土地确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也在加紧修订中,目的都是为了让农村的土地关系更加稳定,保障大部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之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给农民增收打下基础。


土地论坛

我国长期以来的土地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户为单位,大不动小调整,以保证土地的长期稳定。


很多农民期望在新一轮承包期公布的时候,能重新分地。这部分农民恐怕要失望。农村土地分配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并约定30年不变。新媳妇虽在本村没地,但娘家有地。至于老人去世,因谁家都有老人,其土地也不会退出再分配。

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其家庭农村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巳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村集体),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云游Anny

一,土地都是按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家中户主去世了,承包权就顺延至家庭其它成员继承。但是要补办一手续,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改户主名称。

二,全家人都缺失了。土地理所当然被集体收回,旁系亲属是无权继承的。(旁系亲属:叔叔及家人,伯伯及家人;姐、妹及家人;兄、弟及家人;岳父母及家人及一系列家属。)

三,一般情况下,针对以后人口发生的增减变化,不会进行土地的多退少补。以保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的政策。


老蛇正宗

农村土地的问题比较复杂,本人也在工作、生活中陆续接到过相关的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分析:个人承包的个人收益,包括承包收益,和承包地上物的价值。承包地地上物归继承人所有,这个容易理解。

至于承包收益,土地承包法说按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说按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则按承包合同来办理。似乎并未明确。

不过,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说了,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则耕地照理也是如此操作。

所以,我的推断是,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直到这一轮承包期限到期。但是10年到期后怎么处理,现有法律法规似乎没有明确规定。希望有相应的法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另外,在这一轮承包期内,原承包人的继承人,如果已转为非农户,则失去土地承包资格。

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以上解答纯属个人理解,如果有误,还请头条朋友,特别是法律人士指出。以免谬种流传,误导关心这个问题的人。


新农人内参

不会再分地了,想也别想了!

上一次的30年不变的承包,是建立在没有开发,所有土地都是作为农耕地的基础上才可以从新分配的,所有人的土地都在,当时一直延续的是加人不加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当时分地,你家有几口人就按人均分配!

但是,但是,现在呢,随着城市建设的蚕食,很多村里已经开始开发,卖地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农民的视野里,每个村对于卖地这件事有各自的处理方针,有的村是卖几亩地,然后全村人按人口平均分配,我们村是卖谁家的地给谁家钱,这就导致有的人的土地卖了,有的人的土地没卖,你卖了地的人你把钱花了,30年承包期到了,你又来分我没卖地的人的地,缺德不,没卖地的能答应才见鬼!

所以啊,我认为按照现在的承包制度,一直会延续,不会再行分配了,死了的也不会收你地,除非你家一口人也没了,新生儿也不会给你添地,因为村里没地!


小小书童不要笑

如果是没有后代的,或者是没有继承权,不合法的远血缘关系的,一句话,没有继承人的土地。如果人去世。土地经营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是全体村民投票选举的,农村土地自治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有权,将死亡村民,无继承人的土地收回纳入村集体土地。统作安排。

有继承人,有后代的耕种土地,人死亡了,将子承父业,土地经营证可更换后代人的名字。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长期稳定各家各户合法土地经营权的保障。就是说从家庭联产承包后每家每户原来有多少土地,就是多少土地。不会多,也不会少。

和以前所不同的是,经营权属的土地将永久不变。而且更加明确了经营权者的土地可以自己种,也可以转包土地 ,流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其它种植农户。可以一次收30年的,10年的, 5年的土地承包费。也可以一年一收包地费。中国土地性质,城市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制。农村耕种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归村民集体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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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土地拥有者去世,则由他的儿女继承。

1.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是指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度不变,这个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确定下来了,也是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现在在这个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国家正在通过政策在保证18亿亩根底红线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等明年1月份的中央一号文件应该会有详细说明。

2。如果儿女赡养老人,没有违反继承法,并且是农村户口,那么在土地承包期内,儿女便可继承拥有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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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土地拥有者可在承包期内自己耕种、承包别人、或是国家征用;如果拥有者在此期间去世可由其第一继承人儿、女来继承,再就是第二继承人侄子、侄女、兄弟姐妹们来依法继承,如果本人没有儿女的但有合法手续的继子、义子同样可以继承。假如他本人没有以上继承人,他去世后所属土地就要被收回了。


早春记忆

按照目前的土地政策,实行30年不动,到期后再续30年,目前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年底完成,最迟在2018年底必须完成!

确权后就颁发相应权证,那么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不以家庭人口增减而调动。

所以,你说的土地拥有者(指承包权和使用权)亡后,家庭的土地不会变动,家庭剩下的在同一户籍内的农业人口自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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