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資79萬,乙39萬,丙28萬三人合資開公司,現虧損解散,節餘42萬該如何分配?

澤櫟

您好,作為一個創業三年的連續創業者,也曾面臨過創業失敗、團隊解散的問題!關於這個結餘42萬怎麼分的問題,應該是按照以下原則來分配:

1.如果事先合夥協議中有約定,按照協議來;

2.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按照股權來分配!理由如下:

雖然甲乙丙三人出資來看,甲最多,但是股權才是最主要的衡量依據,至於為什麼?肯定是乙丙有其他籌碼,比如技術、資源等可以算作入股的條件,既然在創業期間人家已經貢獻了該有的資源,那麼損失當然得按照股權來。股權才是法律承認的標準。

那麼按照股權來看,三人應該分的錢分別是:

甲:42萬*30%=12.6萬

乙:42萬*40%=16.8萬

丙:42萬*30%=12.6萬


走心農人

剛看了一個朋友的回答,是按股權分,也就是總投資79+39+28=146萬,餘42萬,總虧損

104萬,分別虧31.2萬,41.6萬,31.2萬,所以

=79−104×30%=47.8

=39−104×40%=−2.6

=28−104×30%=−3.2

甲分42萬,乙丙貼2.6萬和3.2

但這裡涉及一個問題,大家合夥開公司,股份佔比不是僅靠投資額算得,也有技術、資源入股的。那我們舉一個例子甲乙丙各投資100萬,1萬,1萬,股權3.4.3不變,現在還剩62萬,虧損60萬,按股權佔比分,則

=100−60×30%=82

=1−60×40%=−23

=1−60×30%=−17

這不明顯股權不按投資來,差距越大,我投資少(但有其他入股),還得給你貼錢?

然後我們再看另一個朋友的按投資份額分,甲出資79萬,佔54%,乙出資39萬佔29%,丙出資28萬佔17%,所以,這42萬,甲應分

22.68萬,乙應分12.18萬,丙應分7.14

不過這樣好像也不對,我投資多,但股份少呀,不能分紅少分,虧了我虧損最多呀

我也糾結,看來合夥之前最好好好商量一下,贏虧怎麼處理。


Shion0228

通過資金和股權其實已經可以看到問題的本質了,出資最多的卻沒有拿到最大的股權,那麼乙和丙一定是掌握著技術和資源,很有可能甲是個甩手掌櫃,抑或甲投資了乙和丙,那麼按照選擇來說,應該是乙丙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甲作為一名投資人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還賠了錢,所以說按照自願承擔風險原則。和儘量保證投資人最小損失原則,應該按照如下方式劃分。

1,甲不參與經營,純粹出資的投資人。那麼乙丙作為經營者應該儘量保證投資人損失最小。計算出公司實際損失在哪些地方。在自己能承擔的最大範圍內,儘量多退還甲的資金。

2,三者共同經營情況下,三者都要為虧損負責,那麼按照工商局股權劃分。因為三者共同經營的情況下,不存在網友所說的幹了一天就散夥,甲最虧的情況。三人共同經營,那麼就代表三人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是意見統一之後的決定。所以不存在誰坑誰的問題。要坑也是三個人同時坑了自己。

我想這樣說乙丙肯定不服,但是設想一下,你有技術但資金不夠的情況下,甲是拿出真金白銀支援的你,並且相信你能成功,跟著你能夠賺到錢,但你失敗了,你不該多退還甲的資金嗎?想想這些上市公司,公司出了事情,是不是經營者負全責?如果一出事就想著推諉責任,以後誰還會拿出資金支持你去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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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石古玩會館

如果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就是甲認繳30萬元,乙認繳40萬元,丙認繳30萬元,也即意味著只有甲全額實繳了註冊資本,乙丙均沒有全額實繳註冊資本。股東實繳超出註冊資本以外的那部分資金應當認定為企業負債,該股東的債權,即甲有49萬元對公司的債權。從虧損104萬元來看,虧損額超過了註冊資本,如果乙丙已經實繳出資,則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來說,虧完註冊資本為限,虧了就虧了,不需要補錢,但虧損時股東沒有實繳出資的應當補足,也就是乙應當補繳出資1萬元,丙補繳出資2萬元。公司虧損破產時剩餘資產要用於支付清算人員工資,欠員工工資,社保,稅金和企業債務。破產清算時如果沒有其他需付的款項和債務,只有欠甲的49萬元債務的話,這剩餘的42萬元加上乙丙補繳的3萬元就應當全部用於償還甲的債務,資不抵債的那4萬元甲只能認賠了。


葉149503311

這個問題現實中比較常見。



從描述的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來看,不對等,因為出資比例最多的人反而股權只有30%,但是出資的多少並不是說一定會佔有最大的股權,不知道是否含有技術入股的成分在裡面。現實中一般有的企業會拉攏一些有特殊能力的人,比如客戶群比較廣,行業地位,技術優勢等,從而分配一些股份,使他能夠在公司長期經營下去。

