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別讓你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成為《馬關條約》!

中學歷史課最為記憶猶新的就是《馬關條約》,割地賠款、主權淪喪,而對於徵地拆遷的朋友們來說沒有把握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就像是一場《馬關條約》的簽訂戰役,不僅產權置換房屋沒有保障,就連拆遷安置補償款也會少到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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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創為律師要給大家先講一個故事:

舟人哪知傷心處,遙指前程是馬關。1895年3月19日,日本山口縣馬關市門司港,春雨瀟瀟,無盡仇怨。一個72歲的老者千里迢迢從中國趕來,為了簽訂一份文件。這個老者是李鴻章,大清朝首屈一指的重臣,他本不想來日本,但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欺人太甚;“李鴻章不來,條約就不籤,仗就繼續打!”偌大一個大清朝嚇得顫顫巍巍,於是,72歲的李鴻章遠渡重洋,來到了日本。文件的名字叫《馬關條約》,上過初中歷史課的人,都非常熟悉,赤裸裸的侵略性條約。

李鴻章與伊藤博文——日本狼子野心,漫天要價,當時國家積弱,沒有底氣叫板,李鴻章不顧顏面,據理力爭,卻也要苦苦支撐,呻吟、哀求、爭辯,臺灣不能讓,遼東不能割,賠償少點再少點。但伊藤博文一句,條件若不答應,“運船十六餘只”,“兵數萬”即開赴中國,當時讓李鴻章魂飛魄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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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徵地拆遷任何一個環節把握不到位,則會成為新版“馬關條約”,家不成家,得不到一個舒適的置換房屋;補償縮水,即使苦苦哀求也無濟於事,沒有平等的維權地位,沒有合適的維權方法,沒有方向死死抵抗就是“被動挨打”,註定成為徵地拆遷中的弱勢群體,今天創為律師就要給大家講解一些徵地拆遷的維權方法,防止出現丟失主權得不償失的拆遷安置補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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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取證

對自家房屋全方位取證,在創為律師前期指導朋友們準備的時候會著重給大家強調一定要對自家房屋的整體外觀外貌以及房屋內部構造、屋內物品等進行拍照或錄像。

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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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就是證據保存的重要環節之一,假使房屋被違法強拆,創為律師可以當即針對已經取得的證據提起訴訟,謹防證據不足導致重要信息缺失。

法院審判案件也是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證據規則。所以,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對自己家房屋進行一個全方位的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可以採用拍照或錄像的方式,鑑於視覺效果以及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的傾向性,建議大家最好採取錄像的形式,具有時間上的連貫性。

2、錄像設備建議用照相機或攝像機,不建議手機拍攝。考慮到錄像文件佔用設備的存儲空間比較大,手機容量較小,不易保存。

3、房屋從遠處主街道開始進行拍攝,將房屋外門牌號、周邊路牌、標誌性建築物以及鄰居房屋等清晰得拍攝好,然後房屋大門、屋內總體構造以及屋內物品等靠近拍攝。

4、屋內物品可單獨進行細節拍攝,拍攝期間可同時進行錄音,對物品的市場價可以簡單做個描述。

5、錄像設備裡的錄像不要刪除,這是原始證據。即使拷貝到電腦或手機上,從證據角度講,電腦和手機上的錄像都只是證據的複製件,不是原始證據。

第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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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主要針對的是老百姓在生活中看不到的“紅頭”文件,有選擇房屋面臨拆遷,當事人可能並不瞭解拆遷項目、更不知道拆遷方的拆遷行為是否合法,此時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來獲取相關項目信息和房屋徵收信息。具體需要申請公開哪些信息,得通過分析具體個案情況來進行。不能盲目申請,一是浪費精力與時間,二是不能高效得掌握政府拆遷政策新動向,增加補償協議談判的籌碼。

第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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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了未告知訴權的起訴期限為1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啟動,是對房屋徵收補償談判最有力的支持。很多當事人往往在委託前耽誤起訴期或者收到被告答辯狀之後無從下手。也有很多情況下,當事人自己都不知道享有訴訟或複議的救濟權利,對哪些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哪些行為是要提起行政複議進行救濟的並不清楚。

第四,談判掌握火候

面臨拆遷談判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對談判的整體框架了然於胸。當然,創為律師不得不說準備的東西有很多,例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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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判的內容(我們想要說的內容主體是什麼,最好有一個明確的提綱,做到心中有數。)

2.談判步驟(談判要經過哪幾個階段,每個階段我們要如何把握重要節點才可以控制局面。)

3.談判條件(我們要如何將自己想要表達的東西加固,傳輸給徵收方,進而對徵收方產生震懾力,使其接受。)

尤其在談判過程中,據理力爭,如果可以舉證分析、分條概理就可以佔據主動權,成為談判趨勢的引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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