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你以為法官只會開庭審案 其實他們還在幹“堵漏”的活!

聚焦丨你以为法官只会开庭审案 其实他们还在干“堵漏”的活!

在傳統印象裡,法官的職能似乎只是開庭審案,定紛止爭。其實除了審理個案外,法官還會從大量同類別的個案中,敏銳地挖掘出其中共性的問題,然後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解決的辦法,修復社會體系中的BUG,防患於未然。

今天這篇文章講述的就是法官如何運用智慧,發現金融市場中存在的風險,並積極提出對策建議,堵住其中的漏洞。

金融糾紛一定程度上體現著金融宏觀運行狀況的晴與雨,也常從“顯微”處發現金融微觀運行是否規範。近年來,江蘇全省商事審判法官從審判實踐中發現問題剖析原因,積極提出對策建議,為防範金融風險、規範金融市場、推動金融改革創新提供了有益的法治指引。

應對在前 加強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風險防範

金融健康運行的標準是有效防控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市場資金融通、企業資金流轉有著極為重要的功能。然而從審理情況看,存在一些銀行和從業人員風險意識淡化,甚至為追求高增長而放任風險。

2017年年初,金壇法院民二庭法官賈夢姣在審理當地某銀行起訴的系列金融借款案件中,發現存在貸款人簽名或印章不實的情況。擔保人在庭審中以簽名非本人簽署,或印章為信貸人員、借款人私刻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這些情況的多次出現引起了她的注意。

“我意識到信貸員放款的不規範可能已經不是個案的問題。帶著這個疑問去審理,發現該銀行確實存在放貸手續不規範等情形。包括對貸款人資信情況審查不夠,未能按照規章制度對借款人資格、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給不符合條件的人違規貸款、抵押擔保。對貸款用途審查不嚴,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借款後並未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而是用於賭博、炒股或另行高息轉貸以牟取利益。還有擔保流於形式,債務人之間互相擔保、擔保人重複擔保現象突出。”

統計發現,金壇法院2017年度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16件,涉案標的75220.97萬元,其中受理該銀行金融借款案件143件,涉案標的55518.07萬元,這也從數據層面印證了賈夢姣法官的思考。

隨後金壇法院向該銀行發出司法建議,提出嚴格貸款審批手續、加強貸款後監督,以期規範該銀行的放貸行為,保護地方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類似的貸款不規範現象不是個例,不僅在金壇當地,也不僅發生在該銀行系統。從全省案件審理來看,金融機構在貸款審核至清收階段的不規範行為,突出表現為前期資信審核不規範,貸後監管不規範。法官能從審理的系列案件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這是一種能力,也是金融審判法官的責任與擔當。”省法院民二庭負責同志進而提出,“為什麼有的銀行糾紛少,有的銀行糾紛多問題突出,關鍵還在於銀行的風控能力差別很大。建議金融機構完善制度化設計,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和風控能力。 ”

近年來,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頻發,銀行卡盜刷類警情、民事糾紛均呈上升趨勢。儲戶在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同時會以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

“2015年以來,我們吳中法院受理銀行卡盜刷引發的儲戶訴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數量激增。”吳中法院民二庭法官丁文芳介紹,此類糾紛審理的重點、難點即案涉資金減少是否系“盜刷”所致,而案發時銀行卡是否在持卡人處則是判斷是否盜刷的關鍵環節。

“儲戶提起賠償訴訟距盜刷發生往往存在一定時間差,案發時銀行卡的狀態,有賴於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大部分公安派出機構在接受該類報案時會要求持卡人當面出示銀行卡片進行驗證並將驗卡過程計入筆錄,但也有少部分機構僅將卡片信息以報案人自述的方式記入筆錄,法院前往調查時,接警人員由於時間間隔亦難以明確當時是否查驗銀行卡片,這一情況給後續持卡人舉證及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帶來了困難。”丁文芳詳細談到。

針對此情況,吳中法院於2017年8月向蘇州市公安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對於涉銀行卡盜刷案件的報警,接警人員應要求報警人員當面出示被盜刷的銀行卡,核對卡號、開戶行等基本信息,並將驗卡情況記入筆錄,或可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對證據予以固定。蘇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視該建議,及時覆函,並就建議反映的問題與基層派出所進行了充分溝通,做到防微杜漸風險控制在前。

