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會有負罪感嗎?

鄧小梵

相當多的人始終對於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有所好奇,所謂的“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這種關於樸素的道德觀和職業道德之間矛盾的問題,也總會出現。對於被司法機關依法追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定其是否犯罪必須依據在案證據而定,即便是律師,也無法通過對方的言語而直接判定其是否真正實施了涉案的犯罪行為,最典型的情形為——代人受過,也就是所謂的“頂包”。

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一方面是維護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排除上述代人受過的情形發生。

從刑事辯護的方式而言,大體可以將刑事辯護方式分為以下方面:

  1. 程序辯護

  2. 實體辯護
  • 無罪辯護


  • 罪輕辯護

一、程序辯護

程序辯護出於《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證據規則,以及公安、檢察官、法官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的辦案規程,從宏觀和全局角度對整個案件的全過程進行審核,發現其中是否有違法情形,如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等。

  • 1. 非法證據排除方面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英美國家被稱為“毒樹之果”理論,意即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基於該口供所獲得的派生證據在法律上均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我國的非法證據僅限於“毒樹”本身,而並未延伸至“毒樹之果”,所以通過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手段所採集到的證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由此獲得的派生證據,則不受此限制。

舉個例子來說,對於致死類重大刑事案件而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涉案的兇器為認定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如果上述關鍵證據存在瑕疵,如鑑定人簽名為不具備法醫學屍體檢驗資質的人員代簽,那麼該份鑑定意見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這種就是基於證據合法性所進行的程序性辯護。

  • 2. 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方面

除了上述非法證據方面,在實際的刑事司法實踐中,還可能存在辦案人員有意或無意、直接或間接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發生。

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惡性極大的犯罪事實,在法律上都具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和發出自己聲音的權利。

在這一方面來講,律師的作用就是監督辦案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當事人的權益是否遭受了侵犯等,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穩定、有序地進行。

二、實體辯護

實體辯護比較容易理解,即綜合全案的證據材料,審查其是否足以形成完成的證據鏈,是否對於起訴事實能夠做到確實、充分,從而得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輕重的責任。

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公訴人在發表第一輪公訴意見時,往往會落到一句話上:

  • 望法庭在綜合審查本案全部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對被告人XXX作出罰當其罪的判罰。

這裡最關鍵的四個字就是“罰當其罪”,此處的罰當其罪並不僅僅是指對於其有罪的行為應當予以相對應的刑罰,還包括其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也依法應當予以認定。

一個正確的刑事辯護方案,是同時包括了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在全案中綜合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力圖為其做到客觀、公正的處罰。

在探討為“壞人”辯護這個問題中,還有兩個附屬問題經常被提及:

  •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否為當事人脫罪?

  • 對於必死之人,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是否有必要?

對於第一個問題,刑事辯護律師並非以為當事人脫罪為唯一目的,而是為其爭取到客觀、公正、合理的判罰結果,同時很多時候辯護律師還會擔任警察的職責,勸導當事人主動供述自己的事實——

為其爭取到坦白,以及後續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結果,而在此過程中,辯護律師通常還會負責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談判,取得雙方均可以接受的賠償數額。

所以,辯護人在辦案過程中,並非單純為了當事人脫罪,而是尋找到更多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證據,取得對其最有利的判罰結果。

針對第二個問題,我們自古一直說賞罰分明,如果一個有可能被判處極刑的當事人,如果存在立功、自首或其他值得肯定的行為,依然要對其進行評價,哪怕對其判罰結果不會產生任何作用,也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體現。

綜合來說,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也必須建立在全案的證據材料基礎上,並非是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的亂講,辯護目的也並非單純為了脫罪,而是取得罰當其罪的合理結果。在清楚上述目的的情況下,再去體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否有負罪感這個問題,就會明朗多了。


高萌Goal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會有負罪感嗎?

