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增加135元!江門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提高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按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有效期5年。

失業保險金小知識:

一、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料

(1)《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2)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3)《就業失業登記證》;(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5)本人社會保障卡原件;(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張;(7)如申請回戶籍所在地領取的,應提供戶籍證明材料;(8)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一)初次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願、處於無業狀態的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可到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業務受理部門負責對失業人員提交的以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相關信息錄入“江門市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

1.失業人員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及複印件;

2.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

3.《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重點審核《申請表》中勞動者是否有求職要求,單位填寫的“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是否屬於《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情形;

4.失業人員本人填寫的《江門市“一對一”實名制就業服務登記表》。

對資料齊全的,工作人員現場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同步將信息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以及享受的期限、金額等;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發放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內生成《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加蓋電子公章),實時反饋,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辦人員署名後,現場出具給申請人。如遇特殊情況,未能當場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的,應在受理申請資料的同時出具《受理回執》。相關業務辦結後,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按月審核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領取資格。

自辦妥失業保險金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每月8日起連續5個工作日為失業保險待遇驗證時間(如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社會保障卡按月到受委託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以下信息進行聯網核查:

1.是否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是否已參加失業保險;

3.是否已重新就業;

4.是否已實現創業;

5.是否有按規定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或提供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驗證業務,資料齊全,實行隨到隨辦。除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另行核查之外,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辦結。經審核,符合繼續領取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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