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 網約車平臺法律責任引爭議

空姐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 網約車平臺法律責任引爭議

網約車平臺責任之辨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認為,在法律上,目前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已排除了順風車的適用。不過,滴滴多次接到乘客對犯罪嫌疑人的投訴,但沒有進行相應處理,也沒有盡到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勇堅還指出,目前,之所以對網約車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存在爭議,其核心在於原有的責任體系與監管體系已不適合當前新的平臺經濟架構,根本原因在於法律的嚴重滯後。在李勇堅看來,網約車平臺毫無疑問應該承擔責任。“雖然順風車平臺主要是承擔信息撮合的責任,但在責任分配機制方面應該要有創新。”

李勇堅認為,對順風車這種模式來說,如何建立責任體系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在新型的責任體系下,“對於網約車受害者的家屬而言,首先要追究的是施害者的責任,平臺只是承擔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網絡上很多言論認為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不對的,這與平臺經濟的特徵不相符合。另外,平臺的責任是有限的。例如,在網約車受害者所受到的全部損失中,平臺只是承擔一部分而非全部,這也是平臺經濟的特徵所決定的。”

具體到本案中,李勇堅指出,平臺應該承擔無過錯的補充責任,在施害者無法完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平臺有適當承擔補充責任之義務。另外,平臺應承擔在信息提供與交易撮合過程中的過錯責任。

數據信息共享至關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持續發酵期間,北京海淀區法院法官姜楠在該法院網絡“辦案札記”欄目上撰文稱,“通過整合案例,網約車主打人、強姦等案件屢見報端,到底是基於龐大司機人數的必然現象,還是網約車管理平臺的管理模式中確實蘊含著安全風險,作為一個深植於日常消費、掌握海量數據和交易量的公司,現在也許是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徹底整治方案的時候了,而這顯然不是100萬元懸賞和暫停現有註冊審核能夠解決的。”

那麼,網約車平臺和監管部門該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對此,賈路路認為,對於網約車平臺來說,首先應通過本次事件,反思其商業模式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其次,滴滴平臺用戶服務協議中,也存在很多限制用戶權利和免除平臺責任的規定。滴滴平臺不能將企業發展建立在犧牲用戶權益的基礎上,而應當將用戶的安全,尤其是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

李勇堅表示,網約車的安全保障問題,其核心是網約車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他為此提出如下建議:首先,要做到數據信息的共享,既包括網約車平臺將數據共享給監管部門,也包括監管部門將數據共享給網約車平臺。而網約車平臺的審核以及安全保障機制都要建立在數據基礎之上,這些數據只有實現了共享,才能真正保障乘客安全。其次,在監管科技方面要持續創新。因為互聯網上產生的問題,只能以互聯網的方式來解決,所以監管科技、安全保障科技等手段必須跟進。最後,政府部門應要求網約車平臺建立起各種服務標準。目前,政府監管過於關注車輛排量、軸距等硬件,對服務過程、服務標準等方面的建設缺乏很好的機制,這樣不利於保障乘客的安全。

圖片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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