不會。

因為“為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一個偽命題。

無論是香港的TVB還是美國各大電臺推出的律政劇,總有刑辯律師遭到千夫所指——為了錢,幫助有錢有權的人脫罪,這些為錢折腰、沒有道德的律師,在劇中都沒有好下場。而現實生活中,律師是否真的會代理到“罪大惡極的人”呢?

首先我們要確定 “罪大惡極的人”指什麼。一般我們認為那些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猥褻甚至性侵的變態都是“罪大惡極的人”。可是,律師在什麼階段認定自己代理的客戶是 “罪大惡極的人”存在四種情況:

一則,成為代理律師之前就認定被告有罪,不會為其辯護。

有確實證據證明這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上門來請律師做無罪辯護,這個官司接不接?這裡就要說一說劉律師早年的一段經歷。

曾有一名男子被檢控謀殺未遂和綁架罪,找到劉律師希望能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劉律師得知:該男子約了一名女伴前去沙漠旅遊,在沙漠中用小刀割破女伴喉嚨,同時向女伴的家人勒索十萬美金;男子以為倒在血泊中的女伴已經死亡,未想到她大難不死最終活著走出沙漠,之後檢察官對這名男子提出刑事檢控。這是當年轟動洛杉磯甚至全美國的一個好官司,既賺錢又出名,可是劉律師的內心卻很掙扎——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他認為這名男子有罪,如果為他做無罪辯護,要麼贏下官司,證明自己是一個好律師,但無法面對自己的良知,是個壞人;要麼輸掉官司,儘管對得起良心,卻沒有維護好自己客戶的利益,是一個壞律師。一旦做無罪辯護,結果無非是“壞人”或是“壞律師”,這兩個結果,劉律師都不想要,因此最後也沒有接下這個案子。

後來,這名男子兩項罪名均成立,終身監禁。

二則,律師代理過程中得知有罪,必須退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客戶突然坦白,罪行確實是自己實施的,此時的律師知道了事實真相,無論中國或美國律師,都不可以進行無罪辯護。這無關負罪感,而是律師涉嫌違法,根本不能這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律師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中國律師只能在合法範圍內減輕其罪名和刑罰,絕不可假裝自己不知道而繼續無罪辯護,這不僅有違律師職業操守,更是違法行為。

同時,根據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美國律師職業行為守則)第1.2(d)規定:律師不得在得知犯罪行為後繼續協助客戶,但可以與客戶討論所有可能的法律後果以及自己能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服務;第1.16(a)(1)規定:如果繼續作為代表律師會導致違反職業行為守則或其他法律規定,律師需要停止繼續代理嫌疑人。同中國一樣,美國律師也不能在明知自己的客戶確實犯罪的情況下,還繼續隱瞞事實為其做無罪辯護。

三則,代理結束後知道有罪,但已無需為其辯護。

案件終審結束,客戶自己認罪或被定罪,說明確實是犯了十惡不赦的大罪,成了“罪大惡極的人”,律師此前被矇蔽為其做無罪辯護。但是此時辯護都已經結束,所以不存在幫他辯護的情況。

四則,律師認為無罪,輿論認為十惡不赦,律師引導輿論而非被輿論影響。

這種情況最為特殊,但也最為常見——既沒有認罪,也沒有定罪,也沒有坦白罪行,而是社會大眾認為其是“罪大惡極的人”。

比如美國證據法經典案例——辛普森殺妻案。多方證據指向辛普森就是兇手,輿論認為他就是一個惡魔,可是由於他的代理律師發現作案的手套比辛普森的手小,最終以證據不足幫助辛普森脫罪。輿論不會也不該影響律師對於案件的判斷,因為律師永遠以法律和事實為準,只有它們最客觀且不會說謊——好比劉律師代理過的月子中心案,那些生了美國寶寶的媽媽聽信輿論以為自己在美國生孩子違法,但是劉律師依據法律告訴她們,她們赴美生子完全合法。因此,律師依據法律和事實引導社會認知,而不是被其引導,自然在辯護過程中不存在負罪感。

