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会有负罪感吗?

邓小梵

相当多的人始终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所好奇,所谓的“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这种关于朴素的道德观和职业道德之间矛盾的问题,也总会出现。对于被司法机关依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其是否犯罪必须依据在案证据而定,即便是律师,也无法通过对方的言语而直接判定其是否真正实施了涉案的犯罪行为,最典型的情形为——代人受过,也就是所谓的“顶包”。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一方面是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排除上述代人受过的情形发生。

从刑事辩护的方式而言,大体可以将刑事辩护方式分为以下方面:

  1. 程序辩护

  2. 实体辩护
  • 无罪辩护


  • 罪轻辩护

一、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出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证据规则,以及公安、检察官、法官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办案规程,从宏观和全局角度对整个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审核,发现其中是否有违法情形,如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等。

  • 1. 非法证据排除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国家被称为“毒树之果”理论,意即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基于该口供所获得的派生证据在法律上均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我国的非法证据仅限于“毒树”本身,而并未延伸至“毒树之果”,所以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手段所采集到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由此获得的派生证据,则不受此限制。

举个例子来说,对于致死类重大刑事案件而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的凶器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如果上述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如鉴定人签名为不具备法医学尸体检验资质的人员代签,那么该份鉴定意见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这种就是基于证据合法性所进行的程序性辩护。

  • 2. 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

除了上述非法证据方面,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办案人员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发生。

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恶性极大的犯罪事实,在法律上都具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发出自己声音的权利。

在这一方面来讲,律师的作用就是监督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当事人的权益是否遭受了侵犯等,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稳定、有序地进行。

二、实体辩护

实体辩护比较容易理解,即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审查其是否足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是否对于起诉事实能够做到确实、充分,从而得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责任。

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在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时,往往会落到一句话上:

  • 望法庭在综合审查本案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被告人XXX作出罚当其罪的判罚。

这里最关键的四个字就是“罚当其罪”,此处的罚当其罪并不仅仅是指对于其有罪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对应的刑罚,还包括其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一个正确的刑事辩护方案,是同时包括了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在全案中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力图为其做到客观、公正的处罚。

在探讨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中,还有两个附属问题经常被提及:

  •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否为当事人脱罪?

  • 对于必死之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是否有必要?

对于第一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并非以为当事人脱罪为唯一目的,而是为其争取到客观、公正、合理的判罚结果,同时很多时候辩护律师还会担任警察的职责,劝导当事人主动供述自己的事实——

为其争取到坦白,以及后续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结果,而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通常还会负责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谈判,取得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赔偿数额。

所以,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并非单纯为了当事人脱罪,而是寻找到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取得对其最有利的判罚结果。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自古一直说赏罚分明,如果一个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当事人,如果存在立功、自首或其他值得肯定的行为,依然要对其进行评价,哪怕对其判罚结果不会产生任何作用,也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综合来说,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也必须建立在全案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并非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乱讲,辩护目的也并非单纯为了脱罪,而是取得罚当其罪的合理结果。在清楚上述目的的情况下,再去体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否有负罪感这个问题,就会明朗多了。


高萌Goal

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会有负罪感吗?

不会。

因为“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一个伪命题。

无论是香港的TVB还是美国各大电台推出的律政剧,总有刑辩律师遭到千夫所指——为了钱,帮助有钱有权的人脱罪,这些为钱折腰、没有道德的律师,在剧中都没有好下场。而现实生活中,律师是否真的会代理到“罪大恶极的人”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 “罪大恶极的人”指什么。一般我们认为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猥亵甚至性侵的变态都是“罪大恶极的人”。可是,律师在什么阶段认定自己代理的客户是 “罪大恶极的人”存在四种情况:

一则,成为代理律师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不会为其辩护。

有确实证据证明这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上门来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个官司接不接?这里就要说一说刘律师早年的一段经历。

曾有一名男子被检控谋杀未遂和绑架罪,找到刘律师希望能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刘律师得知:该男子约了一名女伴前去沙漠旅游,在沙漠中用小刀割破女伴喉咙,同时向女伴的家人勒索十万美金;男子以为倒在血泊中的女伴已经死亡,未想到她大难不死最终活着走出沙漠,之后检察官对这名男子提出刑事检控。这是当年轰动洛杉矶甚至全美国的一个好官司,既赚钱又出名,可是刘律师的内心却很挣扎——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名男子有罪,如果为他做无罪辩护,要么赢下官司,证明自己是一个好律师,但无法面对自己的良知,是个坏人;要么输掉官司,尽管对得起良心,却没有维护好自己客户的利益,是一个坏律师。一旦做无罪辩护,结果无非是“坏人”或是“坏律师”,这两个结果,刘律师都不想要,因此最后也没有接下这个案子。

