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將擇期宣判:莫煥晶請求從輕判決

“杭州保姆縱火案”將擇期宣判:莫煥晶請求從輕判決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17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在持續一整天的庭審後,鑑於案情重大,該案將另定日期宣判。

“杭州保姆縱火案”將擇期宣判:莫煥晶請求從輕判決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庭審現場。浙江省高院供圖

莫煥晶提出上訴:

一審認定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及火災發生後即逃至室外與事實不符;

一審量刑時未考慮物業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責任;

莫煥晶案發後在現場等候,第一次訊問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

一審量刑畸重,請求改判。

針對辯護人要求,庭審傳喚了參與火災撲救的消防員以及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到庭作證。檢察員和辯護人就是否存在自首情節、量刑畸重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莫煥晶表示認罪、悔罪,懇請被害人家屬接受其道歉,再次強調本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非其所願,請求給予從輕判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其也願意接受。

“杭州保姆縱火案”將擇期宣判:莫煥晶請求從輕判決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庭審現場。浙江省高院供圖

物業消防等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莫煥晶提出上訴,一審量刑時未考慮物業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責任。

根據辯護人申請,合議庭傳喚參與火災撲救的消防員到庭作證。

證人吳某、黃某某作證稱,其等近江中隊首批六名消防戰士於2017年6月22日5時17分許攜帶裝備進入起火建築,後在保安帶領下乘坐電梯到17樓,得知室內有人,即利用室內消火栓接上水帶組織內攻,先後搜索保姆房至廚房,內攻推進至廚房時,黃某某發現水壓開始下降,無法滿足滅火需要。

證人宋某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其帶領三名消防戰士組成內攻組,由於水壓不夠,利用沿樓梯鋪設的水帶再出水槍滅火,在滅掉明火後發現北側靠東房間床邊有四名被困人員等情況。

證人趙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其到達藍色錢江小區鋪設水帶,後又持水槍到18樓火災現場轉移被困人員,進入房間時看到已無生命反應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員。

根據辯護人申請,合議庭傳喚了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到庭作證。

證人汪某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5時10分許,得知藍色錢江公寓2幢18樓著火,其打電話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證人魏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5時10多分,其得知2幢1單元18樓起火後,根據物業汪經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行,就將消防泵從手動開啟改為自動。

辯護人稱構成自首情節

是否存在自首情節,也是此次庭審雙方辯論的焦點。

莫煥晶提出上訴,案發後自己在現場等候,第一次訊問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

在法庭調查環節,辯護人對於原判認定莫煥晶放火犯罪事實的核心證據沒有異議,但認為莫煥晶存在自首情節,並用PPT當庭展示源於偵查卷宗的兩組證據:莫煥晶一直在現場等候的證據材料;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供述的證據材料。

在法庭辯論環節,辯護人稱,莫煥晶作案後留在小區現場,並主動供述了放火事實,依法構成自首等情節。

檢察員則認為,莫煥晶的放火罪不構成自首。莫煥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機前沒有承認過放火。警察在莫煥晶手機上發現大量和放火犯罪相關的內容,故認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煥晶在接受第一次訊問時未供認放火事實,因而不能認定自首。

此前檢察員詢問莫煥晶在公安機關首次訊問時為何未交代放火行為時,莫煥晶辯稱,是想回到現場和被害人溝通,因摔倒導致未能用水桶滅火。

莫煥晶:如維持原判也願接受

今年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

莫煥晶上訴,一審量刑畸重,請求改判。

在二審法庭辯論環節,辯護人提出,借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案例,放火罪主觀故意的判斷要結合點火是否故意、對起火後果的態度。本案中,莫煥晶有點火故意,但對火災造成的嚴重後果持反對態度。著火後的救援行為影響量刑。

其稱,莫煥晶在客觀上實施了救火行為。在現場發現兩個水桶,與莫煥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內容一致;莫煥晶供述救火時摔倒撞頭,與其入所體檢情況吻合;莫煥晶供稱曾試圖持榔頭敲開玻璃,雖未找到相關痕跡,但案發後莫煥晶在走廊等處手持榔頭並事後將榔頭交給被害人親屬,可印證其供述;莫煥晶下樓後沒有停止救援行為,告知在場的物業人員、鄰居等房內有人,並曾打電話報警和按報警裝置,要求和消防人員一起上樓並想把門卡交給消防人員。

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一審判決認定莫煥晶預謀放火、放火動機、放火時間、放火手段、放火點,放火後未及時提醒被害人、未報警、未採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事實清楚,莫煥晶在上訴狀中對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檢察員還認為,上訴人提出量刑畸重,請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煥晶的放火行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莫煥晶不顧被害人及高層住宅內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試圖以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用於賭博,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莫煥晶的坦白情節與犯罪情節相比,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悔罪,懇請被害人家屬接受其道歉,再次強調本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非其所願,請求給予從輕判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其也願意接受。

據悉,鑑於本案案情重大,將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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