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長的飯局牽出單位受賄案,這個黑鍋!法院不背!

近幾天,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正縣級)黃某因一場飯局遭實名舉報,被寶雞市紀委調查的新聞霸佔了各個媒體頭條。因調查被牽出了黃某還涉及私車公養的違紀問題,以及十八大以前的單位受賄罪問題。

法院副院長的飯局牽出單位受賄案,這個黑鍋!法院不背!

被舉報人黃某作為法院紀檢組長,在從嚴治黨的當下被推到風口浪尖。

有很多媒體對幾年前的黃某人作為法院院長的單位受賄罪濃墨重筆加以渲染,既然要涉及犯罪,我們當然就有必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可妄下定論。今天我們就以新聞中已經爆出的黃某人的問題,逐個加以分析。

一、違規參與飯局宴請

從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出,被舉報人參加了12人的飯局聚餐已屬無疑,但是這僅僅是違紀、違規,理所當然應當由黨紀黨規來定性處理,在黨內仍然是屬於同志,按照歷來政策,還是幫助團結的對象,並不能吃了一頓飯就被一棒子打死。所以僅僅一個飯局還不能上升至違法層面。

二、私車公養

從已經披露的消息看,被被舉報人黃某利用單位油卡共計加油50多次,累計金額3萬多元,其中包括司機給自己車加的油。

根據最新《刑法》和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汙達到“數額較大”即司法解釋規定的“3萬元以上”,才屬於違反犯罪,構成貪汙罪。

而黃某加油的50多次,累計金額剛剛夠3萬,這些還包括司機給自己車所加的油,並且3萬元的加油費用,還不能全部說都是黃某知情的情況下由公款支出。

根據刑法的“疑罪從無"原則,這個不到3萬的加油費用,顯然是夠不上《刑法》所界定的貪汙賄賂類犯罪的範圍之內。

法院副院長的飯局牽出單位受賄案,這個黑鍋!法院不背!

三、單位受賄罪

關於若干年以前的,經院黨組研究同意,信用社給當時黃某擔任院長的渭濱區法院10萬元“獎勵”,全院人員平分了,隨後信用社又掏錢安排全院人員分批去香港、海南旅遊了一圈。

黃某作為當時法院的主要負責人,根據《刑法》387條的單位受賄罪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細讀上述條文,構成該罪的兩個條件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據條文原意,這關鍵的兩點也是遵循嚴格的先後順序,才能界定為單位受賄罪的。

除此罪名構成要件不充分外,該事件的發生應當是在2012年之前,《刑法》87條的還有時效性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即不再追訴。

所以這個單位受賄罪的黑鍋,無論是從罪名構成條件,還是時間性上,法院都不能背!

法院副院長的飯局牽出單位受賄案,這個黑鍋!法院不背!

綜合以上三點的分析,如果還沒有黃某其他的違紀違法問題,僅僅憑這幾個信息,是不能說黃某違法犯罪的,只能是違反黨紀黨規。

至於諸多媒體誇大其詞的”法院單位受賄“大案云云......都是毫無根據的推測、猜想,在法律上經不起丁點兒推敲。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中國的法治國家建設目標必將更快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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