如果單純的從工商部門的股權分配來看,當然股權多的,應當分得較多的錢。但是能分配的要扣除應付,外債之後的淨資產。

但是從人情來說,因為當初都是有著美好的願望,有些共同的目標才在一起做事的,雖然公司倒閉,但是後續再次合作的基礎應該還在,為了不因為錢而使事情鬧的很僵。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反而更合適一些。

當然也存在一些狀況,比如之前你們商定,股權比例是3.4.3,出資額也是按照這個比例的,但是可能實際出資額都還沒有到位,公司就倒閉了,這種情況就更應該按照實際出資來分配。

你們說呢?歡迎提出不同觀點。



姑蘇傑夫

總投資:79+39+28=146

而甲佔貢獻度54%,乙佔29%,丙佔17%。分了就行。畢竟賠的多確實該給人家分多,看各位的生意誠意。

其次,如果有人不想這麼分,如果按法律解決的話就是按照股權佔比去分,各佔3-4-3。

前提是如果你好意思這麼做的話。對我來說這是最不好的處理方法,這也意味著著你們也將失去那個最大投資者的信任。就算以後想找別人融資一起做事那就難了。


財經觀察站

應該按股份分,就是說賺錢了是按股份分的,虧本了也應該按股份分。總成本是79+39+28=146萬,剩下42萬就是虧了146-42=104萬,104*30%=31.2萬,104*40%=41.6萬,從數據看甲出資79萬減掉虧損31.2萬剩下79-31.2=47.8萬,乙方39-41.6=-2.6萬,丙28-31.2=-3.2萬,就是說剩下42萬已經不用分了都是甲方的,而且乙方丙方還要分別給甲方2.6萬和3.6萬作為股份投資虧損補充。不管當初出資多少,一切盈虧得失都是按股份分配的,當然開始幾個好朋友合資的時候誰出資多少都不講究只看誰能力出多少儘量出多少,但是有註明公司所佔股份比例那也是說明一切盈虧都按股份定論,當初出資多少的算是借用而已不能當股份計算。。。這個事件中乙丙必須要分別給甲補上2.6和3.2萬,也已經沒課了資本在公司裡面了,如果還要擁有股份那乙丙必須重新按佔股注資進入才行。。。


Sanmeiwong

1.看了出資情況及佔股比例,甲是相信乙丙兩人,或者有資源或者有技術,總之甲是相信這事肯定能賺錢。結果乙丙兩人應該是辜負你的甲對你們的信任,這種情況是我猜的。

2.如果大家約定是按佔股比例出資只是甲比較積極的拿了錢出來。

事情大概就這兩種情況,不管怎麼說這件事情應該是乙丙兩人辜負了甲。不管情況是上面的什麼情況甲都是一個耿直人,是一個好人,是一個不應該被傷害的人。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按佔股比例分,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是乙丙們的技術資源或者其他因素,看起來經營都指望乙丙,可是虧了,乙丙是虧欠甲的。怎麼分就看你們怎麼做人,還要不要甲這個朋友。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對甲是不公平的。應該先按照出資比例,146萬,甲多出了的,乙丙先補夠,補了後再分42萬,這麼一算過來呢?甲應該拿走全部42萬,還不夠,乙丙兩人還得從包裡掏出來。計算過程就不算了。


一葉小安

我想知道的是,甲出資79萬,為什麼只佔30%的股份,而乙出資39萬,確佔40%的股份,如果是兄弟之間的情誼,那麼,現在分這42萬,應按當時的出資比例分,而不應按佔股來分,甲出資79萬,佔54%,乙出資39萬佔29%,丙出資28萬佔17%,所以,這42萬,甲應分22.68萬,乙應分12.18萬,丙應分7.14萬,這樣分比較公平,甲雖然分得22.68萬,但損失了56.32萬,乙分得12.18萬,損失26.82萬,丙分得7.14萬,損失20.86萬,投得多,損失的多,你們現在是散夥,還好分,一共那幾十萬,但是,如果贏利了,公司做大了,資產上千上億了,那麼分錢,你們弟兄之情也可能就到頭了,以後千萬注意,投多少應按比例佔股多少,不然,兄弟都沒得做


HSG99

這麼簡單的問題,搞那麼複雜。既然工商註冊的比例與原始出資比例不同,那麼意味著【出資多的人願意接受佔比少的股份

總股本=79+39+28=146萬(前提是註冊資金均已足額到位)

30%為43.8萬;40%為58.4萬

這裡面的潛意識包含的概念就是,甲股東自出資到公司成功註冊之後一分錢業務還沒開展的那個時點,就損失了79-43.8=26.2萬元——也就是,如果該公司註冊了之後不做業務立即解散,按照股份公司法來說,乙股東得到溢價的58.4-39=19.4萬元是合法的,至於是否合理…………

如果股東章程裡面沒有其他的附屬條款(如前述的特例),我想你們也是不具備經營股份公司的腦子……

所以,餘款24萬元合法的分配方式為:

甲乙丙分別42*30%、42*4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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