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導 語

  一名15歲少年夜晚在珠海平沙駕駛摩托車飆車時,失控撞到路基飛起,倒地時頭部遭到重創,當場死亡。

  旁邊一個"過路"的泥頭車司機發現此事,驚嚇之餘主動報警,結果辦案民警卻讓他承擔"同等責任",足足需要賠償51萬!

  這是怎麼回事呢?司機駕駛的泥頭車與少年的摩托車沒有任何的接觸,這難道不足以證明他是無辜的嗎?

少年夜飆平沙喪命

  2017年6月23日晚19:20分左右,一輛摩托車在平沙鎮平沙三路風馳電掣般自東往西飛馳。開車的是一個15歲的少年。

  摩托車本來在最右側車道行駛。19:30分,摩托車到達平沙計生辦路段時,前方一輛泥頭車在中間車道突然向右變道,準備在前方路口右轉。由於摩托車速度很快,當時已來不及剎車,少年握緊車頭迅速往右一偏,躲過泥頭車,繼續向前駛去。▼

「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死神往往在一瞬間降臨!少年向右這一偏,卻使摩托車失去了控制,少年連人帶車飛了出去,撞上路基後騰空好幾圈,然後重重摔在地上一動不動。

接到報警後,高欄港交警大隊沈警官迅速趕到現場。倒地少年頭上破了個大洞,血流滿地,旁邊一輛無號牌摩托車沾滿雜草和泥巴。幾米之外,一輛粵BY9×93號牌泥頭車停在工地入口處,司機沈某驚魂未定,嘴裡反覆念道:"我沒撞到他!我沒撞到他!"

少年的父母匆匆趕來,看到兒子的軀體已經被白布遮蓋,哭得死去活來。

「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泥頭車和摩托車沒有接觸

據調查,飆車少年名叫小磊,兩個月前輟學出外打工。出事當晚,小磊駕駛前一天剛買的二手摩托車去找朋友玩,見路上人車稀少,正是一顯身手的好時候,不覺間車速越來越快,誰知前方泥頭車橫空出世,少年命喪。

從事故視頻看,摩托車是自己失控倒地,與泥頭車沒有接觸。但小磊的父母根本不相信孩子是自己摔死的,希望交警還孩子一個公道。

民警一邊安撫少年父母,一邊加緊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沈警官根據視頻分析,摩托車若與泥頭車發生接觸,接觸部位極有可能是摩托車左邊把手與泥頭車車身右前部分刮碰。但交警在摩托車和死者小磊身上,並沒有發現泥頭車車漆附著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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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泥頭車右側車身,也沒有發現任何刮擦碰撞痕跡,不僅如此,泥頭車整個車身塵土顏色統一,看不到任何與衣物接觸的跡象。種種證據證明,泥頭車與摩托車並沒有發生接觸。

劇情出現大反轉

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既然是小磊騎摩托車自己摔倒,自己摔死自己這屬於單方事故,理應由小磊自己承擔事故責任。

可萬萬沒想到,辦案民警卻讓劇情來了個大反轉。高欄港交警大隊認定:泥頭車司機沈某竟然與小磊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高欄港交警大隊沈警官這麼解釋: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要看事故雙方有沒有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造成的嚴重程度以及對事故的發生起了多大作用。無接觸事故責任的劃分也是一樣。

「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雖然泥頭車和摩托車沒有接觸,但沈某駕車由中間車道向右變道轉彎,與小磊的避讓舉動存在因果關係,導致了摩托車摔倒的損害後果,對事故的發生起了作用;而小磊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超速行駛,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也有一定過錯,因此兩人各承擔事故的一半責任。

另外,沈某駕駛的泥頭車還存在嚴重超載、部分機件和設施損壞缺失等問題。除了罰款5300元、扣6分、暫扣駕駛證3個月外,由於負死亡事故同等責任,他的B2E駕駛證也被註銷了最高準駕車型,降級為C1E。

足足賠了51萬

泥頭車司機沈某是平沙人,35歲,和老婆育有一兒。沈某開泥頭車一年多,幾千元的工資足以維持一家人的生活開銷。但現在,沈某駕駛證降級後不能開泥頭車了,他只能打打散工,收入無多,家裡全靠老婆的微薄工資支撐。

而小磊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村人,為了給兩個兒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兩口子十幾年前背井離鄉,從四川來到珠海打工。大兒子年幼時生了場重病,身體一直不好,他們把全部希望都寄託在小兒子小磊身上。原本盼著他健康長大,出人頭地,可美好的願望卻因一次飆車而毀滅。

「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兩個貧苦家庭在賠償問題上始終僵持不下,對小磊父母來說,生命無價,你賠多少錢都換不回兒子的生命;而對泥頭車司機沈某來說,哪怕掏幾萬塊錢出來,也像要他的命一樣困難。

看著雙方吵得不可開交,交警關鍵時候又站出來了。沈警官反覆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讓小磊父母認識到兒子交通違法的嚴重性,讓他們最大限度地對泥頭車方做出諒解;另一方面,讓沈某儘可能地想方設法,做出最大限度的賠償。▼

「以案釋法」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零接觸“過路”司機卻被責令賠償51萬

經過拉鋸戰式的艱苦調解和討價還價,最終泥頭車司機沈某承諾向小磊父母賠償事故損失費用51萬元。對沈某來說,51萬無疑是個天價數字,但天無絕人之路,沈某事故後及時報警,沒有逃逸,符合保險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按規定賠付了45.9萬元,剩下的幾萬元則由沈某自己承擔。

  交通事故不一定要發生接觸

  許多人以為,車與車或車與人之間要發生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其實不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是否"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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