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陽鎮兩停崗村張有根,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案情介紹:原告郭伏書訴被告張有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282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有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郭伏書生鐵款60000元及違約金27807元;二、被告張有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郭伏書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6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有根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郭伏書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有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陵陽鎮兩停崗村張有根,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失信被執行人:張有根

性別:男

年齡:5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59****8019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陵陽鎮兩停崗村泗道河區133號

立案時間:2017年7月4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651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2828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8780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7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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