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的再議論

中國古代有個皇帝叫劉秀。他有個姐姐,號稱湖陽公主。

這公主驕橫跋扈,目空一切。東漢那年,就連她的一個家奴也是狗仗人勢,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殺死平民一人,甚為囂張。官府聞報此事,立馬遣人緝拿。家奴相信大樹之下好乘涼,便一溜煙兒躲進公主家內。官兵趕到,公主居然雙手奔腰一叉,大聲喝道:“誰敢進去?!”

當時京城洛陽官府大人是董宣。董宣聽說那家奴如此放肆,氣得眼冒金星,心想:“兔崽子,敢假公主之威在本官轄區之內玩兒邪的,定叫你屍首分家!”

次日,董宣率精兵數十人,在公主家大門外扇形排開,威然站立。那家奴是公主的貼身傭人,與公主形影不離。這日,公主恰巧有事出門,家奴依慣例伴隨左右。豈料,就在公主馬車剛出大門之際,官兵突然將車隊團團圍住,董宣箭步衝上,將賊家奴一把拉於馬下。董宣對公主道:“失禮了!沒辦法,此賤奴濫殺無辜,必須回官府定罪問斬!”公主斜眼兒視董宣,說:“此奴為家奴,故此事為家事,您不便插手吧?!”家奴也趁勢掙脫。董宣怒火萬丈,吼道:“此案已人證物證俱在,今兒本官非將他就地正法不可!”隨後舞刀下去,將家奴劈為兩段!百姓見此光景,無不拍手稱快。

湖陽公主瞧董宣如此“張狂”,即刻前往皇宮哭見劉秀,告董宣一大狀。劉秀脾氣大發,叫手下將董宣亂棍打死。董宣坦然自若,說:“皇上,您聖明德行,劉家天下才如日中天。今湖陽公主放縱家奴為非作歹,您不予糾正,反而怪罪下官,這將如何令眾人信服?大好江山必因此而斷送!”說罷將頭直撞皇宮圓柱尋死。劉秀聽後猛省,馬上叫太監拉住董宣。此時,湖陽公主已滿面怒容。劉秀見狀靈機一動,對董宣說:“你就給公主磕頭賠禮吧,這事兒就這麼了了。”但董宣不管那麼多,仍然屹立不動。劉秀叫人用手按其頭下磕,董宣就是寧死不從,並大叫:“大丈夫寧折不彎!”劉秀暗自蹺起拇指,想:“是條漢子,行!”接著下令:“董宣出宮繼續司職,賞銀三十萬。”並將公主曬在一旁。

打這開始,董宣真是了不得,見豪強犯罪便痛打痛殺,其名威震京城,人稱“臥虎”。也從那時開始,國人更加轟轟烈烈地傳頌為民之吏的故事。於是,我們的法律文化中,出現了描述“臥虎”甚至“包公”“海瑞”等被民稱道的“清官”字眼兒。

百姓喜歡“清官”。時至今日,百姓還是如此。但專家則說,國人這個傳統實在不可誇耀,因為,它把希望寄託在“人”(官)的自律而非法律的他律上,終究是一個人治的陪襯嫁妝。

可是,百姓的觀念總是來自直覺,而直覺,有時就是在情在理。想想看,在法治的社會里,法院總要依法監管其他“官府衙門”,它裡面的人也叫“官”——法官。說法律是最高權威,實際上有時便是說法官具有最高權威,在法律被違反或對法律有爭議時,尤其如此。而如果法官不是“清官”,怎麼辦?有人興許說,讓另一“官”(如立法者)來監管。可後一“官”仍然不是“清官”,怎麼辦?而且,法治的一個要義也在於“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讓他者監管法官,就是干預。這又有違法治的初衷。這般講來,法官的自律問題還是不能迴避。

所以,不論在人治還是法治中,“清官”的企盼,一定是永恆的主題。(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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