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職場囚徒”言論?

【案例】

近日,網絡上有一篇題為《“職場囚徒”,被忽視的增長動力》的文章寫道:

留意身邊的企業,我們會發現還有這樣一群員工:

他們能夠達到企業的績效評估要求,但對進一步提升業績沒有動力;

他們既不屬於企業希望加強激勵的高績效員工,也沒有位於需要淘汰的隊列;

他們對企業沒有心懷不滿,但也不會積極宣傳自己的企業。

這類員工,在表面看來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但如果公司裡全都是既不努力工作、又對公司沒有正面評價的員工,這不僅會妨礙公司吸引新一批人才,還會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這類員工堪稱“職場囚徒”

【說法】

看了這篇文章,青見禾惠君如鯁在喉!

中國漢字千千萬萬,作者偏用“囚徒”來形容職場人士,著實讓人費解。

那麼,上述文章列舉的“這樣一群員工”,在勞動法視覺下,如何看待呢?青見禾惠君一一進行分析。

第一句話:“他們能夠達到企業的績效評估要求,但對進一步提升業績沒有動力”。

大家都知道,每個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自身實際,應用各種科學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制定適合自己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獎罰制度。

這些制度只要依法制定、公示和實施,就合法有效,對用人單位自身、每位員工都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依照“績效考核制度”完成績效考核要求,就算履行了勞動合同,就是合格員工。

至於文章所稱“對進一步提升業績沒有動力”,青見禾惠君認為,這個問題不在員工,而在於用人單位的激勵機制。如果激勵機制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員工不可能會視而不見。


第二句話:“他們既不屬於企業希望加強激勵的高績效員工,也沒有位於需要淘汰的隊列”。

此觀點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

這句話的意思很明確,就是“這些人想炒又沒辦法炒”。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他(她)考核列末位,就可以施行末位淘汰。事實上,考核列末位並非不勝任工作,以此為由炒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第三句話:“他們對企業沒有心懷不滿,但也不會積極宣傳自己的企業”。

這句話的意思是員工除了做好本分工作,還應積極宣傳自己的企業。

這句話,跟前段時間被熱炒的“強制員工在朋友圈轉發有關單位的內容”非常相似。

勞動者在上班時間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但下了班用人單位就無權干涉個人生活。

如果用人單位強令要求員工下班後還要“積極宣傳自己的企業”,就會涉嫌違法,比如擅自變更擴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在工作時間之外“宣傳自己的企業”有加班嫌疑,強制員工“宣傳自己的企業”有侵佔私人空間嫌疑,等等。

很顯然,無論從字面上理解,還是從法律上分析,“職場囚徒”的表述是不可接受的,是對勞動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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