“銀行卡糾紛案件涉及到銀行和消費者的金融安全,我們提出司法建議旨在加強社會聯動,共同研究解決問題,避免糾紛。”丁文芳補充說,“為從源頭上防範降低盜刷風險,法院還建議金融機構不斷優化內部信息科技系統,設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據瞭解,根據建議內容,吳中地區銀行已採取相關措施,如ATM機上交易時向綁定的手機發送驗證信息,磁條卡更換成芯片卡等方式防範盜刷發生。

服務改革 依法支持規範金融創新發展

隨著經濟高質量發展,金融改革會帶來新問題新挑戰。全省法院積極提出司法建議為金融改革創新建言獻策,特別是針對一些金融新產品可能存在損害金融安全與公平隱患的,在司法建議中依法予以規制和引導。

2017年,無錫中院走訪調研中發現,多家法院反映保理糾紛問題突出,即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否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法院僅憑藉款人單方提供的基礎交易合同及發票難以認定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

瞭解相關情況後,無錫中院及時向無錫銀監分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銀行在辦理保理業務中,應制作應收賬款債權確認通知書,在借款發放之前,由應收賬款債務人簽字確認,以避免進入訴訟後當事人對基礎交易關係的真實性產生爭議,也杜絕當事人之間通過合謀虛構基礎交易合同騙取保理借款的可能。建議借款人對轉讓給保理銀行的應收賬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如此保理銀行既可以向基礎交易關係的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又可以同時向借款人主張對應收賬款的連帶保證責任。

無錫銀監分局收到司法建議後,回函表示將向全市銀行及時轉發《司法建議書》,督促銀行嚴格業務流程管理,強化信用風險管控;引導銀行積極運用登記系統,提高債權轉讓安全性和透明度。

“司法建議的著眼點在完善金融交易模式。保理借款是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因其較好地解決了企業在出貨及貨款回收期間的資金需求,盤活了應收賬款的金融價值而很受歡迎。因此對於保理借款的效力司法是支持的。發出司法建議重在提醒金融創新中的風險,引導和保障金融創新行為。”該條建議的發出者,無錫中院金融庭陳迪金法官採訪中談到。

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重要工具受到消費者的普遍青睞。然而由於信息不對稱、對專業術語理解力不足等原因,容易導致糾紛的發生。這就要求既要制定合理保險條款,又要嚴格規範銷售行為,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江蘇高院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糾紛審理中發現,有的保險合同將新車購置價作為確定非新車保險金額的依據,並約定保險賠償責任以車輛實際價值為限,引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的爭議。還有保險公司就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未盡明確提示與說明義務。為此,省高院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以實際價值為限確定保險金額,從源頭上避免相關糾紛。

“此外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誌就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作提示,避免相應條款不生效力的法律風險。司法建議發出後,受到省保監局的高度重視,江蘇新的商業車險條款對保險金額確定方式和責任免除說明義務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省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薦介紹說。

隨著網約車行業的發展,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進行載客收費的現象增多,如在此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改變車輛用途增加車輛風險為由拒絕賠償,而投保人又以對相關免賠條款不知情為由抗辯,引發矛盾糾紛。為此,南京江寧法院向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設立專門針對網約車的新型險種,加強對網約車免賠條款的提示、說明,引導客戶投保針對網約車的保險,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應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後該協會回函表示,已將該建議轉送至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相關部門做進一步研究。

“網約車和老百姓的生活出行息息相關,作為一種新業態正蓬勃發展著。2016年,我們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過程中提出該條司法建議。當時網約車還存在很多制度空白,特別是面對網約車行業的爆發式增長、市場急劇的變化,保險行業的應對非常不及時。合議庭的法官們想通過司法建議的推動來完善相關制度。”南京江寧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雲峰迴憶說。而他感到此後車保行業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他本人在電話投保車險時,客服代表著重提醒以家庭自用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活動保險公司會免賠,“這是以前沒有過的。我也從中體會到了一個法官一條小建議對老百姓生活起到的點滴作用,感覺很開心。”王雲峰採訪中談到。

引領規則 規範市場行為營造誠信經營環境

“現代市場經濟是倡導法治的市場經濟,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從而逐步建立公平合理、可預期的良好市場經營環境。”省法院民二庭負責同志談到,通過司法建議推動建立健全市場信用評估制度、信用信息公開制度、信用監管制度,確立“有信則立、無信則亡”的市場價值導向是全省優秀商事審判司法建議的著力點。

