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至6月11日青島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臨時限飛

日前,青島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決定》規定,從 2018年6 月 5 日至2018年6 月 11 日,在本市行政區域 ( 含陸域和海域)內臨時管控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決定》指出,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青島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 ( 含陸域和海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決定》共五條:

一、本決定所稱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是指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工商、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 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管控, 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採取臨時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施放,經依法批准用於電視轉播、航拍、警務、應急救援、氣象探測等活動的除外。

四、違反本決定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依法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五、本決定第三條的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5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 11日止; 其他規定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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