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寫薪資一項是否無效?

袁華幸

勞動合同不寫薪資一項是否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要有:甲、乙雙方名稱、住所、合同期限、休息休假及勞動報酬等九類。

此外,根據雙方的協商,還可以有約定條款:如在法定範圍內的試用期、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及福利待遇等事項。

必備條款是必須要有的;

在法定範圍內,雙方還可進約定一些內容,約定的內容根據雙方協商結果來定,可以可無


那麼,是不是沒有必備條款則合同就屬於無效合同呢?從實踐來看,不屬於無效合同。

只能說是屬於部分無效合同。換個角度說,會認為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簽了,只是籤的不夠完善。

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認為雙方沒有簽定勞動合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是

得不到勞動仲裁的認可的


對於這類部分無效條款的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註明薪資。如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申訴,由該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一般來講,由於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還希望在這家企業工作,那麼擔心向用人單位提出註明薪資的要求而被“穿小鞋”,所以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要儘量保存用人單位每月所發的工資條,或保存好支付工資時的銀行流水,待萬一將來出現糾紛時維護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