無錫中院在審理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商貿公司向某美容製品有限公司按每店3000-5000元的標準收取進入超市的“客情費”,並明確該“客情費”系公關費,是為了將產品進入超市銷售而非法給予超市負責人以及店長等人的禮品、吃喝等費用。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且擾亂和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雙方關於“客情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的規定,屬無效約定,最終判決駁回某商貿公司要求某美容製品公司支付“客情費”的主張。

“隨後,我們向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就採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實施的經營行為進行全面深入地檢查和梳理,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超市等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

“該局及時與我院取得聯繫,並專門派人來無錫調取案件材料瞭解相關事實,經過對案涉公司經營行為進行調查,最終認定案涉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並且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回顧案件及司法建議發出過程,該案承辦法官朱光爍認為,對市場主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絕不讓訴訟成為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是法官辦案時的價值導向。由個案到社會層面,司法建議的發出對增強市場主體的依法經營意識,建立良好的市場經營規範秩序會起到更好的效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主體向著廣袤的農村延伸。蘇州崑山法院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轄區某村委會在作出提供對外擔保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決定時,違反相關規定,未先經村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即作出決策,村委會的印鑑管理存在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我們向該村委會發送司法建議書,提出加強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規範化管理,涉及重大決策事項的,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完善村委會印鑑的保管、使用制度。後來該村委會覆函表示已經按照建議書要求進行整改,村裡做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決定之前均召開村民代表聽證會,並建立印鑑專人保管制度。”

承辦法官陸鶯超談到,蘇南農村的市場經濟比較發達,進入法院的涉農案件中不少是經濟類案件。然而審理中發現,農村農民的法治觀點、民主法治意識比較淡泊,包括基層農村的管理者。提出這樣的建議也是出於農村普法和市場經濟秩序完善層面的考慮。

關注效率 解決送達難助力金融行業高效解紛

金融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金融行業高效解紛需求非常迫切,這一矛盾決定了金融商事案件審理尤其要關注效率。

省法院民二庭綜合組法官助理翟如意介紹,金融糾紛案件中,因被告“跑路”、躲避債務惡意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等原因,送達難問題尤其突出。部分案件因多次送達未果只好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導致訴訟週期拉長,也嚴重影響了金融債權清收。為此,蘇州、揚州、南通等多地法院均積極向金融機構主管單位提出相關司法建議。

蘇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長俞水娟在審理涉及銀行債權人的商事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不少案件因作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證人出現聯繫不上、下落不明導致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和裁判文書送達困難,從而只能採取公告送達。據測算,這類最終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件平均比正常案件訴訟週期要多出5個月時間。而此類案件數約佔中院金融類案件的20%左右,並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為此,俞水娟經過調研後提出一個想法:能否由銀行在簽訂借款、擔保等合同時,將“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特別約定的合同附件,確認具體的詳細地址作為銀行送達催收函、對賬單以及產生糾紛後法院送達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並在確認中明確因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書面告知銀行,導致文書未被實際接收的,視為文書已經送達。該想法得到了庭裡贊同,蘇州中院隨後向人民銀行蘇州分行和在蘇的30餘家商業銀行發出了增加“司法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司法建議。

該份司法建議發出後,在蘇州全市銀行系統引起了強烈反響並得到大力推廣。人民銀行蘇州分行收到建議後,立即在全市銀行系統的會議上對該司法建議進行了專門介紹。中國銀行蘇州分行第一時間向全市各支行發文,明確將《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簽署作為授信發放和辦理卡分期業務的前提條件。隨後,建設銀行蘇州分行等多家國有銀行也先後發文並統一製作了文書樣式向全市建行系統推廣。招商銀行蘇州分行在全市系統推行《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同時,向總行發送建議函,建議總行從格式合同修訂的層面自上而下推廣該做法,完善合同文本。

崑山鹿城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給中院的感謝信中說,作為小微型銀行,自身意識和管理能力相對其他銀行更為薄弱,中院下發的司法建議書能有效解決目前遭遇較多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問題,對於維護銀行債權、提高維權效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瞭解,最高院於2016年9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3條中也明確“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即該規定中亦已確認了合同約定地址可以作為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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