后来,这名男子两项罪名均成立,终身监禁。

二则,律师代理过程中得知有罪,必须退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户突然坦白,罪行确实是自己实施的,此时的律师知道了事实真相,无论中国或美国律师,都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这无关负罪感,而是律师涉嫌违法,根本不能这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中国律师只能在合法范围内减轻其罪名和刑罚,绝不可假装自己不知道而继续无罪辩护,这不仅有违律师职业操守,更是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美国律师职业行为守则)第1.2(d)规定:律师不得在得知犯罪行为后继续协助客户,但可以与客户讨论所有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自己能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服务;第1.16(a)(1)规定:如果继续作为代表律师会导致违反职业行为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律师需要停止继续代理嫌疑人。同中国一样,美国律师也不能在明知自己的客户确实犯罪的情况下,还继续隐瞒事实为其做无罪辩护。

三则,代理结束后知道有罪,但已无需为其辩护。

案件终审结束,客户自己认罪或被定罪,说明确实是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成了“罪大恶极的人”,律师此前被蒙蔽为其做无罪辩护。但是此时辩护都已经结束,所以不存在帮他辩护的情况。

四则,律师认为无罪,舆论认为十恶不赦,律师引导舆论而非被舆论影响。

这种情况最为特殊,但也最为常见——既没有认罪,也没有定罪,也没有坦白罪行,而是社会大众认为其是“罪大恶极的人”。

比如美国证据法经典案例——辛普森杀妻案。多方证据指向辛普森就是凶手,舆论认为他就是一个恶魔,可是由于他的代理律师发现作案的手套比辛普森的手小,最终以证据不足帮助辛普森脱罪。舆论不会也不该影响律师对于案件的判断,因为律师永远以法律和事实为准,只有它们最客观且不会说谎——好比刘律师代理过的月子中心案,那些生了美国宝宝的妈妈听信舆论以为自己在美国生孩子违法,但是刘律师依据法律告诉她们,她们赴美生子完全合法。因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引导社会认知,而不是被其引导,自然在辩护过程中不存在负罪感。

综上所述,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律政剧的万年老梗,但是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有,这些律师不是丢执照,就是进牢房,死得很惨。


刘龙珠律师

本人时间工作得很长,遇到很多经常掉书包的法律工作者。

当然表面上要维持正确的礼貌。

但心中常常有些不屑,不要说的那么冠冕堂皇。

找了一大堆理论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单刀直入的说。

不要忘了,每一个即使是犯罪的人她或他依然有一部分不属于犯罪的情况,不容侵犯。依然存在着需要律师来保护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这就是我的回答。

社会大众不能因为舆论而左右并在以后,影响,甚至干涉法制的天平和公民正义。

所以,

直接说了吧。

一棍子把人打死的观点是非常要不得的。

看一个人经常要给几分,辩证地看她做的事情,也必须一分为二,多角度,多方面分析。

所谓。罪大恶极的人,别忘了。他也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这是任何人所不能剥夺的。

这是其一和其二。

任何人只有经过法庭审判以后经过合法的程序认定才能认为她是犯罪分子。

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罪犯,没有任何人有权利给他扣上是罪犯的帽子。

注意,我国法律明确也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这个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很多的事实证明了,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冤到姥姥家去了。

作为一个光荣的律师,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

我们首先就要为此而做最艰苦的努力,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冤枉,我就做百分之百的努力!

我要求不了别人,我要求我自己!


这是忠诚于法治和忠诚与良心。


其次看看,罪大恶极这一说法的焦点。

即使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否正确地认定他犯的是什么罪名呢?,因为不同的犯罪,相差处罚是非常的大的。

达到什么程度呢,大到人头落地。

就这么血腥。

,,,

经过律师的努力,还原当时所犯罪具体真实情况。

这么艰苦的努力就是争取和控方及其和社会各方面,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认真剖析,以做到还原真实,

实事求是!不允许丝毫的夸大和缩小。

这个工作我经常做的很累。

这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一个人生命,声誉负责。

还没完。

定罪以后,还有一个量刑问题,量刑是否适当。简单的说白话就是:是否罪行相适应。

既不可以过度的惩罚,也绝不能放纵其罪行。

这些是作为辩护律师的神圣使命。

还是来念一念,大家口中,尤其是我们这些司法者,工作人员经常说的一句话吧。

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对了这句话,还要反念一遍: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意味深长啊。

先讲到这里吧。

欢迎大家有具体问题具体跟我联系。


崔兵律师

我认为不会有负罪感。法律上的辩护制度,是为了弄清事实,摆明证据,防止遗漏。进而达到或减少怨假错案的目的。辩护双方,针锋相对,只能是越辩越清,越辩越明,接近或达到事实的真相。决不会,也不允许,把黑说成白,把有说成无。有罪和无罪,都要用事实,证据来佐证。这样看来,为罪大恶极罪犯护,也改变不了犯罪事实,但对罪犯,对家属,对社会都有一个明确的交待,也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我爱春天泥土的芳香

做为律师,从心里对某些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如果可以让我自由选择,我只会帮助那些误入歧途而初犯或偶犯的被告人,他们的人性还有善的一面。如果指定我担任某些犯罪分子的辩护人,我会依据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依法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律师职责。


429方寸世界

现行法律机制下,律师辩护有两种策略,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辩护律师一般会结合证据及嫌疑人是否认罪综合来考虑,对于楼主说的这种罪大恶极的嫌疑人,一般律师会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使其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这是法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律师一般不会内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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