綜上所述,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律政劇的萬年老梗,但是現實生活中幾乎沒有這種情況。如果有,這些律師不是丟執照,就是進牢房,死得很慘。


劉龍珠律師

本人時間工作得很長,遇到很多經常掉書包的法律工作者。

當然表面上要維持正確的禮貌。

但心中常常有些不屑,不要說的那麼冠冕堂皇。

找了一大堆理論沒有什麼現實的意義。

單刀直入的說。

不要忘了,每一個即使是犯罪的人她或他依然有一部分不屬於犯罪的情況,不容侵犯。依然存在著需要律師來保護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這就是我的回答。

社會大眾不能因為輿論而左右並在以後,影響,甚至干涉法制的天平和公民正義。

所以,

直接說了吧。

一棍子把人打死的觀點是非常要不得的。

看一個人經常要給幾分,辯證地看她做的事情,也必須一分為二,多角度,多方面分析。

所謂。罪大惡極的人,別忘了。他也具有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這是任何人所不能剝奪的。

這是其一和其二。

任何人只有經過法庭審判以後經過合法的程序認定才能認為她是犯罪分子。

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罪犯,沒有任何人有權利給他扣上是罪犯的帽子。

注意,我國法律明確也規定,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生效之前,這個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很多的事實證明了,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冤到姥姥家去了。

作為一個光榮的律師,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之一。

我們首先就要為此而做最艱苦的努力,哪怕有萬分之一的冤枉,我就做百分之百的努力!

我要求不了別人,我要求我自己!


這是忠誠於法治和忠誠與良心。


其次看看,罪大惡極這一說法的焦點。

即使一個人犯了罪,那麼能否正確地認定他犯的是什麼罪名呢?,因為不同的犯罪,相差處罰是非常的大的。

達到什麼程度呢,大到人頭落地。

就這麼血腥。

,,,

經過律師的努力,還原當時所犯罪具體真實情況。

這麼艱苦的努力就是爭取和控方及其和社會各方面,多方面多角度多層次地認真剖析,以做到還原真實,

實事求是!不允許絲毫的誇大和縮小。

這個工作我經常做的很累。

這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一個人生命,聲譽負責。

還沒完。

定罪以後,還有一個量刑問題,量刑是否適當。簡單的說白話就是:是否罪行相適應。

既不可以過度的懲罰,也絕不能放縱其罪行。

這些是作為辯護律師的神聖使命。

還是來唸一念,大家口中,尤其是我們這些司法者,工作人員經常說的一句話吧。

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

對了這句話,還要反念一遍: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壞人。

意味深長啊。

先講到這裡吧。

歡迎大家有具體問題具體跟我聯繫。


崔兵律師

我認為不會有負罪感。法律上的辯護制度,是為了弄清事實,擺明證據,防止遺漏。進而達到或減少怨假錯案的目的。辯護雙方,針鋒相對,只能是越辯越清,越辯越明,接近或達到事實的真相。決不會,也不允許,把黑說成白,把有說成無。有罪和無罪,都要用事實,證據來佐證。這樣看來,為罪大惡極罪犯護,也改變不了犯罪事實,但對罪犯,對家屬,對社會都有一個明確的交待,也顯示了法律的公正與公平。


我愛春天泥土的芳香

做為律師,從心裡對某些犯罪分子深惡痛絕。如果可以讓我自由選擇,我只會幫助那些誤入歧途而初犯或偶犯的被告人,他們的人性還有善的一面。如果指定我擔任某些犯罪分子的辯護人,我會依據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規定,為被告人依法辯護,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履行律師職責。


429方寸世界

現行法律機制下,律師辯護有兩種策略,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辯護律師一般會結合證據及嫌疑人是否認罪綜合來考慮,對於樓主說的這種罪大惡極的嫌疑人,一般律師會採取罪輕辯護的策略,使其得到與其罪行相適應的懲罰,這是法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律師一般不會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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